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2-02673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管复〔2022〕14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2-04-24 [ 发布日期 ] 2022-04-24

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2〕14号)

申请人:庄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街道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5座。

法定代表人:刘成勇,该局局长。

申请人庄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全国12315网络平台编号为1500161002021XXXX02060838的举报作出的不立案处理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31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全国12315网络平台编号为1500161002021XXXX02060838的举报作出不立案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进行办理。

申请人称:2021923日,申请人在重庆沐芸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芸文化公司)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的辣味客食品店购买了自热锅一件(订单编号为:210923-678555XXXX93736),收货后发现,沐芸文化公司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污染、掺杂掺假等诸多问题。2021112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举报编号为:1500161002021XXXX02060838)沐芸文化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品,要求被申请人对沐芸文化公司进行立案处罚,并提供了所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21126日回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一脚手架租赁公司,未见被举报人在现场办公,经现场询问物业人员、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被举报人已搬离……法定代表人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座机空号……平台公司未在被申请人登记辖区,无实际管辖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处理结果,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管理机关,对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等进行监督管理,也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故被申请人回复“找不到人”,系没有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企业主管机关的职责。同时,申请人的答复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等规定,未全面、公正、合法的履行职责,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具有查处职权职责。202111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沐芸文化公司销售问题食品的举报。申请人举报称:其因生活所需,于2021923日在沐芸文化公司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的辣味客食品店,花费6.75元人民币购买了自热火锅1件。2021926日到货后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污染、掺杂掺假等诸多问题。申请人称购买商品经营公司为沐芸文化公司,拼多多电商平台店铺名称为:辣味客食品,商品网页标题为:自发热懒人小火锅重庆辣味客螺丝宽粉鸭肠牛肚麻辣烫批发一箱大盒。外包装生产厂家:重庆丝米达食品有限公司、包装生产日期保质期:外包装20210923、保质期20220522;粉条20210916、保质期300天;火锅底料20210916,保质期12个月;蔬菜包20210905,保质期9个月。防腐剂:粉条(脱氢乙酸钠)、火锅底料(山梨酸钾)、蔬菜包(苯甲酸钠、焦亚硫酸钠、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乳酸链球菌素、D-异抗坏血酸钠);配菜配料包标识:粉条包(营养表:有,能量:874千焦、蛋白质:0克,脂肪:0克,碳水化合物:51.4克,钠:28毫克);贮存条件:阴凉干燥处,请勿挤压。

申请人称咨询朋友后发现商品存在如下问题,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举报线索:1、配菜配料包大量添加防腐剂,食用味道极其怪异,怀疑商家销售产品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量添加;2、自热火锅的“食品用发热包”放入水中加热时,排出大量气体导致厨房天然气报警器报警,怀疑商家使用的“食品用发热包”未经化学定量测试,未经过安全评估,存在人身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认为商家使用了劣质或假冒伪劣产品;3、火锅内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一次性塑料餐盒有异臭气味,不符合《GB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5.3.1异嗅:不得有异嗅。无中文标签无任何说明文字,不符合《GB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8.1标志:abcdefg和《GB/T 18006.3-2020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8.1包装标识:abcdefg4、配菜配料包包装摸上去有灰尘一样的东西,不符合《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9683-1988》、《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5、碳水化合物:51.4克 为湿粉条工艺,其标注的“贮存条件……”的内容不符合执行标准GB/T23587-2009《粉条》中第8.4.3条“湿粉条需冷藏”(0℃-4℃)或冷冻(-18℃以下)贮存,堆放高度就能以提取方便为宜的规定。

申请人要求:对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予以查处。并提交举报材料:举报书、商品界面截图、购买快照截图、快递订单物流截图、辣味客食品拼多多网站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经核查,被举报人住所为: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999号附31号,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申请人举报的食品问题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具有查处职权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合法。20211122日,被申请人接申请人举报后,当日即到被举报人沐芸文化公司登记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999号附31号进行现场核查。经检查发现,其登记住所地现在为一移动脚手架租赁门店,未在该地址发现沐芸文化公司经营活动情况。20211130日,被申请人在街道工作人员陪同下,再次到沐芸文化公司登记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仍未在该地址找到该公司。被申请人通过内网查询,了解到沐芸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公司登记电话185XXXX120660XXXX66。执法人员多次拨打该公司联系电话(手机号码185XXXX1206提示关机状态)、公司座机电话(60XXXX66提示为空号),均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在拼多多平台内未查找到沐芸文化公司开设的辣味客食品网店。

202071日,沐芸文化公司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已被被申请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办理移出。现经过多次核查,该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已于2021122日将该公司再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沐芸文化公司,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要求其提供更多有关被举报人的信息,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

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中所述问题多为“怀疑”“闻起来”“摸上去”等主观感受,并无产品的任何实质信息,也无任何具体线索材料证明所述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未提供任何具体线索。且无证据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故对申请人举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112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1123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于2021126日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请求无理无据,请求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1923日,申请人在拼多多电商平台重庆沐芸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开设的辣味客食品店铺购买了商品网页名称为“自发热懒人小火锅重庆辣味客螺丝宽粉鸭肠牛肚麻辣烫批发一箱大盒”,规格为劲爆款240克的自热火锅1件,并于2021926日签收。2021112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对沐芸文化公司进行实名举报(举报登记编号:1500161002021XXXX02060838),举报问题如下:1.配菜配料包大量添加防腐剂,食用味道及其怪异,怀疑商家销售产品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剂量添加;2.食品用发热包放入水中加热时,排出大量气体导致厨房天然气报警器报警,怀疑被举报人使用的食品用发热包未经化学定量测试、未经过安全评估,存在巨大安全隐患;3. 一次性塑料餐盒有怪异气味,配菜配料包包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4.湿粉条工艺标注的储存条件的内容不符合执行标准GB/T23587-2009《粉条》中第8.4.3条“湿粉条需冷藏”(0℃-4℃)或冷冻(-18℃以下)贮存,堆放高度就能以提取方便为宜”的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举报要求被举报人证明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要求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日,被申请人即到被举报人沐芸文化公司登记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999号附31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沐芸文化公司登记住所地现在为一移动脚手架租赁门店,未在该地址发现沐芸文化公司经营活动情况。20221130日,被申请人再次到被举报人沐芸文化公司登记住所地检查,仍未找到该公司,多次拨打被举报人公司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提示为空号。被申请人登录拼多多电商平台网站,未查找到被举报人沐芸文化公司开设的辣味客食品网店。2022123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于同年126将不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不立案原因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在现场办公,……法人手机处于关机状态……举报人也无法提供被举报人其他联系方式……平台主体未在我局管辖区域,无实际管辖权……现对流程予以办结。

另查明,2020717日,申请人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被申请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办理移出。后因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122日再次将申请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两江新区市场监管体制组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渝府办〔201419号)《消费者实名举报书》、商品快照打印件、物流截图打印件、商品页面截图打印件、《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登记表》、20211122日、1130日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图片、2021年11月30日、121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本情况、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两江新区市场监管体制组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渝府办〔201419号)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统一负责两江新区直管区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范围内(含北部新区共643平方公里)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市场监管和服务工作……和《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机构设置的批复》(渝委编委〔201956号)一、同意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更名为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作为涉案被举报人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具有管辖权。同时,被申请人于20211122日收到申请人举报,同年12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年126日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但是,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先后多次到被举报人沐芸文化公司住所地现场进行调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在该地址有经营活动,同时多次拨打被举报人登记电话均提示为空号,登录拼多多电商平台也未查找到被举报人沐芸文化公司开设的辣味客食品网店,但本案系申请人针对2021923日,其在拼多多电商平台沐芸文化公司开设的辣味客食品店铺购买商品后所提起的举报,被申请人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信息向拼多多电商平台调查核实被举报人在前述时间是否入驻该平台开设了辣味客食品网店的事实,进而核实被举报人经营情况。被申请人在未向拼多多电商平台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仅以对被举报人住所地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及无法联系被举报人的电话录音等证明被举报人当前状况的证据,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存在疏漏和不当,属事实认定不清。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涉案举报作出不立案处理决定的回复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二、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42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我要写信
  • 版权所有: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5000000054
    ICP备案号:渝ICP备15010887号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