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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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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预付消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2521

 

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两江新区预付消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822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预付消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预付消费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社会风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两江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江新区内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开展的预付消费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付消费,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向消费者承诺,消费者可凭其交付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按照约定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分次或一次性兑付商品或服务。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法律、法规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预付消费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预付消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消费者、经营者应当考虑预付消费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理性选择交易方式。

        第四条 预付消费管理应遵循规范发展、部门协同、行业监管、社会共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五条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预付消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处理预付消费监管重大问题。

        第六条 现代服务业局、城市管理局、社会发展局、教育局、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的预付消费监督管理工作。

     现代服务业局负责协调指导金融机构做好预收资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分局依法对涉及预付消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加强预付消费规范经营教育,引导、规范行业内经营者的预付消费经营活动。

 

第三章 市场主体权利义务

        第八条 经营者开展预付消费经营活动的,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费计算方法、预付款退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后,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单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第九条  预付消费合同中约定的有效期限、使用方式、预付金额等与消费者利益直接相关的重点内容,应当由经营者进行显著标识,并向消费者作出风险提示。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第十一条 经营者预收资金规模应当符合自身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并加强预收资金管理,保障商品或者服务能够按照约定兑付。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

        第十二条 经营者因分立、合并、停业、迁址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履行预付消费承诺的或者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消费者其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消费方式的权利。经营者开展预付消费经营活动的,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向消费者介绍预付消费相关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禁止以欺诈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消费。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消费者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经营者退还预付资金余额。

        第十五条 消费者预付资金根据消费情况逐次进行兑付,消费者有权查询消费记录、资金余额等信息。

第四章  监管平台的建立与使用

        第十六条 两江新区预付消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预付消费监管平台)作为区内预付消费经营活动开展、信息查询、投诉及监督管理平台。倡导鼓励经营者通过预付消费监管平台开展预付消费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本区另行出台预付消费监管平台资金监督管理办法,通过银行存管等多种方式对预付消费监管平台预收资金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预付消费监管平台运营主体应当对获悉的有关经营者及消费者的数据予以保密,确保信息安全,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条 经营者通过预付消费监管平台开展预付消费经营活动的,应按照预付消费监管平台的要求进行信用承诺,完整、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预付消费监管平台提供预付消费合同示范文本,经营者可下载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暂停其在预付消费监管平台继续开展预付消费经营活动:

    (一)经营者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预付消费经营活动被列为失信主体名单,信用尚未修复的;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

    (四)未按本办法及两江新区预付消费监管平台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预付消费资金保障措施的;

    (五)迟报、瞒报、虚报有关信息,或者不按规定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经催告逾期仍然未改正的;

    (六)因预付消费引起群诉群访,自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仍未受理并解决纠纷的;

    (七)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受到刑事追究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区建立预付消费信用风险警示机制。

     根据经营者风险状况等级,设置预付消费信用风险预警等级,实行分类分级风险监控。风险警示信息应当在预付消费监管平台公示。

        第二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预付消费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并在预付消费监管平台内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投诉纠纷由相关责任部门按职能职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付消费相关政策办法的宣传,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为遏制预付消费社会风险、化解矛盾纠纷,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等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围绕预付消费组织开展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术技能等培训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公益性职责,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探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预付资金安全的协同治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存在违规发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退款、侵犯消费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欺诈等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8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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