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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1-05420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管复〔2021〕9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1〕9号)

申请人:杨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街道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5座。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杨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全国12315网络平台编号为150016100202012****562980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310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全国12315网络平台编号为150016100202012****562980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进行全面认真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20201111日,申请人在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解放碑食品旗舰店,花费7.75元购买了一盒自热火锅,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次性餐盒和包装袋气味刺鼻怪异;食品卫生污染;发热包有安全隐患;配菜配料包气味口感发酸怪异,商家食品添加剂和农残超标;虚假生产日期。2020122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01225日在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被举报方实际经营地址在重庆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同创国际42*-1,不属于我局监管范围,已将被举报方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已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将举报所涉违法线索移交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渝两江市监二所移字20202)。202012251605分将上述情况电话回复举报方无异议。”

申请人认为,首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立案与否需要负责人作出决定,应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审批表,也未提供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对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截至202133日,经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网查询可知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职责。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上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回复将导致申请人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以无管辖权为由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合法合规。2020127日,被申请人收到另案举报人龙举报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举报线索(举报登记编号:150016100202012****783015)后,立即予以了核查。129日,经现场检查在举报所述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1*1单元6-*未发现被举报人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于1211日将该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2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询问,得知其实际经营地址在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同创国际42*-1,属江北区行政区划,故将该案源线索移交至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2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举报线索(举报登记编号:150016100202012****562980)。因该案被举报人与另案被举报主体一致,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几天前已核查过该主体的实际经营地址不在我辖区,故于同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将该案源线索移送至对涉案举报有管辖权的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过程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0122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经核查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在江北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以及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20201224日,被申请人以无管辖权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回复,并于同日将该案源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201225日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三、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无理无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要求被申请人限期公开执法证明、执法依据,允许申请人查阅,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此外,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举报的案源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将依法核查处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合法合规,申请人的请求无理无据,请求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01111日,申请人在天猫商城平台内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解放碑食品旗舰店购买了“重庆解放碑自热小火锅速食—懒人火锅自助麻辣烫素菜版320g一份”,于20201113日签收。2020122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对其进行实名举报(举报登记编号:150016100202012****562980),举报问题如下:1.一次性塑料餐盒有刺鼻气味,且无任何文字说明、无中文标签以及无安全无毒直接与食品接触食用合格证、无食品卫生检测报告等;2.配菜包、调味包等一次性塑料包装袋有刺鼻气味;3.发热包未经化学定量测试、安全评估存在隐患;4.配菜配料包与一次性餐盒直接接触,导致了食物污染;5.配菜配料包中大量使用食品添加剂;6.粉条有异味,发黏、吃起来发酸,有砂质硌牙现象;7.蔬菜包、火锅底料有酸味、农残超标;8.盐分超标,且无任何警告和提示;9.蔬菜包无任何标识;10.产品生产日期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7.2条“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的规定。202012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予以核查发现,被举报人同另案举报中(举报登记编号:150016100202012****783015)被举报主体一致。在另案中,被申请人于129日、17日进行现场调查和询问调查发现,在举报所述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1*1单元6-*未发现被举报人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同创国际42*-1。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渝两江市监二所移字〔20202号),将该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2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回复处理情况。

另查明,根据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972日作出的《关于调整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机构设置的批复》(渝委编委〔201956号)相关规定,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更名为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举报登记表》《消费者举报书》及相关照片、《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渝两江市监二所移字〔20202号)及邮寄凭证、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个人信息中心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天猫商城订单快照截图、快递单及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截图、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图、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两江新区市场监管体制组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渝府办〔201419号)“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统一负责两江新区直管区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范围内(含北部新区共643平方公里)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市场监管和服务工作……”和《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机构设置的批复》(渝委编委〔201956号)“一、同意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更名为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和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本案中,被举报人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天猫商城平台内经营者,其实际经营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同创国际42*-1,涉案举报属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被申请人遂按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至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该回复仅系被申请人因对涉案举报不具有管辖权,依照相关程序规定将案件移送办理的告知解释,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杨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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