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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394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法律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竹林声声话党史 |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十三)
[ 成文日期 ]
2023-08-07
[ 发布日期 ]
2023-08-07
[ 有 效 性 ]

竹林声声话党史 |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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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围绕主题竹林声声话党史,开展红色故事宣讲、红色经典诵读、红色节目展演,红色党课讲授等形式活动。本期推出竹林党课第九十四期,一起学党课、跟党走,共话初心使命。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于2004年9月9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04年9月22日由中共中央发布。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该条例,并于2020年12月25日由中共中央发布。该条例全文共5个章节,本次竹林党课刊发第四章“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的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严格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保障党员充分行使各项权利;经常了解党员意见和诉求,及时研究解决,发现党员权利受到侵犯的,及时处理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带头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提高民主素养,平等对待同志,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营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

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支持和鼓励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相关机制建设,推动解决突出问题,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四十五条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有下列侵犯党员权利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内事务,侵犯党员知情权;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压制、破坏党内民主,违规决定重大问题;

(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考核考察和党内选举等工作中,违背组织原则,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碍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

(四)对党员批评、揭发、检举、控告、申辩、作证、辩护、申诉等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或者采取阻挠压制、打击报复等措施妨碍党员正常行使权利;

(五)泄露揭发、检举、控告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六)违规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侵犯党员合法权益;

(七)对党员正常行使权利的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八)其他侵犯党员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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