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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1914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管复〔2022〕65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3-06-14 [ 发布日期 ] 2023-06-14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2〕65号)

申请人:彭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彭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727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四所告自(2022)第x号)(下简称“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28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822日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对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限期立案查处。

申请人称:重庆某某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存在虚假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为法定广告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申请人多次投诉举报不予立案调查,要求被申请人履职,对举报投诉事项限期立案查处。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不适格。申请人与其举报事项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会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申请人与其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主体。

二、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627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某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举报信,202276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某某公司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举报信。因上述举报人、举报对象相同,被申请人将上述2个举报并案核查。2022714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决定延长上述举报事项的立案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2725日经负责人审批,被申请人对上述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202281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告知申请人。

三、不予立案决定合法合规。(一)某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经核实,某某公司在其官网发布的医疗器械产品信息,系依据《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21版)》中有关适应症内容予以客观引用描述,属于三类医疗器械,使用者是掌握一定医疗知识的专业人员,医疗人员有能力辨别适应症和使用范围,在性能和功能上不足以引起使用者的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二)某某公司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经核实,某某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的医疗器械产品信息,是作为该公司企业产品展示介绍,并无产品价格及购买链接等内容,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该公司在官网的医疗器械信息无需审查。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证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申请人的请求无理无据,且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22625日、76日先后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举报某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因举报人、被举报人相同及情况特殊等原因,2022714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决定将申请人2次举报并案处理,并将立案核查期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2022721日,被申请人向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形成《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某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对“举报登记表(编号2022xxxx0004)”的回复》及补充说明材料。2022725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形成《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20227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202281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重庆某某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举报信》、《关于重庆某某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举报信》、《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市监信息公开依复〔2022xx号)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书》、《案件来源登记表》、《延长立案核查期限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记录、《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境内医疗器械注册查询、被举报人官网产品信息截图、《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对“举报登记表(编号2022xxxx0004)”的回复》、《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21版)的通知》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对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职责,其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未侵害申请人的权利,也未为申请人设定新的义务,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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