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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1915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管复〔2022〕66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2〕66号)
[ 成文日期 ]
2023-06-14
[ 发布日期 ]
2023-06-14
[ 有 效 性 ]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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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重庆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办理其单位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825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办理申请人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于202276日申请的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76日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申请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被申请人作出“预审未通过”的审核结果,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上传金融办批文,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核意见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被申请人公布的《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外资企业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中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议件为非必要选项,同时根据银保监发〔202022号《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不需要事先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综上,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交金融办批文的要求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办理申请人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于202276日申请的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276日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网(渝快办)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人未提交金融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不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的规定,申请人的案涉变更登记申请未审核通过,被申请人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办理审核申请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不存在申请人诉称的不予办理、不作为等情形。

二、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规定,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该《规范》备注: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故,被申请人依据该《规范》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第60项规定“禁止或许可事项: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该项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为:……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融资租赁公司的变更登记为许可准入的项目,被申请人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过程中,已主动与新区现代服务业局、市金融管理局就申请人的变更申请是否需要金融部门审批进行了沟通询问,以上部门均反馈融资租赁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前述负面清单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不管是市场监管部门还是市场主体都必须遵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申请人作为融资租赁公司,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提交金融部门的审批文件。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已依法办理审核,审核规范及结果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予办理其提交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与事实不相符,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于法无据,请求复议机关不予支持,并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预审未通过”的审核结果。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成立于201758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融资租赁业务及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残值处理……202276日,申请人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快办网上办事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提交了营业执照、重庆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经预审后,在该平台申请人的申请状态一栏回复显示:预审未通过,具体审核意见中载明:……2、请上传金融办批文……。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通过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的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营业执照、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截图、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有关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第四十七条规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应当事先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的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印发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许可准入类第60项规定:禁止或许可事项: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及业务范围审批……。根据前述规定,包含法定代表人变更在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变更事项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属许可准入事项,对许可准入事项,市场主体提出相关事项的申请后,应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申请人需要取得该许可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许可文件才能办理变更登记。在本案中,申请人欲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先取得其监管部门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同时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关于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该批准文件为申请人需提交的必要材料。因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涉案变更登记申请,在其未上传金融办批文这一必要材料的情况下,作出预审未通过的审核结果,符合前述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因申请人未提交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这一变更登记要件,作出预审未通过的行政决定符合相关规定,且是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结果,故申请人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办理其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及事实理由,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重庆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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