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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2-02675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管复〔2022〕18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2-04-26 [ 发布日期 ] 2022-04-26

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2〕18号)

申请人:文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加工区一72号楼19楼。

主要负责人:周兵,该局局长。

申请人文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渝两江城管违建限拆〔2022200048号《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318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114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基本上是按照向复议机关提供的宗地图上标注的面积来建造的。二、80年代申请人修建的老房子由于墙体比较厚(是乱石墙,50公分左右厚),墙体厚度占据了一部分房屋的底面积,规划测量部门在室内测量的面积为108㎡,108㎡是排除了墙体占用面积,所以申请人要用现浇露台来补足之前墙体所占的底面积。108㎡是原房屋的室内面积,原旧房屋的底面积是122.52㎡,所以现浇露台就是补足室内面积与宗地面积之差。三、阳光房是修建在晾台之上的,不能单独看作一层。四、宗地图上面砖混房屋A是在红线内修建的卫生间。修的卫生间B在红线外,但是是建造在化粪池上的,当时验收房屋的工作人员指出该房屋应该再多修一个化粪池,然后我补充强调我要在化粪池上多修一个卫生间,工作人员当场对该问题没有表明意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2022113日,被申请人巡查发现位于重庆两江新区水土园区复兴街道XXXXXX涉嫌实施违法建设,随后即到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勘查,涉案房屋系申请人文某所有。经与该房屋竣工实测成果比较,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在其房屋右侧方新浇筑了一外层露台,并在靠露台处应为一层楼的房屋上加盖了阳光房(玻璃房),且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扩建,于房屋右后方扩建了一处砖混房屋(厕所房),于房屋左侧方扩建了一处两层楼高的砖混房屋。经调查,上述现浇露台、阳光房(玻璃房)、砖混房屋均系申请人在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原有的房屋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行为符合《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关于违法建筑的构成要件。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基于申请人的“违法建设”的事实,确认申请人违反《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并依据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现责令你单位(个人)自本决定书送达起30日内,自行拆除(回填)该违法建筑以及根据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逾期未拆除(回填)的,本机关将提请北碚区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回填)的《决定书》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程序合法。2022113日,重庆两江新区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位于重庆两江新区水土园区复兴街道XXXXXX房屋涉嫌实施违法建设,执法人员依法在涉案现场制作了《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笔录(存量违法建筑)》对违法建设相关证据进行标注和固定。2022114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前来询问,并依法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等程序权利,制作了《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存量违法建筑)》。对于涉案房屋违法建设问题,被申请人询问了申请人其扩建的现浇露台、阳光房(玻璃房)、砖混房屋(厕所)是否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或者其他有关建设手续,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上述建设行为于20219月开工,且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遂被申请人在确认申请人具有违法建设行为后,依法向其作出了《决定书》,并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申请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文某系重庆市北碚区复兴街道XXXXXX房屋的所有权人,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共有宗地面积122.52/套内建筑面积107.8㎡,所在楼层(名义层):1层。2022113日,被申请人巡查时发现申请人对其所有的重庆市北碚区复兴街道XXXXXX房屋即涉案房屋涉嫌实施违法建设,随后即对涉案房屋进行调查。经现场勘查,申请人在原有房屋上修建的现浇露台、阳光玻璃房、房屋右后方扩建的一处砖混房屋(厕所房)、房屋左侧方扩建的一处两层楼高的砖混房屋系未经规划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筑,前述违法建筑于20219月开工建设,建筑面积约60㎡。2022114日,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了《决定书》,责令申请人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回填)涉案违法建筑,逾期未拆除,被申请人将提请北碚区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并直接送达申请人。

还查明,重庆两江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1713日向申请人作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笔录》(存量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现场拍摄照片、《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存量违法建筑)、渝(2021)北碚区不动产权第00XXXXX75号《不动产所有权证书》《宗地图》《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报告书》(竣工)、渝两江城管违建限拆〔2022200048号《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渝府发〔20138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决定》、渝城管局〔202010号《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主城区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职责划分的通知》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根据渝府发〔20138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决定》中两江新区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鱼嘴镇、复兴镇7建制镇街内,承接好市级部门下放的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现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和违法建筑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规定。以及渝城管局202010《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主城区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职责划分的通知》中主城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职责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及主城区市、区两级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职责划分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决定书》的职权。

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五)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违法建筑,由负责查处的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回填,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把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宗地图、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等与涉案房屋现场进行比对、测量,查明申请人在原有房屋上修建的现浇露台、阳光玻璃房、房屋右后方扩建的一处砖混房屋(厕所房)、房屋左侧方扩建的一处两层楼高的砖混房屋是申请人在涉案房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被申请人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及前述法规规定,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违法建筑进行勘验并制作笔录,在笔录中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决定书》后依法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渝两江城管违建限拆〔2022200048号《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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