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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405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城管罚〔2024〕1012号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6-20 [ 发布日期 ] 2024-06-20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国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重庆国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刘芳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4年4月15日14时28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杨波、罗杰接投诉并现场检查发现,在金童路奥山别墅商业街室外有一处收费停车场,于2024年2月投入使用,负责人未能提供备案手续,该行为违反了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之规定,经查该停车场为重庆国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项目。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检查记录,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5、证件照片。

依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设置城市公共停车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建行两江金渝支行,账号:50***397)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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