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软件和信息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修订)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24〕14号
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两江新区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修订)
为深入实施国家软件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布的《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满天星”行动计划(2022—2025年)》,助推两江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优化产业发展载体支持。鼓励特色软件产业园运营主体开展“拎包入住”试点,对入驻企业人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5万元,且经认定的试点园区,分别给予以下支持:
(一)试点园区位于两江软件园区域内的,自首个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其当年度实际为园区企业减免租金的全额给予支持;
(二)试点园区位于两江新区直管区其他区域内的,自首个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按其当年度实际为园区企业减免租金的全额给予支持。
经认定的试点园区是指按《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满天星”行动计划》要求,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打造“拎包入住”场地,并按照新区关于特色软件产业园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在评价考核期达到“优秀”考核等次,并取得打造“拎包入住”试点单项评价指标考核满分的园区。单个园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
第二条 鼓励园区运营主体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态,打造特色软件产业园区配套设施。新区将按照特色软件产业园绩效评价办法相关规定对园区运营主体实施考核,对考核合格的运营主体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运营支持。对获得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满天星”示范楼宇荣誉称号的,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支持企业壮大规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达到更高级规模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后,年营业收入每增长3亿元及以上,且当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10%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各行业公司剥离软件相关业务,组建具有市场主体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并在新区直管区内依法经营。对前述企业一年内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按其当年度软件业务收入的3%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首次入选“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榜单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入选“重庆市重点软件企业”榜单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按照市级奖励到位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配套资金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五级、四级、三级、二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认证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第七条 开放智慧应用场景。编制发布开放场景清单,开展开放场景“揭榜挂帅”活动,对“揭榜”前三名的市场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发布场景的市场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并对纳入项目优先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政府贴息、市级财政专项等资金支持。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引进优秀人才。对上一年度软件业务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总人数不少于100人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其首次在渝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经认定,按上一年度个人在该公司工资薪金所得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的安家补贴。支持标准为:
(一)上一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后)不低于30万元(含)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分三年按最高不超过10000元、6000元、4000元予以支持;
(二)上一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后)不低于20万元(含)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分两年按最高不超过6000元、4000元予以支持;
(三)上一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后)不低于15万元(含)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分两年按最高不超过5000元、3000元予以支持。
第九条 鼓励企业建立多层次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实习实训基地、市级软件人才“超级工厂”的,按照市级奖励到位资金的50%给予配套资金奖励,同一企业累计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高质量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专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或参与设立两江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投资基金,用于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十二条 政策适用对象主营业务包括汽车软件、工业软件、新兴平台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基础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技术软件等重点领域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培训机构、楼宇运营主体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并具有市场主体资格的企业。
第十三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在两江新区以下区域(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街道、复兴街道7个建制镇街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依法经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保税港区集团、江北嘴投资集团、悦来投资集团开发管理区域内依法经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分别由上述开发管理区域对应的管理主体负责参照适用。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2024年8月12日起施行,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