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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1913 | [ 发文字号 ] | 渝两江管复〔2022〕63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4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4 |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2〕63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
申请人张某某要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于2022年8月2日向其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于2022年8月2日向其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重庆某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规行为;3、请求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及相关负责调查人员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向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举报重庆某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某小贷)存在违规行为,2022年7月18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前述举报转交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调查处理。申请人于2022年8月6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申请人认为,《答复》中载明的“一、基本情况:您反映小贷公司存在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不符等问题”,实际上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是某某某某小贷欺诈消费者,在合同中约定收取低利率,从而让消费者签署合同,而实际按高利率计算收取。被申请人在《答复》中 “经测算,您借款的综合实际年利率未超过有关规定”的回复内容与事实不符,实际年化率接近合同约定利率的2倍,某某某某小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八项权利》等规定,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存在渎职行为,其作出的《答复》不合法。因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回复申请人投诉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五条规定、《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渝金发〔2013〕8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方案(修订)>的通知》(渝两江党〔2016〕103号)第六条规定、《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区部门和市级部门对接工作的通知》(渝两江党发〔2018〕44号)第二条第四项及附件第8项规定可知,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行政主体资格,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回复是答辩人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的回复处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7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及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多次尝试联系申请人,但申请人的电话均未接通。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如有补充凭证,可发送至被申请人指定的邮箱。截至2022年8月2日,被申请人未收到补充凭证。被申请人依法向被投诉人某某某某小贷调取了《关于客户张某某有关情况的报告》《借款合同》等材料。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提供的投诉材料、相关附件,以及核查被投诉人提交的《借款合同》后,根据《借款合同》首页内容以及第五条第2项约定,被投诉人提供的贷款约定利率未违反合同签订时期相关规定,同时核查被投诉人提供的《关于客户张某某有关情况的报告》中“二、借款情况”、“三、利率情况”、“三、利率情况中计划还款表、实际还款情况表、贷款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经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相关贷款存在历史逾期情况,被投诉人已在合同中明确息费收取的内容,被投诉人根据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收取相关费用。算上利息及逾期违约金,申请人相关贷款综合实际年利率未超过有关规定。扣除逾期违约金后,借款利息按照其合同约定收取。关于征信相关问题的审查已超出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建议申请人直接向人民银行反映。
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作出《答复》,2022年8月4日通过EMS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实和答复工作。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回复处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转办的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编号:2022XXXX),信中举报被投诉人某某某某小贷“欺诈消费者,以约定低利率的方式欺诈客户签署合同进行贷款从而收取高利率的费用”,后被申请人依法向被投诉人某某某某小贷开展调查,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重庆某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客户张某某有关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对申请人借款中三笔涉及某某某某小贷出资借款的借款情况、事先向客户披露利率提示情况、申请人还款情况等进行了说明,并附上客户借款线上平台提示页面截图,该提示页面将借款金额、借款周期、收款账户、借款用途等信息向客户进行了展示,同时在该提示页面客户还应自行选择还款周期和计息方式(即按日计息或按月计息、先息后本),客户点击相应的还款周期和计息方式后,线上平台将根据客户的选择向其显示还款计划表,该计划表显示内容包含了客户每期还款时间、应还的本金和利息等信息,客户阅读知晓后点击“我知道了”,之后系统将根据客户选择的计息方式、借款周期等信息自动生成《借款合同》,客户对合同内容无异议后即点击“同意协议”的提示页面,随后点击“确认借款”向被投诉人提起借款申请,经被投诉人审核通过后向客户放款。
被申请人还分别调取了申请人在本案中所涉三笔借款的《借款合同》,其中借款金额为5500.00元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2期,还款方式:按月还款,年化利率:8.4000%,违约金比例:0.0657%/日……本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为下述方式其中之一(含随时还款类和按月还款类,具体以用户前端展示为准):(1)按月等额还款:每月偿还固定金额贷款本息,用户须在到期付款日前支付全部到期应付款项,提前还款正常还息……每期还款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为: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数+贷款本金*贷款月利率+违约金(若有)。违约金=应还未还本金*违约金比例*违约天数……。
借款金额为19500.00元、21000.00元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2期,还款方式:按月还款,年化利率:8.4000%,……本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为下述方式其中之一(含按日借款类和按月借款类,具体以用户前端展示为准):(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月偿还固定金额贷款本息,用户须在到期付款日前支付全部到期应付款项,提前还款正常还息……每期还款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为: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数+贷款本金*贷款月利率+违约金(若有)。违约金=应还未还本金*违约金比例*违约天数……。该两笔借款的违约金比例分别约定为:0.0657%/日和0.075%/日。
2022年8月2日,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作出《答复》,答复被申请人暂未发现某某某某小贷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规情况,并于同年8月4日将该《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在本案所涉三笔借款中,因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被投诉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收取了相应逾期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接诉转送单(编号:2022XXXX)、关于重庆某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规操作举报事宜及相关附件、《重庆某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客户张某某有关情况的报告》、借款金额分别为5500.00元、19500.00元、21000.00元的《借款合同》、申请人电话未接通记录、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记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号)《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渝金发〔2013〕8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方案(修订)的通知》(渝两江党〔2016〕103号)《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区部门和市级部门对接工作的通知》(渝两江党发〔2018〕44号)《答复群众意见书》、EMS寄送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的《答复》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具有回复申请人投诉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五条规定、《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渝金发〔2013〕8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方案(修订)>的通知》(渝两江党〔2016〕103号)第六条规定、《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区部门和市级部门对接工作的通知》(渝两江党发〔2018〕44号)第二条第(四)项及附件第8项规定及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接诉转送单(编号:2022XXXX),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涉案投诉举报并作出《答复》,主体适格。
二、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材料后,随即向被投诉人搜集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被申请人通过审查其向被投诉人收集到的《重庆某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客户张某某有关情况的报告》《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通过“金条借款”客户借款页面办理本案所涉贷款业务时,系统在申请人选择借款周期、还款计息方式后,即将申请人每月还款时间、应还本金和利息的金额向申请人进行了展示,申请人无异议点击“我知道了”,随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借款合同》,并向申请人展示,申请人同意并签署了前述合同,之后被投诉人按合同约定的按月还款方式向申请人收取相应款项。因此,被投诉人在申请人办理本案所涉借款业务时,就真实、准确地将借款期限、还款计息方式、《借款合同》等向申请人进行了展示告知,申请人知晓并同意其展示内容。本案所涉借款约定年化利率8.4%,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款”即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借款合同》对按月等额还款的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被投诉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对申请人收取本金、利息和逾期违约金,不存在实际执行利率与合同约定利率不符的事实,被投诉人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欺诈行为。故被申请人作出某某某某小贷根据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收取相关费用以及暂未发现某某某某小贷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规情况的回复并无不当。因此,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尽到调查审查义务,据此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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