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或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有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渝两江管复〔2025〕363号
申请人:XX,女,侗族,1989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890516XXXX,住重庆市XX区XX街道XX村X组XX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嘉莲路1号。
主要负责人:黄维有,支队长。
申请人XX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25年7月18日对其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502100360078XXXX)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