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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林军
住址:XX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4年8月1日,接群众投诉,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邓婧(执法证件号:22009899519)、胡瑜(执法证件号:22009899183)到重庆市渝北区青庙路2号2幢2单元1-2房屋处检查发现,你安排工人在绿地内,对该房屋前侧(东北侧)外边缘线以外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地内栽种的植物被铲除并部分水泥硬化。后侧(东南侧)外边缘线以外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地内栽种的植物被铲除并部分水泥硬化。此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偷盗、践踏、损毁园林植物和设施,破坏园林建筑”。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装修施工许可证,证明:林军是本案当事人。
证据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林军损毁城市园林植物的的行为属实;
证据三:重庆市附属绿化面积测量报告书,证明:案发区域当前状况,以及损毁城市园林植物的区域、面积等情况;
证据四:复查记录,证明:案发区域当前状况,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证据五:植物配置灌木地被放线图、总平面竖向布置图,证明案发区域为城市园林绿地。
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影响;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分第11项“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完成整改,违法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处罚。”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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