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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蓝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日向其电话告知的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9月6日收悉。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通过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举报两江新区某某某餐饮店销售添加银箔的食品,之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2年8月22日通过平台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2022年8月25日,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现该案正在审理中。2022年9月1日,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向申请人对其作出不予立案原因进行了说明,申请人不服该电话说明,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其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电话说明内容,实质仍是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不服,申请人针对该不予立案决定已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也将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二,被申请人电话说明的行为系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具体原因所进行的解释说明行为,该行为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影响,并不会因此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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