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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1917 | [ 发文字号 ] | 渝两江管复〔2022〕69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4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4 |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2〕69号)
申请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林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针对其投诉重庆市某某某某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某所”)退赔费用的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9月1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其投诉事项的回复。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28日,申请人报名重庆某某所自建网站上的房产拍卖。同日,申请人提出要退出拍卖,截止拍卖结束亦未出价。申请人认为,重庆某某所以服务过申请人为由,光参与报名就收费4180元,存在乱收费现象。根据重庆市物价局下发的文件,《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8)54号指示,只有协议成交才能收费,该拍卖未成交,故不能收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的回复,显示其只听信重庆某某所公司的单方面说辞,未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法。重庆某某所公司作为企业,向被申请人书面回复不支持申请人的诉求,被申请人就直接采信,同时存在处置程序违法。渝价(2018)54号就是来规范重庆某某所公司的收费问题,被申请人应正面引用该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在12315的回复存在引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已积极作为。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我局投诉重庆某某某某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某所公司)。申请人投诉称,2021年10月28日其在被投诉人重庆某某所公司自建网站上报名参加了漳州招商局某某某有限公司的房产拍卖活动,并支付了保证金6万元。随后申请人要求退出拍卖,但重庆某某所公司收取了申请人服务费4180元。申请人投诉至我局要求重庆某某所公司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被投诉人重庆某某所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1-6,该住所地属于我局管辖范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我局具有处理权限。
2022年7月26日,我局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决定受理,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经调解,被投诉人重庆某某所公司表示“不支持投诉人的请求,不接受调解”,向我局申请终止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2022年8月1日,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2022年8月2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被投诉人不接受调解等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救济途径:“经核实,重庆某某某某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复,该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相关监管要求进行了明确公示,收费符合《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收费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不支持投诉人的诉求。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拍卖相关纠纷的监管权限属于商务主管部门,建议向商务主管部门反映。如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建议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我局告知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综上,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我局已积极作为。
二、未发现申请人提及的被投诉人违法行为线索。申请人在投诉中提及被投诉人收取其服务费涉嫌乱收费行为。经了解,被投诉人重庆某某所公司在其网站“重庆某某交易网”内交易标的“漳州开发区华山路x号员工住宅楼某幢xxx室”下标注的“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中注明:“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某某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上述交易标的于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28日进行信息披露。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在网上报名受让该项目并交纳保证金60000元。被投诉人重庆某某所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转、受让双方分别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确定申请人为项目的受让方,通知双方按公告约定及相关规定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被投诉人重庆某某所公司终结本次交易,并扣除4180元违约费用。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被重庆某某所公司扣除的费用,属于因违约被扣除的违约金。我局未发现申请人所述的违法行为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线索。已建议申请人可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其民事争议。
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项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我局已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人的请求无理无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投诉重庆某某所公司,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2022年7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网络平台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2022年8月2日,被申请人经与被投诉人重庆交联所沟通并由于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建议申请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反映拍卖相关纠纷的情况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民事纠纷。
另查明,2021年10月28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人重庆某某所自建网站“重庆某某交易网”上报名参加房产拍卖活动,并交纳保证金6万元。该网站在申请人参与的房产拍卖交易中明确提示:“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此后,因挂牌期间仅有申请人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被投诉人重庆某某所于2021年10月29日向转让方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确定申请人为该项目的受让方,交易双方应按公告约定及相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申请人未在指定时限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被投诉人重庆某某所终结本次交易,并扣除4180元服务费。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截图、《行政复议答复书》、《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两江新区市场监管体制组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渝府办〔2014〕19号)《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机构设置的批复》(渝委编委〔2019〕56号)、重庆某某所《漳州房产项目相关情况说明》(终止调解申请)及其附件的复印件、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十六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其诉求内容明确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应属《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投诉。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后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告知,符合前述办法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处理的相关规定。
2022年7月2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2022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2022年8月2日,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人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可救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途径。因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回复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其投诉重庆某某所退赔费用作出的回复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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