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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1-00218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管复〔2020〕7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0〕7号)

申请人:伍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68号新科国际A栋五楼。

主要负责人:付文元,该局局长。

申请人伍某要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核发的两江新区建峻备字(20190392号《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87日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本案较为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了《延期审理通知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核发的两江新区建峻备字(20190392号《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以下称《备案登记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9月购买旭辉东原江山樾项目四期462-1-2,交房时间为20191231日,申请人验收房屋时发现该房屋存在阳台未完工却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等问题,主要为:1、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初装饰住宅工程,除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重庆市住宅电气设计标准》规定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即住宅套内的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楼地面应按照设计要求完成防水、防潮措施,而申请人购买房屋一楼阳台为泥土地面,未做硬化处理,未达到防水防潮要求,未达到阳台的使用功能,不能视为计算面积的阳台。申请人将前述情况投诉至被申请人后,开发商在未征得业主的同意下,擅自进行修补,对阳台防水造成了更为严重的损坏。2、房屋基础设施未按合同约定交付业主使用。申请人从大竹林燃气站得知,直至2020720日,旭辉东原江山樾项目四期未开通天然气,燃气验收不合格,其不具备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因此,被申请人在所涉房屋计算面积没有完工,且天然气未开通的情况下向开发商核发两江新区建峻备字(20190392号《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违反相关规定,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不以备案为生效要件,被申请人的备案行为是行政主管机关为监管需要而收集工程建设相关情况的登记备查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主体责任单位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非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而只负责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据此,竣工验收备案是行政主管机关为监管需要而收集工程建设相关情况的登记备查行为,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并不以备案为生效要件,备案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二、被申请人的备案行为合法,已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不应撤销。1. 被申请人具有颁发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责。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行政主体资格,依法进行备案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2. 被申请人的备案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被申请人对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了清点,在文件齐全后依法办理了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颁发的两江新区建竣备字(20190392号《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备案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能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191229日,重庆旭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旭原创展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旭原创展大竹林项目(08-02/02号地块5-818-4852号楼及对应车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编号为5001182018031201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旭原创展大竹林项目(08-02/02号地块)1-52号楼及对应车库规划核实书与施工许可证面积情况说明、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告知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建设工程档案报送交接书、渝两江建审[2017]303号合格书、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意见书(一审)》、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反馈意见表(一审)》、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反馈意见表(一审)》(节能专篇)、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复核表(房屋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检查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评估报告、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表(二)、银级绿色建筑竣工、建筑能效标识证书、参建五方项目负责人法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筑工程竣工标识牌、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重庆市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证书、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两江新区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备案表、人防工程建设情况内部流转表、配套费及人防费完清情况表等材料。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作出两江新区建竣备字(20190392号《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该工程验收时间20191227日,建设单位即旭原创展公司。20189月申请人购买上述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范围的旭原创展大竹林项目(08-02/02号地块5-818-4852号楼及对应车库)四期462-1-2住宅。申请人接房时发现其购买的房屋一楼阳台未达到防水防潮要求,未达到阳台的使用功能,燃气验收不合格等问题,申请人认为涉案工程不符合竣工验收的条件,被申请人违规作出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两江新区建竣备字(20190392号《备案登记证》。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编号为5001182018031201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旭原创展大竹林项目(08-02/02号地块)1-52号楼及对应车库规划核实书与施工许可证面积情况说明、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告知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建设工程档案报送交接书、渝两江建审[2017]303号合格书、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意见书(一审)》、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反馈意见表(一审)》、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反馈意见表(一审)》(节能专篇)、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复核表(房屋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检查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评估报告、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表(二)、银级绿色建筑竣工、建筑能效标识证书、参建五方项目负责人法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筑工程竣工标识牌、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重庆市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证书、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两江新区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备案表、人防工程建设情况内部流转表、配套费及人防费完清情况表、两江新区建竣备字(20190392号《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第八条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三条规定,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国务院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第76项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改为“告知性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不再具有行政审批性质。根据前述规定可知,竣工验收备案仅是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为监管需要而收集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资料的登记备查行为,并非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生效要件,且在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的情形下,备案机关即应办理备案手续,否则将被追责。若备案后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也不需要撤销原来的备案行为,可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备案登记证》行为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影响,并不会因此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伍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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