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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191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4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4 |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2〕70号)
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董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9日向其作出的《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核实情况回复》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9月2日予以受理,因本案较为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9日向其作出的《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核实情况回复》(以下简称:《回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某某航空教育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航空教育公司)并答复申请人;2、要求某某航空教育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退赔全部非法培训经营收入37100元,责令其改正。
申请人称:1、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前电话投诉并邮寄本案投诉材料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需亲自到现场进行投诉,2022年5月3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办理投诉登记,登记编号为2022053XXXX,之后被申请人却在《回复》中载明为2022年6月8日,程序违法。2、被申请人在《回复》中载明,经核实,确认某某航空教育公司涉嫌未取得许可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然后向申请人传达回复,其未履行责令某某航空教育公司纠正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法定职责,并擅自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没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属渎职、推卸责任,应予以纠正。3、某某航空教育公司未向被申请人举证证明其已退还其他费用,其未退费,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存在邀功行为,应予以纠正。4、某某航空教育公司涉嫌偷逃税近400万元,已触及刑法,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未将某某航空教育公司违法行为移送税务机关管辖,而让申请人自行反映处理,属于不作为,未依法依规履职,且因渝北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对本案投诉立案时间早已庭审时间,未处理申请人任何退费诉求。因此,应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责令某某航空教育公司整改,并退还申请人相关费用。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将案源时间登记为2022年6月8日符合规定。2022年5月30日,申请人董某某与其父董某强一起到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第八所现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经申请人确认,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登记记录为:(1)举报某某航空教育公司涉嫌超范围开展乘务员培训。(2)要求某某航空教育公司退还就餐卡余额。申请人当天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培训证明、学员证、交易明细、渝北区人民法院补正诉讼材料通知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董某强身份证复印件等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该次提交的材料可证明申请人与某某航空教育公司之间存在培训相关的民事纠纷,但未提供证明某某航空教育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线索,故被申请人当场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补正举报相关材料。2022年6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来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700014848XXXX)举报某某航空教育公司存在超经营业务范围、违规办班、滥收费用、不出具税票、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要求依法查处,并返还所收取的费用。申请人该次投诉举报材料中对于举报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故,被申请人将举报的案源登记时间登记为申请人收到补正材料的时间(2022年6月8日)符合法规规定,不属程序违法。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处理合法适当。申请人就与某某航空教育公司的同一纠纷,自2022年5月30日起,向被申请人提交了3次投诉材料,诉求均为要求退还其向某某航空教育公司缴纳的培训相关费用(包括餐卡余额、服装费、培训费、报名交通费等)。被申请人自5月30日登记受理以来,积极依法履职调解,就申请人的诉求及时联系某某航空教育公司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某某航空教育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情况说明(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应聘登记表、初始培训协议、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参训记录表、董某某退款申请书及退款凭据、住宿安排表、关于服装的情况说明(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和调解。经核实,某某航空教育公司应申请人申请,已于2021年7月28日将未产生的其他培训费用21246退还申请人。经调解,某某航空教育公司将剩余餐卡金额2240元退还给了申请人。对于申请要求退还服装费、交通费等其他诉求,因调解未能成功,且申请人就相关诉求已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将此结果在2022年7月19日的《回复》中予以了告知。综上,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的投诉过程中,已依法积极履职,对其投诉的处理事实清楚、符合相关规定。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合法合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充的具体违法线索后,立即对某某航空教育公司的经营场所开展了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提取了某某航空教育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某某航空教育公司员工郑某某和吴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关于某某(重庆)飞行训练中心有限公司客舱训练设备和设施整体复评的报告、关于某某航空教育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客舱训练设施设备评估的报告、客舱乘务员的资格和训练咨询通告、某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等材料。以上证据虽证明某某航空教育公司经过某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并按照民航关于客舱乘务员的资格和训练要求开展客舱乘务员培训,但其经营范围中无乘务员培训内容。经查,某某航空教育公司涉嫌未取得许可开展职业培训,被申请人依法分别向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违法线索,合法适当,不存在不履职、渎职、推责等情形。被申请人在核查举报线索过程中,并未发现某某航空教育公司存在偷税漏税的违法线索,因此无法就该举报事项移送税务机关,被申请人已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可收集某某航空教育公司偷税漏税的具体违法线索后向税务部门举报。对于申请人举报的其他可能违法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因申请人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被申请人在核查中也未发现,经相关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将该处理结果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分别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回复申请人,事实清楚、处理合法适当,不存在申请人所称不履职等情形。
四、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2年5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当场受理后即开展调解,后因法院已就该投诉事项所涉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进行审理,被申请人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并将此决定内容通过《回复》告知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事项对被投诉人开展了核查,因情况复杂,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最终因未发现某某航空教育公司存在属于被申请人管辖的涉嫌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并将此结果通过《回复》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于举报线索的办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2022年7月19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请求无理无据,请求复议机关不予支持,并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5日,某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官方招聘公众号“某某航空伯乐君”发布关于空乘招聘的公告,启动某某航空2021年5月衢州乘务员招聘活动。申请人通过该公众号知悉后,于同年5月8日参加该现场招聘活动,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并经某某航空现场工作人员对应聘资料审查合格。2021年5月26日,申请人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举报人某某航空教育公司签订《储备客舱乘务新雇员(无经验)初始培训协议》,该协议对培训内容、培训费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之后,申请人按协议约定参加了被举报人组织的培训。2021年6月29日,申请人因体检不合格退训。同年7月,被举报人某某航空教育公司向申请人退还了部分培训费、住宿费等费用。
2022年5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事项为:1、某某航空教育公司无乘务员培训资质,涉嫌超范围经营,希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2、责令某某航空教育公司退还申请人培训期间就餐卡中余额2357.70元。被申请人接收投诉举报材料后对其中关于退还相关费用投诉事项进行了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应对其中举报事项补正相关材料。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对申请人与被投诉人某某航空教育公司开展了调解工作,2022年6月1日,某某航空教育公司将剩余餐卡金额2240元退还给了申请人,但对申请人关于退还服装费等其他费用的投诉请求,双方经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且申请人就此已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故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决定终止调解。
2022年6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申请书》,提出请求事项为:1、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超越经营业务范围、违规办班、滥收费用、不出具税票、不退回消费余额且强买强卖等违反市场监管法规的行为;2、责令被投诉人依法返还全部诈收费用41009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某某航空教育公司进行了调查,并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核实情况回复》,该回复载明:……你反映某某航空教育公司存在超经营业务范围、违规办班的情况……涉嫌未取得许可从事许可经营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属于我局管辖。我局已将该线索依法移送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并将该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就某某航空教育公司涉嫌未取得许可从事许可经营项目违法线索,分别向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和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致函进行了移送。2022年7月25日,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申请人回函,称该局认为,某某航空教育公司系被申请人登记的有限公司,其未取得民航乘务员培训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营利性教育培训活动,应属被申请人牵头查处事项。同年8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亦向被申请人回函,载明,经该局研究确认,开展客舱乘务员新雇员初始培训不属于民航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某某航空教育公司受合格证持有人某某航空公司委托,按照经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所批准的合格证持有人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开展客舱乘务员训练经营业务不属于违反民航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该局无权对其做出处理。
还查明,申请人与被投诉人某某航空教育公司双方因签订的《储备客舱乘务新雇员(无经验)初始培训协议》纠纷一案,已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该院审理后,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渝0112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登记表》《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申请书》《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关于董某某投诉举报的情况说明》《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核实情况回复》《应聘登记表》《储备客舱乘务新雇员(无经验)初始培训协议》《申请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案件移送函》《关于某某航空教育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无证从事经营活动处理建议的函》《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关于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的回函》《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EMS邮寄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关于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因申请人在2021年5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申请时,其申请中既包含了要求被投诉举报人某某航空教育公司退还费用的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事项,又包含了举报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超范围开展培训业务的举报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关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和举报分别予以受理和要求补正,并以2021年6月8日收到申请人补正后的举报材料时间作为举报事项核查期限起始日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查处办法》等市场监管类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的职责为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以及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等,同时根据《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四)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处。本案中,申请人举报请求事项为被举报人涉嫌超经营业务范围,违规办班,根据前述规定,被举报人不管是涉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还是涉嫌未经登记擅自从事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均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事项,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人登记机关收到前述举报事项后,应依法予以处理,因此,被申请人将本案所涉被举报人涉嫌违法事项移送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并据此作出回复,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鉴于被申请人所作《回复》内容存在明显不当,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7月19日作出的《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核实情况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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