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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604 | [ 发文字号 ] | 渝(两江)城罚决字〔2024〕90006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24 | [ 发布日期 ] | 2024-07-24 |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7X8。
现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4年5月19日,你公司工作人员对重庆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镜泊中路虾爸爸店外的行道树木进行修剪,修剪后该树木保留了二级分枝,少部分保留了三级分枝,其余树枝被剪掉,造成该树木被破坏。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公司营业执照照片、公司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照片4.现场照片。
本机关认为:你损毁园林植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偷盗、践踏、损毁园林植物和设施,破坏园林建筑;”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整改、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影响;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国旗管理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分第11项“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及时完成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违法后果较为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较为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较为严重,但是不影响树木存活,经本机关复核和审批同意,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 (大写: 叁仟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行两江支行,账号: 50***39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16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50000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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