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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2-02678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管复〔2022〕22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2-05-16 [ 发布日期 ] 2022-05-16

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2〕22号)

申请人:何某。

杨某某。

杨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

重庆市渝北区加工区17号金泰•彩时代2号楼

主要负责人:徐良江,该中心主任。

第三人:重庆东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天龙支路105

法定代表人:肖,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何某杨某某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作出的《关于杨某某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回复》,本机关于202241日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作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通知重庆东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某某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回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11020日,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作出渝两江保障伤险认字2021169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员工杨某某死亡性质为工亡。申请人何某杨某某的母亲,杨某某杨某某的父亲,杨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的婚生女。202215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工伤待遇社会化发放表》,核定杨某某为供养亲属抚恤人,未核定何某杨某某为供养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核定违反了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和人社部有关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故于2022117 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复查申请书,202232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杨某某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回复》,回复对申请人此次提出工伤待遇的申请不予支付,申请人不服该回复意见,理由如下:1、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杨某某何某作为杨某某的父母亲,已年满72 周岁,杨某某生前为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完全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何某杨某某的养老金来源于农转非征地迁安置费,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待遇。被申请人将其农转非领取的养老金定性是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待遇无法律依据。2、针对申请人杨某某提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减少存在差额的申请,被申请人未作回复。

被申请人称:经调查,2021819日,杨某某上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20211021日,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作出渝两江保障伤险认字2021169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某此次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202111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重庆市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申请表》,其申请的三个供养亲属分别为何某(死者杨某某的母亲)、杨某某(死者杨某某的父亲)和杨某某(死者杨某某的女儿)。被申请人核实:1.何某杨某某分别于20081月和201010月开始享受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39条第二款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关于...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何某杨某某不再满足依靠杨某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只有杨某某符合供养亲属待遇领取条件;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39条“抚恤金标准为:…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及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规定,杨某某遭受事故前12 个月的平均月待遇基数为 3612.33元,核定杨某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3612.33X30%=1083.7/月。202112月开始,被申请人已按上述规定发放了杨某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202215日,申请人领取了《重庆市工伤待遇社会化发放表》,表中载明杨某某为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人,标准为1083.7 /月。

20221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复查申请书》,要求重新复查杨某某的供养亲属及待遇发放情况。2022222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确认何某杨某某因已经享受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再满足依靠杨某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因此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对于杨某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被申请人已经按照相关条例及标准进行了发放。该《回复》于32日通过EMS 送达至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1819日,第三人员工杨某某上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20211020日,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作出渝两江保障伤险认字2021169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杨某某此次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202215日,被申请人制发《重庆市工伤待遇社会化发放表》,表中载明杨某某为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人,标准为1083.7 /月。20221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复查申请书》,要求复查和纠正未将何某杨某某纳入杨某某的供养亲属范围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低于法定标准等两个问题。202231日,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关于杨某某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回复》,202232日送达申请人,该回复载明的主要内容为“因杨某某的双亲(即何某杨某某)均已退休并享受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两人并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我中心决定对您此次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不予支付”。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决定书》(渝两江保障伤险认字20211694号)、申请人《复查申请书》、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生医学证明、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何某身份证复印件、杨某某家庭成员调查表、杨某某火化证、被申请人《关于杨某某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回复》及EMS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签收截图、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权益记录单(杨某某)、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权益记录单(何某)、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杨某某)、杨某某供养亲属待遇信息查询截图、重庆市工伤待遇社会化发放表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某某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回复》是否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查申请依法进行了回应。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就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问题提出的复查申请进行处理回复,主体适格。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复查的事项包括两个问题:一是申请人认为工亡职工杨某某的父母(杨某某何某)应当作为杨某某的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二是申请人认为杨某某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低于法定标准,应补足差额损失37247.6元。而被申请人在《关于杨某某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回复》中只就前述第一个问题进行了回复,未对第二个问题进行回应。同时,《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申请人于2022117日提交复查申请,而被申请人于202231日才寄出落款时间为2022222日的书面回复,已逾期。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虽对申请人的复查申请作出了相应的行政行为,但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且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某某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重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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