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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406 | [ 发文字号 ] | 渝两江城管罚〔2024〕1013号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20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0 |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处罚人: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王文辉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4年4月2日02时24分,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队员杨波、罗杰经巡查发现,在金山大道路灯杆号300064号处,有车辆渝DW1***运输建筑垃圾时,该车驾驶员未能提供《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经查该车属于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检查记录,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5、证件照片。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建行两江金渝支行,账号:50***397)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50000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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