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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2-02677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管复〔2022〕21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2-05-16 [ 发布日期 ] 2022-05-16

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2〕21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鸳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1335号。

法定代表人:范宇,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朱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鸳鸯街道办事处于2022119日作出的鸳鸯复〔2022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鸳鸯街道办事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不服,于20223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称:20089中旬(具体时间不详),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持召开有关解决申请人补偿的协调会议,市委巡视组、市政府、市人大、市国土局等单位参加会议。申请人方有吴、朱参加会议。会上,被申请人有关工作人员公布了对申请人所作出的所谓补偿方案的条款明细。申请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等规定,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公开业已对外及呈报上级对申请人制作的补偿方案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收到案涉申请后,作出鸳鸯复〔2022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鸳鸯街道办事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称:本单位没有制作或保存所申请公开的该信息,系故意隐瞒该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1227日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119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并于2022121日送达至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1. 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四十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方案的制作及实施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被申请人并不是法定的土地征收单位。故被申请人不可能针对申请人制定征地补偿方案。且经被申请人检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鸳鸯街道办事处档案馆、重庆两江新区档案馆。以及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陈述,同时检索了2008年鸳鸯街道收发文簿册,均未找到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征地补偿方案。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复议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12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对补偿方案的信息公开申请书》,邮政快递编号为:1144XXXX05778。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20089月中旬,由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持的有关解决申请人补偿的协调会议上,经被申请人有关工作人员公布的对申请人制作的补偿方案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1227日收到该申请后,根据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描述,于2008年鸳鸯街道收、发文簿中检索查询,未查找到有关朱某补偿方案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113日分别开具《鸳鸯街道档案查询申请单》及《渝北区鸳鸯街道办事处介绍信》于鸳鸯街道档案馆及两江新区档案馆通过输入“朱某”“朱某补偿方案”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查询,均未查询到有关朱某的补偿方案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119日作出案涉答复》,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该答复载明:“1.你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提供其制作的补偿方案的信息’,经检索查找,本单位没有制作或保存你所申请公开的前述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告知你申请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对补偿方案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其于20211227日收到的《对补偿方案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邮政快递单号为:1144XXXX05778EMS快递送达情况查询截图及快递单号复印件、被申请人于鸳鸯街道收发文簿册检索查询结果及被申请人分别于鸳鸯街道档案馆和两江新区档案馆进行查询的相关手续及结果等材料、鸳鸯复〔2022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鸳鸯街道办事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及邮政快递单号为:1191461768029的邮寄快递单号照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上查询页面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否合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其次,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对补偿方案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分别于鸳鸯街道收发文簿册、鸳鸯街道档案馆、两江新区档案馆检索查询,均查找到关于朱某的补偿方案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申请内容充分履行了查找义务,已依法履职尽责。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20211227日收到的《对补偿方案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经检索查询后,于2022119日作出案涉答复》,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根据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119日作出的鸳鸯复〔2022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鸳鸯街道办事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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