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1-05415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管复〔2021〕2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1〕2号)

申请人:龙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街道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5座。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龙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全国12315网络平台编号为150016100202012****783015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118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全国12315网络平台编号为150016100202012****783015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进行全面认真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202012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解放碑食品旗舰店存在涉嫌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并提出了相应证据(举报编号为:150016100202012****783015)。被申请人于20201218日回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被举报方实际经营地址在重庆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同创国际42*-1,不属于我局监管范围,已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将举报所涉违法线索移交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渝两江市监二所移字20201)。202012181155分电话回复举报方无异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回复“找不到人”,没有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商家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的职责。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和决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原则,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执照登记管理机关,对企业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报等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三款作出处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上述举报不予立案将导致申请人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无管辖权。20201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举报线索(举报登记编号:150016100202012****783015)后,立即予以了核查。经现场检查,在举报所述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181*1单元6-*未发现被举报人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随后联系到被举报人得知,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同创国际42*-1。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两江新区市场监管体制组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渝府办201419)规定,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统一负责两江新区直管区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范围内(含北部新区共643平方公里)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市场监管和服务工作。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址属江北区行政区划,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无管辖权,无权对此举报立案查处。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合法合规。被申请人于202012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在法定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开展核查。经核查,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在江北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以及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规定,20201217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涉嫌违法案源线索移送至对此举报有管辖权的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于20201218日将案源已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结果电话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全程符合法律法规。

三、申请人的请求无理无据。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依法履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查处的理由不是因为找不到被举报人,而是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多方调查后,确认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经营,其实际经营地在江北区观音桥,被申请人依法将申请人的举报线索移交至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将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核查处理,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控诉被申请人找不到人就不处理明显与事实不符。2、被申请人移送案源线索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人举报的涉嫌行政违法线索,其实际并未发生在被申请人辖区范围内,被申请人对此无管辖权,申请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经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将案源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是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方式。申请人控诉因被申请人移送导致其权益无法保障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合法合规,申请人的请求无理无据,请求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01111日,申请人在天猫商城平台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解放碑食品旗舰店购买了“重庆解放碑自热小火锅速食—懒人火锅自助麻辣烫素菜版320g一份”,于20201116日签收。202012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对其进行实名举报(举报登记编号:150016100202012****783015),举报问题如下:1.餐盒有刺激性气味,且无任何文字说明、无安全说明标识以及无毒可直接使用说明等,且该餐盒直接与其他包装接触,容易造成污染;2.配菜包、调味包等一次性塑料包装袋有怪异气味,且无食品卫生检查报告;3.发热包未经化学定量测试、安全评估存在安全隐患;4.配料包、粉条包大量使用食品添加剂;5.火锅底料、鲜川粉、蔬菜包无标签标识,且未说明非最小独立销售单元。20201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2020129日,被申请人在举报所述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1*1单元6-*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地址的实际经营者为重庆联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20201217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得知,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同创国际42*-1。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渝两江市监二所移字〔20201号),将该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21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回复处理情况,并将处理结果电话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根据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972日作出的《关于调整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机构设置的批复》(渝委编委〔201956号)相关规定,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更名为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举报登记表》《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渝两江市监二所移字〔20201号)及邮寄物流截图、《消费者举报书》、全国12315平台个人信息中心截图、天猫商城订单快照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截图、快递单、委托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两江新区市场监管体制组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渝府办〔201419号)“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统一负责两江新区直管区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范围内(含北部新区共643平方公里)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市场监管和服务工作……”和《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机构设置的批复》(渝委编委〔201956号)“一、同意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更名为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和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本案中,被举报人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天猫商城平台内经营者,其实际经营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同创国际42*-1,涉案举报属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被申请人遂按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至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及电话反馈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该回复仅系被申请人因对涉案举报不具有管辖权,依照相关程序规定将案件移送办理的告知解释,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龙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31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我要写信
  • 版权所有: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5000000054
    ICP备案号:渝ICP备15010887号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