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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220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法规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竹林微党课 | 对受到处分的党员,参加年度民主评议应如何评定等次?
[ 成文日期 ]
2024-01-29
[ 发布日期 ]
2024-01-29
[ 有 效 性 ]

竹林微党课 | 对受到处分的党员,参加年度民主评议应如何评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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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党员是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根据党内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党员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次。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参加年度民主评议可参考以下规定评定等次:

1.党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2.党员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评定不合格等次。

4.党员受到留党察看1年处分的第二年,受到留党察看2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不评定等次。

5.党员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民主评议,不评定等次。结案后,免予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按前款规定办理。

6.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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