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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直属8个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赋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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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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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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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行政检查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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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行政检查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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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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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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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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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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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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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行政检查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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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检查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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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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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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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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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行政检查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行政检查 |
是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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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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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是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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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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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检查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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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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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检查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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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检查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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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检查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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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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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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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行政检查 |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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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除外)的行政检查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除外)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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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检查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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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检查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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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行政检查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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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检查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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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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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检查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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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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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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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违反《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对违反《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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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测试刹车的行政检查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测试刹车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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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的行政检查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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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的行政检查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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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的行政检查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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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的行政检查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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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行政检查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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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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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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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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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的行政检查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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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的行政检查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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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簿的行政检查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簿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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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行政检查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
49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冲洗甲板或船舱将垃圾冲入水体的行政检查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冲洗甲板或船舱将垃圾冲入水体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
50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先经卫生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将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进行委托清理的行政检查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先经卫生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将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进行委托清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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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的行政检查 |
对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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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作业者未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未保持路面清洁的行政检查 |
对作业者未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未保持路面清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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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未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的行政检查 |
对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未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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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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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放牧、种植、从事集市贸易的行政检查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放牧、种植、从事集市贸易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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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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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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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检查 |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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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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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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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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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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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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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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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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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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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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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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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或安排值班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或安排值班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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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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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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