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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
申请人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2022年8月31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两江采购〔2022〕x号)(下称《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2.驳回重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某物业”)对将有害生物防制员和设立基层党组织并获得过与基层党建相关的荣誉奖项作为评审因素的投诉。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受理投诉,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已获得中标通知书,即申请人与投诉事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前述规定被申请人理应依法向申请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申请人也依法享有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法定权利。被申请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下称《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关于规定受理投诉程序的规定,完全剥夺了申请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的知情、参与、陈述和申辩等法定权利,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投诉人某某物业不具有质疑“某某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不应受理其投诉。投诉人某某物业作为2022年2月才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投诉人某某物业既不是案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也不是案涉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不具备质疑的主体资格,故被申请人对其投诉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三、被申请人认定投诉人某某物业的二项投诉事项成立并确认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首先“有害生物防制员”与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服务要求相关,与案涉采购项目的目标和实际需求相适应。其次,“有害生物防制员”的认定由国家职业资格认定转化为社会化等级认定,仅涉及评级主体的变化,招标文件也并未规定必须获得指定部门颁发的“有害生物防制员”证书。因此被申请人仅以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便推导出“有害生物防制员”客观上无法再获取,由此导致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实属事实认定错误。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下称《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中“将国家已经发文取消的企业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违规违法行为,第四项(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等),案涉招标文件将“有害生物防制员”作为评审因素,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四、《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物业企业是否成立党支部和是否获得过相关荣誉奖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明显不当。一是基层党建相关的荣誉奖项不属于《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二是关于是否可以将党支部设置为评审因素,财政部并未持否定态度,而是持不鼓励态度。三是物业企业建立强有力的基层党组织,与案涉采购项目管理难度大的现状相适应。四是将党支部及相关荣誉奖项设置为评审因素,合法合规,也符合政策导向。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职权职责。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及《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申请人投诉的项目“某某物业服务”(项目号:21Cxxxxx)采购人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天宫殿街道办事处(下称“天宫殿街道”)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职权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一)受理投诉的程序合法。被投诉人天宫殿街道于2022年6月30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该公告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7月6日,可提起质疑的截止期限为2022年7月14日。被投诉人某某物业依法获取了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7月6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符合《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潜在投标人”。投诉人某某物业对采购人天宫殿街道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服,于2022年7月19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审核后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其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投诉人某某物业于2022年7月26日签收《补正通知书》,并于2022年7月28日将补正材料提交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同日依法受理投诉事项,故被申请人受理投诉程序合法。(二)调查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依法向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天宫殿街道、重庆两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区交易中心”)调查并收到二者《关于政府采购投诉的答复》《关于“某某物业服务”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据此进行书面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一)经查询,“有害生物防制员”按照国家人社部2020年发布的《关于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安排进行公示的公告》,国家人社部2021年最新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已无该职业资格。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将其设定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没能在2021年之前取得该职业资格的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二)物业公司是否成立党支部以及是否获得过基层党建荣誉奖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很大程度上还会对新成立的小企业构成差别对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你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30日,天宫殿街道委托代理机构区交易中心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发布《某某物业服务(21Cxxxxx)公开招标公告》,载明“获取文件期限: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7月7日,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2022年7月6日投诉人某某物业向被投诉人天宫殿街道提出书面质疑,质疑事项为:1、《招标文件》第四篇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第3目“人员配置”第2点“拟投入的保洁负责人具有有害生物防制员”及第3点“拟投入的绿化管护人员至少一名具备中级园林绿化工程师证书”。2、《招标文件》第四篇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第1目“投标人实力”第3点“设置有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的得3分;投标人在2018年1月1日以来获得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颁发的基层党组织建设相关的荣誉或奖项”。2022年7月13日天宫殿街道作出《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服该答复,于2022年7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一致。因投诉材料不齐全,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两江采购2022-x)(下称《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投诉人于2022年7月26日签收《补正通知书》,并于2022年7月28日将补正后的《投诉书》及相关材料送达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两江采购2022-x)并送达投诉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两江采购2022-x)并送达区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两江采购2022-x)并送达天宫殿街道。2022年8月1日天宫殿街道作出《关于政府采购投诉的答复》。2022年8月3日,区交易中心作出《关于“某某物业服务项目”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2022-xxx)。202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投诉人某某物业、被投诉人天宫殿街道、第三人区交易中心。
另查明,2022年7月22日,被投诉人天宫殿街道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某某物业服务(21Cxxxxx)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载明申请人中标(成交)分包一、分包二。2022年9月7日,被投诉人天宫殿街道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某某物业服务(21Cxxxxx)废标公告》,载明“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两江采购〔2022〕x号)处理决定,本项目分包一、分包二中标结果无效。”
以上事实,有《某某物业服务(21Cxxxxx)公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天宫殿街道某某物业服务》、《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两江采购2022-x)及送达回证、《投诉书》及附件、《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两江采购2022-x)及送达回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两江采购2022-x)及送达回证、《关于政府采购投诉的答复》、《关于“某某物业服务项目”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2022-xxx)、《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两江采购〔2022〕x号)及送达回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的通知》(渝人社办〔2021〕221号)、《某某物业服务(21Cxxxxx)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某某物业服务(21Cxxxxx)废标公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7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是否合法。
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职权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八条:“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根据职责,负责直管区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相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本案中,案涉采购项目采购人为天宫殿街道,按照所属预算级次,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等规定,潜在供应商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依法获得的可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投诉符合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案涉招标项目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招标,投诉人某某物业作为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了公开发布的案涉招标文件,经质疑后在投诉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收到投诉,2022年7月22日作出《补正通知书》,2022年7月28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于同日受理该投诉。因投诉事项系针对案涉招标文件,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向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即采购人天宫殿街道、采购代理机构区交易中心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书面审理,202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处理时限、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三、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有害生物防制员”已纳入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颁发资质证书,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认定。即“有害生物防制员”不再统一认定颁发资质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亦无“有害生物防制员”。2021年后,该职业资格只能根据各地区的相应政策进行认定发证。本案中,案涉招标文件将“有害生物防制员”设置为评审因素,限制或排斥了没能在2021年之前取得该职业资格的供应商,故被申请人认定该行为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并无不当。另外,根据案涉招标文件,案涉采购项目需求为“物业服务”,主要内容为: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车库管理等。是否设有基层党组织及是否获得过基层党建荣誉奖项与是否能做好物业服务不是充分必要关系,故被申请人认定案涉招标文件将设置有基层党组织以及获得过基层党建荣誉奖项作为评审因素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据此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两江采购〔2022〕x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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