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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2-02672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管复〔2022〕11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2-04-27 [ 发布日期 ] 2022-04-27

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2〕11号)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住所地:重庆渝北区金渝大道66号。

主要负责人:郑航,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吴某不服被申请人就其投诉重庆市两江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231日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申请人于2022210日收到的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尽到尽职调查义务,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未查明被投诉人与陕西广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行政主体资格,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回复是被申请人答辩人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的回复处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202112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及相关附件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人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润小贷)进行约谈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并调取了《借款合同》《最高额授信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等材料。

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及相关附件等内容,同时被申请人核查被投诉人提供的《借款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伍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150000.00(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捌拾万元整,人民币(小写)800000.00(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被申请人依据《高管约谈记录》,同时被申请人核查被投诉人提供的“付款电子回单”“申请人实名认证材料”,经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自行在被投诉人网站注册、完成实名认证、提交申请材料,被投诉人按照与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将合同约定金额足额打入申请人指定账户。

被申请人核查被投诉人提供的《借款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4点约定:“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的”,被申请人依据《高管约谈记录》,同时被申请人核查被投诉人提供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单》《不动产登记证明》、EMS快递底单,经被申请人核实,被投诉人按照与申请人签订的贷款合同进行贷后管理,被申请人暂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规和违法催收的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若申请人对与投诉人签订的合同存有异议,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被申请人核查被投诉人提供的《借款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借款年利率为14.7%(按单利计算)。二、借款利息自甲方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按日计息。甲、乙双方约定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实际发放日起计下一个月的10日或20(具体按还款计划表约定)。乙方还款顺序为罚息(如有)、利息、本金。”,被申请人依据《高管约谈记录》,同时被申请人核查被投诉人提供的“电子回单”“入账回单”“还款计划表”,经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相关贷款综合实际年利率未超过有关规定。

被申请人依据《高管约谈记录》,同时被申请人核查被投诉人提供的电子版公证书邮箱发送记录,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可直接与公证处联系索要合同原件、公证书、公证费用发票。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催收和出借牌照的问题,根据现有材料,被申请人暂未发现被投诉人委托陕西广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进行催收,暂无法认定被投诉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出借牌照的问题。

关于申请人提出协商还款的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协商还款行为属于民事纠纷,建议申请人可直接与被投诉人协商解决。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投诉人涉嫌“套路贷”的问题,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审理查明:20211214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转办的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和证据材料后,开展相关调查。被申请人首先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并核实其举证的相关证据情况。同时,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人调取了证据材料,并约谈被投诉人公司副总经理黄某,向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调查后,被申请人没有发现被投诉人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被申请人行政管理范围涉及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14日作出答复意见,因疫情管控,《答复群众意见书》于202216日被退回,被申请人又于2022110日将核查结果通过电子邮件留言方式告知申请人。邮件寄送恢复后,被申请人于2022128日再次通过EMS邮政快递将核查结果回复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28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接诉转送单(编号:20210527)、张某吴某报案材料及相关附件、《高管约谈记录》、《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某任职资格的批复》、被投诉人提交的约谈相关材料、被投诉人的《借款合同》、被投诉人提交的《最高额授信合同》、被投诉人提交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通话录音、申请人提供的凭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渝金发〔20138)《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方案(修订)》的通知(渝两江党〔2016103号)《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区部门和市级部门对接工作的通知》(渝两江党发〔201844号)、《答复群众意见书》、电子邮箱回复记录第一次、EMS寄送记录及EMS未收件证明、第二次EMS寄送记录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回复申请人投诉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五条规定、《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渝金发〔20138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方案(修订)>的通知》(渝两江党〔2016103号)第六条规定、《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区部门和市级部门对接工作的通知》渝两江党发〔201844第二条第四项及附件第8项规定及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接诉转送单(编号:20210527),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并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其主体适格。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材料后,及时向申请人和被投诉人依法开展调查,搜集证据。审查申请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相关凭证等证据材料,并向被投诉人公司副总经进行调查询问,没有发现被投诉人存在申请人举报的在被申请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被申请人依法将处理结果回复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尽到尽职调查义务,其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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