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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重庆东路运输有限公司
住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嘉惠新城56号嘉惠新城附48号
法定代表人:学鹏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IQRKE0U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2年10月29日 22:11:40,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夏云、黄凡在金开大道300184灯杆号路段附近日常巡查时发现,重庆东路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一、检查记录,二、询问笔录,三、现场照片,四、当事人证件。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行两江北部新区支行,账号:50***39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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