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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两江管复〔2025343

申请人:XXX,男,汉族,出生于1996723日,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60723XXXX,住贵州省XXXX街道办事处XX路复XXXX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66号金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亭一,该局局长。

申请人X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本机关2025714收到2025717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违法

申请人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明确了投诉人系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3)行他字第 14 号也明确了举报人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件封面注明“投诉举报信”字样,履职申请书中已经明确要求依法履职处理解决该消费投诉争议,就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件后,未在法定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收到被申请人受理的书面明确告知,属于未履职的行政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51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来的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中国邮政:XA14672496152),内容为:申请人在被投诉人重庆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购买了皮蛋烧椒酱,申请人认为该食品未依据GB7718按照添加量递减顺序排列而发生消费争议,要求赔偿解决消费投诉争议。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于2025526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406XX号)将投诉受理决定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后,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于2025723日决定终止调解并邮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已于2025726日签收。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该投诉事项已依法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且该投诉已处理完毕并回复。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该投诉受理情况明显与实际不符,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5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申请人投诉举报XXX公司生产销售的“皮蛋烧椒酱”未依据GB7718按照添加量递减顺序排列等,请求被申请人要求XXX公司赔偿解决消费投诉争议。2025526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申请人投诉并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406XX号)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情况2025723日,XXX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调解说明书》载明:我司对此次投诉不接受调解。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渝两江市场监管〔2025〕第040725XX号)决定终止调解,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及邮寄记录、案涉产品订单截图、《不予调解说明书》《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406XX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渝两江市场监管〔2025〕第040725XX号)及邮寄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请求被申请人处理其与被投诉人之间因申请人购买案涉产品产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被申请人于2025515收到申请人关于调解其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被投诉人于同年723日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遂于同日决定终止调解并《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渝两江市场监管〔2025〕第040725XX邮寄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对案涉民事争议调解事项处理完毕,被申请人是否告知受理投诉的行为系民事争议调解行为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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