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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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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进一步促进

会展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2417

 

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两江新区进一步促进会展产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8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进一步促进会展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重庆会展产业发展,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能力,激发城市经济发展活力,更好发挥辐射带动示范作用,积极打造开放平台,切实推动会展业成为两江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根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会展业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商务发〔202324号)精神,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系在两江新区范围的展览场馆及其配套功能场地内举办的展览、会议、赛事等。所指企业、机构系在上述区域范围从事展览、会议、赛事等业务的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展览项目支持政策

(一)对两江新区范围内举办的重庆本地展览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1.展览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不足1万平方米的,补贴10万元。

2.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补贴20万元,超出1万平方米面积按每5000平方米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展览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3.同一项目连续举办多届且较前一届展览面积有增长的,在单届展览按本条第(一)项第12目标准进行补贴外,对新增面积按每5000平方米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届展览项目新增面积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自然年内举办多届同一主题的展览项目,视为一届。

(二)对引进在两江新区范围内举办的外地展览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1.展览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不足1万平方米的补贴20万元。

2.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补贴30万元,超出1万平方米面积按每1万平方米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展览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3.对一次性确定两届及以上的引进展览项目,且单届展览面积在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每届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该项可与本条第(二)项第2目叠加享受,叠加后单届展览项目最高补贴仍不超过500万元。

4.对引进展览项目需要的交通、安保、保洁、宣传、组展招观等本地落地服务另行给予展览保障补贴。单届展览项目保障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在两江新区范围内举办的下述级别的展览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对由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国际性展览组织/公司,以及曾经在国内举办过5万平方米及以上展览的会展企业举办的展览项目,如能连续举办三届及以上,且单届展览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前三届按每1万平方米6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第四届及以后按每1万平方米4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届展览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该项不与其他条款叠加享受。

第四条 会议项目支持政策

对在两江新区范围内举办的会议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一)由国家级行业学会、协会举办的行业性会议论坛活动,或者由企业、旅行社及专业会议组织者(PCO)等机构举办的国际性会议和行业年会,出席人员500人以上且市外参会者不低于50%、实际会期2天及以上的,按每500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会议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的会议项目,如连续签约三届且单届规模在1000人以上,按照第一届20万元,第二届30万元,第三届50万元的标准给予阶梯性奖励。该项可与本条第(一)项叠加享受。

(三)对与会人员来自3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包含港、澳、台)或外国与会人士不少于参会人数的20%的国际性会议,人数规模达到300人的,给予50万元资金补贴,超出300人的部分按每100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会议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参会人数达5000人及以上的特大型会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参会人数5000人(含)—8000人(不含),给予60万元补贴;参会人数8000人(含)—10000人(不含)的,给予80万元补贴;参会人数10000人及以上的,给予100万元补贴。该项不与本条第(一)(二)(三)项叠加享受。

(五)经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认定,代表国际国内学术领域高层级的国际或国内专业学术会议项目,由机构或企业成功争取并落地展览场馆举办的,对该机构或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赛事项目支持政策

对在两江新区范围内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赛事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一)由重庆市市级专业运动队共建方授权的企业或机构举办的,参赛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市级及以上体育赛事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补贴,每届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若持续举办两届及以上的,第二届及以后每届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由重庆市体育局主办的具有等级运动员评定资格的市级锦标赛等体育赛事项目,对承办企业或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补贴,每届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若持续举办两届及以上的,第二届补贴不超过400万元,第三届及以后每届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三)由国家体育总局或国家级体育运动协会主办的面向全国报名的国家级重大体育赛事项目,对承办企业或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补贴,每届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六条 会展产业培育支持政策

(一)支持会展企业做强

1.对两江新区的会展行业商协会或在两江新区依法经营的会展企业,在新区范围内首次举办展览、会议或赛事项目的,经核实,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举办展览项目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会议项目规模在500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2)举办赛事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两江新区的会展行业商协会或在两江新区依法经营的会展企业,在新区首次租用、购置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每平方米30/月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购买办公用房且自用的,一次性给予购房总价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办公用房不得转租或挪作他用。

3.对于单届会展项目举办期间实际使用酒店间夜数达标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500间(含)—1000间夜数(不含)的,给予5万元补贴;1000间(含)—1500间夜数(不含)的,给予10万元补贴;1500间(含)—2000间夜数(不含)的,给予15万元补贴;2000间夜数的,给予20万元补贴,2000间夜数以上的,超出间夜数按每1000间夜数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提升国际化程度

在两江新区范围举办的展览、会议项目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或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给予一次性不重复奖励100万元。

(三)支持会展宣传推广

对于具有全国性或者较大影响力的,或对树立两江新区品牌形象、开展两江新区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和行业合作有重大贡献的活动,按照专制专报的方式,对承办活动的会展行业相关企业或机构可以给予补贴,一事一议,一次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发挥会展行业引领作用

对两江新区内依法经营的会展企业或机构参与会展相关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1.参与重庆市级标准制定并发布的,奖励30万元。

2.参与国家级标准制定并发布的,奖励100万元。

3.参与国际级标准制定并发布的,奖励150万元。

同一企业或机构一次性奖励就高不叠加,参与制定标准的级别提高的补齐差额。

第七条 对两江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会展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一)“一事一议”会展项目不超过全年会展补贴项目总数的15%

(二)“一事一议”会展项目增加补贴部分,不超过补贴标准的100%,特别重大会展项目,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的“展览场馆及其配套功能场地”是指在两江新区直管区范围(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等8个街道,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街道、复兴街道7个建制镇街,以及保税港区集团、江北嘴投资集团、悦来投资集团在两江新区范围内的开发管理区域)的专业展览场馆及其配套功能场地。达到国际级重大赛事场地标准的大型专业体育场馆(地)内举办的项目参照适用。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中的“本地展览项目”是指由重庆本地的会展行业商协会或会展企业组织举办的展览项目;“外地展览项目”是指由重庆以外其他各地的会展行业商协会或会展企业及其在渝机构组织举办的展览项目。本办法第五条中的“市外参会者”是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在本市辖区内的参会者。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重庆市会展扶持政策或两江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或由两江新区财政专项列支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928日起施行,涉及的项目可自202311日起参照执行。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申报通知另行制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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