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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郭*城
住址:XX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4年8月30日,接群众投诉,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邓婧(执法证件号:22009899519)、胡瑜(执法证件号:22009899183)到重庆市渝北区青庙路2号5幢3单元1-1房屋处检查发现,你在房屋前侧(东南侧)、后侧(东北侧)外边缘线以外区域城市园林绿地上修建了围栏进行围合,对围合区域内栽种的植物进行了铲除并铺贴了木板、地砖,种植农作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偷盗、践踏、损毁园林植物和设施,破坏园林建筑;”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证明:郭*城是本案当事人;
证据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郭*城损毁城市园林植物的行为属实;
证据三:重庆市附属绿化面积测量报告书,证明:案发区域当前状况,以及损毁城市园林植物的区域、面积等情况;
证据四: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证据五:植物配置灌木地被放线竣工图,证明:案发区域为城市园林绿地。
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影响;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分第11项“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完成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处罚。”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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