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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4011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城管罚〔2023〕1048号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鹏杰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四川鹏杰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周川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310221457分,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队员禹荣华、王小康经巡查发现,在礼嘉礼仁街灯杆号300207处,有工地进出口设施不完善造成环境污染,经查该工地是四川鹏杰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项目。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检查记录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5、证件照片。

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分)第44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周边被污染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给予其一般处罚,处以超过3700元不满7300元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建行两江金渝支行,账号:50***397)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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