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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何某不服被申请人在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重庆网上12345)的投诉(受理编号:020xxxxxxxxx072)处理结果,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7月29日予以受理。因申请人未提供其直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证据材料,本机关于8月8日向申请人邮寄举证通知书。本机关于8月19日收到申请人4份举证材料。因4份材料指向4次不同投诉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9月13日向申请人调查询问后,申请人明确改变其复议请求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6月20日在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重庆网上12345)的投诉(受理编号:010xxxxxxxx189)。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被申请人按照重庆市政府颁发的指导意见取缔违法单位;2.被申请人对重庆某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市场”)作出经济处罚。
申请人称:2022年6月20日,申请人通过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重庆网上12345)投诉某某市场存在宰杀活禽生鸡生鸭等情况(受理编号:010xxxxxxxx189),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但投诉事项一直未能得到解决,人和街道、市场监督管理局3所、人和街道派出所、两江新区农委、两江新区市政执法队都以没有执法权为由不能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不具体。复议申请缺乏具体的复议请求及理由,申请人亦没有证据证明曾向被申请人投诉过。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主体。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不能证明其向被申请人投诉过相关内容,且其提交的投诉回复单位为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泰社区,并非被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由,被申请人不是适格的主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在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重庆网上12345),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某某市场存在违规宰杀活禽生鸡生鸭等情况(受理编号:010xxxxxxxx189),最后由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泰社区向其作出回复。本机关于2022年8月19日向申请人询问时释明被申请人不是其投诉回复的作出机关,但申请人称对人和街道金泰社区的行为无异议,不对人和街道提出复议申请。同时,申请人称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其向被申请人投诉过,每次投诉均是由人和街道社区联系并答复。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实施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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