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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司法局,联系电话:67573835;电子邮箱:675078274@qq.com。
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主动性,创新公众参与法治实践方式,促进行政处罚权依法、规范、公开、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案件涉及争议焦点提交群众公议员进行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的活动,包括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含管委会及所属职能机构、驻区机构)及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进行的群众公议活动和新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群众公议活动。
本办法所称群众公议员,是指由新区司法行政部门选聘,参与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的人员。
第三条 管委会领导新区内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群众公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以及群众公议员的选聘、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监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责任追究、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独立、公开的原则。
群众公议意见的作出应当依法、适当、合理。
第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且属于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实行群众公议:
(一)案情复杂、疑难的,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对事实认定有争议的;行政处罚缺乏明确的自由裁量基准的;拟报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的。
(二)当事人对案件争议较大,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
(三)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以下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不实行群众公议: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的;
(三)其他不宜实行群众公议的。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进行群众公议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做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案件涉及争议焦点提交群众公议员进行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
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认为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属重大复杂、疑难确有必要组织群众公议的可自行组织群众公议活动,有关行政机关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按一般程序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目录及已开展群众公议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情况报新区司法行政部门。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可对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年度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章 群众公议员
第九条 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群众公议员库,并确定具体人员数量和条件。
第十条 群众公议员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从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
(二)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推荐;
(三)向社会公开选聘。
群众公议员聘期两年。
第十一条 群众公议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群众公议活动;
(二)遵守法律法规,公道正派;
(三)一般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能够保证参加群众公议活动时间;
(五)在新区居住或工作六个月以上。
第十二条 群众公议员参加群众公议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案件材料;
(二)询问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处罚相对人或者到场的证人、鉴定人;
(三)发表个人评议意见;
(四)提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建议。
第十三条 群众公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公议活动;
(二)遵守群众公议工作秩序,客观、公正、独立发表评议意见;
(三)保守工作秘密;
(四)向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反馈公议案件情况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问题;
(五)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集中培训、组织业务学习、交流研讨、现场观摩、发放法律知识读本和参考资料等方式,提高群众公议员公议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群众公议员参加群众公议活动,应当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
第三章 群众公议活动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应当通过举行群众公议会议的方式进行。
新区司法行政部门适时推进群众公议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建立通过信息平台开展群众公议活动。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拟将案件提交群众公议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新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
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从群众公议员库中抽选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本期群众公议团,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将群众公议方式、时间、地点通知群众公议团成员;群众公议团应当至少有一名相关专业人员或者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知行政处罚相对人参加群众公议活动;行政处罚相对人不参加群众公议活动的,不影响群众公议活动正常进行。
行政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邀请证人、鉴定人或者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其他人员参加群众公议活动。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群众公议活动现场向群众公议团成员提供案件卷宗材料。一般包括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处罚告知审批表、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调查笔录、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第二十条 群众公议活动开始前,群众公议团成员应当自行推选一名成员主持本次公议活动。
第二十一条 群众公议活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陈述案情。案件承办人员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自由裁量标准及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等向群众公议团作出说明;行政处罚相对人参加公议活动的,可以陈述案件事实和申辩理由。
(二)询问案情。群众公议团成员可以询问到场的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处罚相对人、证人、鉴定人。
(三)评议案件。群众公议团成员就案件涉及争议焦点、是否应当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
(四)表决意见。群众公议团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公议意见;群众公议团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记录。
(五)提交意见。群众公议意见形成后,应当及时填写《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经群众公议团成员签字确认后,由主持人公开宣读,并提交行政机关;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启动公议活动的,直接提交新区司法行政部门。
群众公议团提出的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工作建议,应当一并填入《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
第二十二条 群众公议团评议案件、表决意见时,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处罚相对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启动的群众公议活动,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有关行政机关,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群众公议意见
第二十四条 群众公议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的重要参考。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采纳群众公议意见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议团作出书面说明,并将处罚决定和群众公议意见报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群众公议团提出的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工作建议,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采纳合理建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全年按一般程序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10件以上,但无1件案件提交群众公议视为该项考核不合格。行政机关应当开展群众公议而未开展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由新区司法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在考核中予以扣分,并提请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依法从严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通过群众公议活动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或者提请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拒不改正的,提请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群众公议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群众公议活动的;
(二)评议案件不客观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发生不正当联系,接受馈赠、宴请或者谋取私利的;
(四)未保守工作秘密,干扰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因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或者行政责任的;
(六)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
2.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活动流程图
3.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提交群众公议会议材料目录
4.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
附件1
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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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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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1.事实认定方面 2法律适用方面 (1)法律适用冲突 (2)自由裁量幅度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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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争议焦点部分请按照具体情况勾选相应选项并简要陈述;法律依据
应具体明确,可另行附页。
附件2
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活动图
附件3
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提交群众公议会议
材料目录
1.受理案件登记表
2.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批表
3.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
4.有关证明、证据材料
5.当事人申述、陈述材料
6.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7.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意见呈批表
8.行政处罚告知书
9.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
附件4
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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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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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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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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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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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议团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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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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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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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议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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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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