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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2-02676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管复〔2022〕19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2-05-16 [ 发布日期 ] 2022-05-16

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2〕19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街道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5座。

法定代表人:刘成勇,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其举报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作出的反馈的行政复议申请,由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于2022321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作出的反馈决定,要求被申请人从新做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其反馈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不是直接经营主体与事实不符,该公司在其APP销售产品是事实,被申请人玩弄文字游戏,故意混淆直接简介概念。被申请人作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没有引用具体法律条文,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应予纠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具有管辖权。2022127日,申请人通过12315向被申请人举报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其APP商城中销售的苹果手机未获苹果公司授权,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经查,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马上金融APP“商城”栏目中有苹果手机销售,该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248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具有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程序合法。20221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2022128日,被申请人对该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日,通过12315系统将立案情况告知举报人。2022221日被申请人调查终结,作出违法行为不属实,不予处罚的决定。2022225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了结案反馈。举报处理过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程序合法。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无规定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将涉嫌商标侵权案件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更未规定结案反馈的法定规范。尽管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但被申请人仍通过12315系统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结果进行了反馈,被申请人在结案反馈中据调查情况陈述“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未引用具体条文并无不妥,更不涉嫌违法。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实体合法。经查,“马上金融APP”中的分期商城是被举报人旗下电商消费场景的商城平台,消费者可通过“马上金融APP”进入该商城选购商品。商户与被举报人签订商户合作协议后,可通过被举报人分期商城进行商品销售。被举报人为商城平台的运营管理方,为合作商户提供商城平台的展示和销售商品的平台技术服务。商户通过商城平台与消费者进行交易,为商品的实际销售者。案涉苹果手机的实际销售者为被举报人的合作商优友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友)。在被举报人与优友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模式中第2点明确约定优友系消费者所购商品的卖方。在“马上金融APP”分期商城搜索苹果手机,点击任一苹果手机页面,在商品详情页面中部明确标示了该商品经营者为“优友数码专营店”,点击“进店逛逛”图标后再点击左上角的“优友数码专营店”图标,能看到实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显示为优友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返回上一页面点击左下角的“客服”,在在线客服页面的正上方明确标示了“优友数码”字样。优友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有苹果手机销售授权。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授权给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授权给优友,优友与被举报人签署平台合作协议在被举报人商城售卖苹果手机。可见,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非案涉苹果手机的实际销售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实体合法,回复适当。

四、被申请人与案涉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经查,“马上金融APP”分期商城无申请人手机号135XXXX7312的任何购买记录,被申请人对该举报的处理决定与申请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三)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不应被受理。

综上,案涉苹果手机的销售者非被举报人,其不存在举报人所述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因违法事实不成立而不予处罚的决定程序实体均合法。申请人与案涉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不应被受理,其请求亦无理无据,请求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212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对被举报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上金融)进行实名举报(举报登记编号:1500161002022XXXX94451225),举报内容:被举报人在其马上金融APP商城栏目销售苹果手机,经苹果公司网站公布信息,被举报人未获得相应的线上销售苹果手机的授权,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存在违法侵权行为,请依法查处。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查明被举报人马上金融APP商城栏目中有苹果手机销售,且该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248楼,属被申请人辖区。同年128日,被申请人对本案举报作出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12315系统将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经调查后,被申请人于2022225日,作出“经调查核实,马上金融不是直接经营主体只是提供商品平台展示和销售商品的平台技术服务……综上证据证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反馈内容,并通过平台系统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反馈内容,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明,2020225日,被举报人作为甲方与乙方优友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商户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作为商城平台的运营管理方,为乙方在商城平台上展示和销售商品提供平台技术服务,乙方在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平台发布商品和服务信息、与用户进行交易……乙方系消费者所选购商品的卖方……。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授权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为“Apple”分销商,优友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为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优友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销售其代理的苹果品牌产品。

另查明,申请人未在马上金融APP商城中购买苹果手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登记表》、苹果手机网上销售图片、《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报人举报我司未经授权售卖苹果手机产品相关情况的报告》、优友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授权证明》《证明函》《商户合作协议》、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电话询问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受理的前提条件之一。本案中,根据前述查明事实,申请人未在涉案商城中购买苹果手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涉案商城涉嫌未获得线上销售苹果手机授权的违法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并不涉及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被申请人就针对申请人的举报所作决定向申请人进行告知的行为对申请人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申请人针对该告知行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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