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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渝两江管复〔2025363

申请人:XX族,19895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890516XXXX,住重庆市XXXX街道XXXXX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嘉莲路1号。

主要负责人:黄维有,支队长。

申请人XX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2025718日对其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502100360078XXXX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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