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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第一批)

日期: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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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业务条线 是否涉企检查事项 法律依据
1 对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对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的行政检查 对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对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3条第一款
2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 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 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3条第二款
3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2条,第49条第(一)项处罚。
4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的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5条第一款,第50条处罚。
5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25条,第34条处罚。
6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8条,第49条第(二)项处罚。
7 对娱乐场所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一款,第49条(第三项)处罚。
8 对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检查 对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21条第(三)项,第30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48条处罚。
9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22条第一款,第31条处罚。
10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4条,第33条处罚。
11 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21条第(二)项,第30条处罚。
12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行政检查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21条第(一)项,第30条处罚。
13 对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置文献信息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五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置文献信息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五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14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24条,第33条处罚。
15 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检查 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16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28条
17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18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检查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19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检查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20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检查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1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2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检查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三条
23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检查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4 对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检查 对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5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6 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27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检查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28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
29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
30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检查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31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32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33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检查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34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检查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35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36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37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38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39 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40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款
41 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行政检查 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42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一)(二)(三)项
43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文化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4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等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等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检查 文化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45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经营法律禁止经营艺术品的行政检查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经营法律禁止经营艺术品的行政检查 文化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
46 对误导消费者等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检查 对误导消费者等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检查 文化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47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法律禁止经营艺术品的行政检查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法律禁止经营艺术品的行政检查 文化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条
48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法律禁止经营艺术品的行政检查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法律禁止经营艺术品的行政检查 文化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
49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文化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
50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文化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51 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文化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52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行政检查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行政检查 文化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53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行政检查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行政检查 文化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54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行政检查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行政检查 文化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55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行政检查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行政检查 文化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56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检查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检查 文化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57 对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政检查 对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政检查 文化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58 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行政检查 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行政检查 文化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59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行政检查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行政检查 文化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60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检查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检查 文化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61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文化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6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6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6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6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66 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检查 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67 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对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对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68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6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7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政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7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政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7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政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7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行政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7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7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行政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7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行政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7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政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7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政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79 对发现危害抗战遗址安全险情未立即采取救护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对发现危害抗战遗址安全险情未立即采取救护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文化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1条第2款第4项,第37条第6项
80 对在抗战遗址上刻划、张贴、涂污的行政检查 对在抗战遗址上刻划、张贴、涂污的行政检查 文化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6条第3项,第38条第3项
81 对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设施设备的行政检查 对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设施设备的行政检查 文化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6条第2项,第38条第2项
82 对其他危害、损毁抗战遗址或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其他危害、损毁抗战遗址或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文化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6条第4项,第38条第4项
83 对擅自对抗战遗址进行装饰、装修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对抗战遗址进行装饰、装修的行政检查 文化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1条第2款第3项,第37条第5项
84 对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生产、储存或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行政检查 对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生产、储存或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行政检查 文化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6条第1项,第38条第1项
85 对抗战遗址保护对未依法履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义务的行政检查 对抗战遗址保护对未依法履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义务的行政检查 文化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1条第1款,第37条第1项
86 抗战遗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行政检查 抗战遗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行政检查 文化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1条第2款第2项,第37条第3项
87 对改变抗战遗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行政检查 对改变抗战遗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行政检查 文化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1条第2款第1项,第37条第2项
88 对进行可能影响抗战遗址安全及其环境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进行可能影响抗战遗址安全及其环境活动的行政检查 文化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16条第2款,第36条第2项
89 对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行政检查 文化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1条第2款第2项,第37条第4项
90 对建设污染抗战遗址及其环境设施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污染抗战遗址及其环境设施活动的行政检查 文化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16条第2款,第36条第1项
91 对抗战遗址利用人不符合抗战遗址保护通知书中有关利用要求的行政检查 对抗战遗址利用人不符合抗战遗址保护通知书中有关利用要求的行政检查 文化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33条第2项,第39条第2项
92 对破坏、损毁抗战遗址保护标志的行政检查 对破坏、损毁抗战遗址保护标志的行政检查 文化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12条第3款,第35条
93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行政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3条,第70条
94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5条,第70条
95 对抗战遗址利用人不符合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的行政检查 对抗战遗址利用人不符合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的行政检查 文化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33条第1项,依据第39条第1项处罚
96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行政检查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5条,第55条
97 对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的行政检查 对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3条,第70条
98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行政检查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3条,第70条
99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未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未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未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未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0条,第70条
100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予,出租或者出售其他单位、个人的行政检查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予,出租或者出售其他单位、个人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4条,第70条
101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的行政检查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0条,第70条
102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未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置的行政检查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未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置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5条,第70条
103 对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的行政检查 对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1条,第70条
104 对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超过三年的行政检查 对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超过三年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0条,第70条
105 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未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检查 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未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0条,第70条
106 对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书的行政检查 对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书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3条
107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政检查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4条
108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行政检查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5条,第68条
109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行政检查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4条
110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行政检查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7条,第70条
111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行政检查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4条,第68条
112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政检查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8条,依据第70条处罚。
113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3条,第68条
114 对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书的行政检查 对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书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3条
115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书的行政检查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书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3条
116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或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行政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或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行政检查 文化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5条第2款,第28条第2项
117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行政检查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1条,第71条
118 对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或地下文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的,或在禁建区内继续施工的行政检查 对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或地下文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的,或在禁建区内继续施工的行政检查 文化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4条、18条、20条。第28条第1项
119 对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检查 对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2条,第71条
120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按保护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经市或市级、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政检查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按保护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经市或市级、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政检查 文化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0条,第27条
121 对建设单位施工前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单位施工前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行政检查 文化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7条第2、3、4款,第28条第3项
122 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书的行政检查 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书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3条
123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6条1款
124 对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的行政检查 对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的行政检查 文化 《博物馆条例》第21条,第39
125 对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行政检查 对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行政检查 文化 《博物馆条例》第19条第2款,第40条第2款
126 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检查 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检查 文化 《博物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1项,第39
127 对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未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或者未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行政检查 对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未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或者未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6条,第127条处罚。
128 对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行政检查 对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1条第四款,第127条处罚。
129 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的行政检查 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第二款,第127条处罚。
130 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的行政检查 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第一款,第127条处罚。
131 对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的行政检查 对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6条,第127条处罚。
132 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1条第四款,第127条处罚。
133 对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的行政检查 对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1条,第121条处罚。
134 对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 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的行政检查的行政检查 对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 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的行政检查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第123条处罚。
135 对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的行政检查 对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0条,第121条处罚。
136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62条,第62条处罚。
137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第51条处罚。
138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5条第一款、第二款,第50条处罚。
139 对境外个人或组织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检查 对境外个人或组织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15条,第41条处罚。
140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8条第(五)项
141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3条、第18条第二款,第48条第(二)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20条第(一)项,第29条处罚。
142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行为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8条第二款,第48条第(一)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20条第(二)项,第29条处罚。
143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3条,第48条第(四)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21条第(三)项,第30条处罚。
144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第43条处罚。
145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3条第三款
146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3条,第48条第(三)项处罚。
147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第二款,第46条处罚。
148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5条第二款,第50条处罚。
149 对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对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150 对互联网相关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相关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5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5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53 对电竞酒店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检查 对电竞酒店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检查 文化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154 对电竞酒店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对电竞酒店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文化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155 对营业场所经营行为的检查 对营业场所经营行为的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56 对营业场所经营资质的检查 对营业场所经营资质的检查 文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157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58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三条;剧本娱乐经营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159 对经营者是否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对经营者是否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60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161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重新报批的行政检查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重新报批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162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行政检查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行政检查 文化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163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行政检查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行政检查 文化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164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行政检查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行政检查 文化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165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行政检查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行政检查 文化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166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行政检查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行政检查 文化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167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行政检查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行政检查 文化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168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行政检查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行政检查 文化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169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行政检查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行政检查 文化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170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文化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171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文化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172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文化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173 对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活动的行政检查 文化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7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75 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176 对资质、旅游产品的行政检查 对资质、旅游产品的行政检查 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77 对托育机构、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 对托育机构、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
178 对学校卫生的行政检查 对学校卫生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179 对托育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对托育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卫生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
180 对医疗卫生机构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五条
181 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
182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行政检查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183 对消毒工作的行政检查 对消毒工作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
184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185 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行政检查 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186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187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188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
189 对母婴保健、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行政检查 对母婴保健、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章审批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章审批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
190 对医疗质量的行政检查 对医疗质量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191 对医疗文书的行政检查 对医疗文书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十二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192 对医疗技术管理的行政检查 对医疗技术管理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四条
193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器械的行政检查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器械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十二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一条
194 对医疗卫生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医疗卫生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护士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五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一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一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章考核申请、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195 对医疗机构资质及其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医疗机构资质及其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戒毒条例》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十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章备案、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三十条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
196 对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五条、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
197 对本行政区域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十二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
198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199 对中医药服务的行政检查 对中医药服务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第二十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章备案、第十四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第五条
200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01 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行政检查 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202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行政检查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203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204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205 对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对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206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四款、第九条第五款、第九条第六款
207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
208 对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对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209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行政检查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210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211 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行政检查 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212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行政检查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
213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214 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农业农村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215 对动物防疫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动物防疫活动的行政检查 农业农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十八条
216 对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行政检查 对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行政检查 农业农村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17 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农业农村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18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行政检查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行政检查 农业农村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219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农业农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四条
220 对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对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农业农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七十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零七条
221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农业农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二十二条第一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二十七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222 对其他畜禽屠宰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其他畜禽屠宰活动的行政检查 农业农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第七十一条
223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检查 农业农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2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农业农村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二条、第五条
225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农业农村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
226 对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体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三条
227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 体育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228 电影制作与发行环节检查 电影制作与发行环节检查 电影 《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229 备案与报告义务 备案与报告义务 电影 《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230 安全与版权保护 安全与版权保护 电影 《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231 影院放映管理检查 影院放映管理检查 电影 《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232 市场秩序与票务管理 市场秩序与票务管理 电影 《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233 对宗教团体的行政检查 对宗教团体的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234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235 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行政检查 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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