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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1-02871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管复〔2020〕18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0〕18号)

申请人: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街道金渝大道66号金山大厦307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鸳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1335号。

法定代表人:陈邦贵,该办事处主任。

第三人:中冶北麓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街道金岭社区中冶北麓原G1-3-2。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业委会主任。

申请人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鸳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编号2020〔02〕号《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鸳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编号2020〔02〕号《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以下称《备案证明》)。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机构,与金岭社区工作人员作为筹备组成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错误适用已失效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修订)。筹备组成立于2019年9月29日,成立时适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修订),但直至2020年4月30日,筹备组并未公布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和管理规约,也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于2020年5月1日实施,该版条例并未对适用期间进行例外规定的情况下,筹备组应当适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同时,筹备组成员桂某某、唐某某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但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制止筹备组的违法行为,甚至帮助筹备组欺骗其他业主,拒绝适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相关规定。二、《中冶北麓原首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内容及程序违法。《中冶北麓原首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发布于2020年6月11日,应于同年6月11日至6月17日进行公示,但该办法根据同年7月21日金岭社区组织召开的联席会议重新拟定后没有进行公示,属程序和内容均违法。三、筹备组组成人员不合法,缺乏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中冶北麓原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缺少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违反了前述规定。四、筹备组公示的首届业主委员会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及当选人员中有多人不符合业委会成员任职条件。筹备组称其适用的是《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修订),但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三)按期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筹备组公示的正式候选人及当选人员中的李某婷、廖某桂、曾某、郭某鹏、符某娥、高某等长期拖欠物业费和公摊费用,虽然李某婷、廖某桂、曾某、郭某鹏、符某娥在正式候选人公布前补齐了欠费,但不能认定其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且高某至今尚欠公摊费。同时,《中冶北麓原首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将业委会任职条件改为以初步候选人名单公示的时间为节点,在此前完清物业服务费,没有因欠费而被起诉即视为按期缴纳物业费的说法,是对法律法规条文的随意曲解。五、《中冶北麓原首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剥夺部分业主投票权,刻意降低业主总人数。根据产权登记信息显示,中冶北麓原小区业主总人数远多于《中冶北麓原首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公布的1422人,本次业委会当选成员得票数未超过实际业主总人数的一半。综上,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0〔02〕号《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被申请人称:一、中冶北麓原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中有申请人派出的代表。筹备组开展工作过程中需共同开会商议的事项均提前通知了申请人代表参会,申请人代表因自身工作等原因未能到场时,相关会议内容及需要申请人配合的相关事项都已及时与其派出代表联系确认。针对业委会候选人资格问题,筹备组于2021年7月21日向重庆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初步候选人缴费情况的核实,经物业公司核实有9名初步候选人符合条件。此后,筹备组在有申请人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实名投票选出了8名正式候选人。其中,申请人所选的正式候选人中就有其在本次行政复议中提出的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人全程参与了筹备组的工作,且并未在筹备组工作过程中或相关候选人公示期内就相关事项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其认可筹备组作出的决定及投票结果,其通过本次行政复议试图否认自己之前的行为及决定是不诚信的,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二、被申请人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并依法对新成立的业委会进行备案。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街道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法律规定的相关文件向街道办事处备案,街道依法进行备案。2020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符某娥提交的关于中冶北麓原的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并于当日向其作出了受理通知书。经审查,业主委员会提交的材料齐全,街道未发现业主委员会筹备及成立、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过程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2020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对中冶北麓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作出《备案证明》。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提交的材料、备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出具备案证明符合法律的规定。三、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构成撤销备案的依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均为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产生过程中违反程序或者存在瑕疵等情况的反馈,并不能说明街道作出备案证明存在违法行为应当撤销。被申请人认为,备案不是行政决策,是对于提交备案材料的接收行为,出具的备案证明仅是针对备案的事实证明行为,因此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业委会公示期内,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产生过程违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实。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收到小区业主魏某玮等的实名举报信后,遂于2020年10月27日,召集业主对相关问题进行答疑,全程公开透明,筹备组和三名业主均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四、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1、2020年5月1日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筹备组于2019年9月29日成立,适用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并不违法。申请人称只有重庆市人大及常委会才有权解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说法不成立。2、《中冶北麓原首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是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阶段依照程序制定并公示的程序性规定。利害关系人应该在公示期满前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该《办法》已经生效。3、筹备组成立于2019年,新条例尚未适用,旧版条例未提及筹备组成员组成需要有公安派出所人员,且派出所民警等工作人员实际上已全程参与了选举工作。4、关于业委会候选人和当选人是否有拖欠物业费的问题,筹备组已于2020年7月21日向重庆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核实。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反馈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7月1日止(含7月1日),正式候选人均不存在欠费情况。筹备组于2020年8月3日对相关候选人名单进行了公示。且在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期间,已充分保障了所有业主表达意见权利。5、业主人数是依照程序在建设单位及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数据基础上进行核对确定的。根据物业公司提交的1839套房屋数据,筹备组依法对同一业主购买的多套房屋进行合并后,最终确定为1422户有效票数,在此名单基础上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并通过双过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小区热心业主和筹备组在筹备及选举过程中都有电话告知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相关事宜,故不存在剥夺部分业主的投票权问题。五、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并依法公示,是居民自治行为,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并无行政干涉。因此其业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公示,即具备主体效力,非经法定理由及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事实及理由均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0〔02〕号《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第三人称:一、北麓原筹备组严格遵守2009年版和2019年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理由如下:1、中冶北麓原筹备组(以下称筹备组)成立于2019年9月27日,此时《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修订)有效。该条例并未规定筹备组在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也没有规定逾期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自行解散。故筹备组截止到2020年4月30日未公布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和管理规约,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不违反该条例。2、2020年5月1日,《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修订)规定,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自行解散。因该条例2020年5月1日起生效,故2019年9月成立的北麓原筹备组事实上无法适用“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规定。而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修订),从该条例生效之日起,即从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都属于六个月之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故,筹备组于2020年10月11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符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修订)的规定。二、《中冶北麓原首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内容及程序均合法。《中冶北麓原首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第一版发布日期为2020年6月11日,公示日期为6月11日至17日,公示期征求意见后,进行修订。2020年7月21日,金岭社区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规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参加部门及人员包括:鸳鸯街道物业科、司法所、平安办、应急办、鸳鸯派出所、金岭社区第一党支部、金岭社区居委会、社区共驻共建律师、中冶赛迪物业公司、北麓原筹备组及业主代表等人员,对业委会成员的任职条件(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进行细化,以初步候选人公示的时间为节点,在此之前已完清物业服务费,没有因欠缴物业服务费被物业服务企业起诉,没有被物业服务企业因欠缴物业服务费而收取滞纳金或者违约金的即视为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该细化内容,未剥夺业主对办法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在此后的两次公示(7月24日、9月25日)中均表述了这一内容,故程序与内容均合法。三、筹备组的组成人员合法。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修订)第十五条规定:“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七条之规定:“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筹备组成立于2019年9月,由业主代表、鸳鸯街道办事处物业科、金岭社区、建设单位派员组成,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修订),组成人员合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修订)并未规定2020年5月1日前成立的筹备组需要补选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或其他代表,故筹备组未违反相关规定。四、筹备组公示的首届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及当选候选人均符合业委会成员任职条件。2020年5月1日,《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修订)生效后,筹备组的工作应该按照前述规定执行,因此,筹备组于2020年6月公示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而后推进候选人的相关工作,初步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强调所有推荐候选人的真实性、代表性,推选公示完成后,筹备组方可审查候选人资格。故初步候选人是未经资格审核的候选人,资格审查之前,存在不符合业委会成员任职条件的初步候选人实属正常。但正式候选人以及当选候选人符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另外,鸳鸯街道委托金岭社区组织联席会议,是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执行,其会议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联席会议是依法行事,不是随意曲解。五、《中冶北麓原首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并未剥夺部分业主的投票权。根据中冶置业提交给鸳鸯街道物业科的业主清册,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业主清册剔除重复业主人数(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之后,为1422人。并且,首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从产生、修订、到定稿,经历3次公示,在公示期内,均无业主提出异议,故不存在剥夺部分业主的投票权,刻意降低业主总人数的情况。综上所述,中冶北麓原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和首届业委会选举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故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0〔02〕号《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系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1122号中冶北麓原小区业主。2019年9月27日,中冶北麓原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同年9月29日,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街道金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布了筹备组成员名单。2020年6月12日,筹备组在中冶北麓原小区公示了《中冶北麓原首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之后筹备组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同年7月24日在小区对修改后的办法进行了公示。2020年11月3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就中冶北麓原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登记,同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业主委员会成员身份证明、《中冶北麓原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中冶北麓原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冶北麓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决议》以及前述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等材料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2020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出具了编号2020〔02〕号《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认为位于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122号的中冶北麓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报来备案材料齐备,予以备案。2020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向中冶北麓原全体业主作出《通告》将该小区业委会名称、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等备案情况进行公示。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备案证明》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0〔02〕号《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以上事实,有《产权车位明细表》《产权商铺明细表》10份《房地证》《金岭社区居委会关于中冶北麓原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布》《中冶北麓原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致业主的一封信》《关于中冶北麓原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初步候选人报名名单的公示》《关于中冶北麓原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公示》《候选人人员简历》《中冶北麓原首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示》《中冶北麓原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产生办法》及公示照片、编号2020〔02〕号《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中冶北麓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信息公示》及业委会成员产权证、身份证明、《中冶北麓原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冶北麓原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及相关公示照片、6月29日金岭社区召开业委会筹备组工作推进会照片及签到表、7月21日金岭社区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照片及签到表、10月27日中冶北麓原首次业主大会答疑会照片及签到表、《关于给重庆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联席函》《关于户数合并的情况说明及数据材料》及附件、《通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行为有异议,但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可以得出申请人实质是对业主委员会选举有异议,因此属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根据前述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提起行政复议。故本机关认为,虽然申请人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冶•北麓原小区业主,但其申请复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具有提起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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