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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2-02679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管复〔2022〕26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2-06-21 [ 发布日期 ] 2022-06-21

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2〕26号)

申请人:重庆一触即法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169N10Y,住所:重庆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财富大道321-5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出口加工区一路7号。

主要负责人:徐良江,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重庆一触即法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于2022221日作出的两江社举稽决2022004号《重庆市社会保险举报稽核决定通知书》(以下简称《稽核决定通知书》),于20224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后,本机关2022429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稽核决定通知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一、《稽核决定通知书只处理企业,显失公平。申请人公司原试用期职工唐某入职时称上家公司已经购买社保,且入职时间已近月末,故申请人只能从次月起购买,考虑到试用期职工离职率高,双方商议待其转正后补缴。因试用期内申请人发现唐某违法违纪,经协商双方达成离职协议,由唐某离职后自行补缴社保,且与申请人达成了确认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劳动保护、工资、各种补偿等各方面的一致协议,并签字领取了工资及补偿金,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二、《稽核决定通知书要求企业缴纳3个月社保,严重显失公平。唐某20211122日报到试用,2022110 日离职,前后仅40余天,却要求申请人购买三个月保险,明显不合理。三、保险应属企业与个人共同缴纳,让企业单独缴纳于法无据。保险是企业与职工共同缴纳的,唐某应承担自己应缴纳的部分。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第三条,《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第条以及《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暂行方案>的通知》(渝两江党﹝2016﹞104号)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负责两江新区辖区内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及接受举报、投诉案件并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二、2022112日,申请人职工唐某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未依法为其缴纳202111月至20221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填写了《重庆两江新区社保中心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要求申请人为其补缴20211122日至2022110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唐某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能够证明双方在此期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同时申请人在202111月至20221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唐某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发出(渝两江社举稽通〔2022〕第006号)《重庆市社会保险举报稽核通知书》后,申请人提出了重新核查的申请并提供了离职声明等材料,即申请人并不否认双方在此期间曾建立过劳动关系,仅以已经向唐某支付了社保补贴为由拒绝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以及《重庆市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等规定,申请人应当依法按时为唐某缴纳投诉所涉社会保险费用,被申请人有权依法进行稽核查实后,责令申请人限期缴纳。三、申请人未尽社会保险费用的代扣代缴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申报社会保险数额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根据该《条例》第十二条,申请人有在其职工的工资中进行社会保险费用代扣代缴的义务。且申请人有义务从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月止,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即有应当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另根据《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申请人应当按照起薪之月起为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并从解除的次月起停止申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稽核决定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112日,申请人职工唐某向被申请人投诉申请人未为其缴纳20211122日至2022110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2022112日,被申请人作出(渝两江社举稽通〔2022〕第006号)《重庆市社会保险举报稽核通知书》载明:“根据《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相关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为职工唐某申报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送达申请人。2022119日,申请人提出《重新核查申请》,以唐某已离职并已与申请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劳动保护、工资、各种补偿等方面一致协议,已领取了工资及补偿,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及任何争议为由,要求重新核查。2022221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稽核决定通知书》,并于2022311日向申请人送达。

另查明,申请人与其职工唐某于20211122日至20221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在此期间申请人未为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以上事实,有重庆两江新区社保中心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重庆市社会保险举报稽核通知书》及其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送达截图打印件、《重新核查申请》、申请人提供的其职工唐某的《离职申请表》《离职声明》《员工离职审批表》、申请人与其职工唐某的《劳动合同书》以及其职工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医疗保险缴费明细(个人)》《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历年)》复印件、《重庆市社会保险举报稽核决定通知书》及其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送达截图打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第三条,《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第条以及《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暂行方案>的通知》(渝两江党﹝2016﹞104号)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负责两江新区辖区内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及接受举报、投诉案件并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试用期间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申请人与其职工唐某于2021112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双方自合同起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固定期限:自20211122日至20221121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211122日至2022221日止。2022110日,唐某提交了《辞职申请表》,填写了《离职声明》,确认于2021110日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可见,在此期间,申请人与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的规定,申请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为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唐某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代扣代缴的义务。申请人未依法为其职工唐某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以及《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作出涉案《稽核决定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本年度新增的职工。从与缴费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第(三)项:“本年度减少的职工。从职工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月起,中断(终止)职工个人与本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次月起不再计入缴费人数申报......”的规定,申请人与其职工唐某自20211122日至20221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稽核决定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为其职工唐某申报补缴202111月至20221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稽核决定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根据《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对经稽核发现有问题需要整改的,应于5日内向被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决定通知书》”的规定,2022221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稽核决定通知书》,已发现申请人有问题需要整改,其于2022311日才向申请人送达《稽核决定通知书,程序上存在不当,本机关予以指出。然被申请人该程序不当行为额外增加申请人除依法限期申报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之外的法律责任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两江社举稽决2022004号《重庆市社会保险举报稽核决定通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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