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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767 | [ 发文字号 ] | 渝两江城管罚〔2024〕2001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7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7 |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天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北京天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刘宁宁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4年10月23日11时58分,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队员贾如铁、刘德喜经巡查发现,在保税港区空港I分区鸿辉路灯杆号300023旁的建筑工地未及时冲洗工地出入口,未保持周边环境清洁,造成路面污染约48平方米,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的规定。经查该建筑工地属于北京天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一、检查记录,二、询问笔录,三、现场照片,四、当事人证件。
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国旗管理执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分)第44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周边被污染面积约48平方米,适用一般档次,按照“处以超过3700元不满7300元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建行两江金渝支行,账号:50***397)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50000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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