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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是否涉企事项 | 法定依据 |
| 1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 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 2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是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
| 3 | 会计监督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 | 是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10号)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一条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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