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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200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建发〔2023〕68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7-13 [ 发布日期 ] 2023-07-13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进一步优化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重庆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3号)精神和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将《重庆两江新区进一步优化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713日起施行。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设局)印发的《重庆两江新区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两江建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2023713



重庆两江新区进一步优化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重庆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3号)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准确把握建设行业放管服改革方向,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完善企业配套服务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新模式,推动建设行业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激发建设行业企业发展活力,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助推两江新区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简化行政审批流程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流程审批模式。建设局依法一次性告知企业资质审批具体条件,企业作出满足审批条件的承诺,建设局依据企业承诺和申报材料,作出审批决定。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企业承诺内容核查全覆盖。

(三)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在现有的诚信体系基础上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设行业主体黑名单

(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审批效率,精简申报材料,进一步方便企业办事。通过实施互联网+政务措施,逐步实现服务标准化和智能化,让企业群众零跑路

三、试点范围

(一)工商注册地在重庆两江新区直管区,且由建设局负责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核定(首次申请)。

(二)工商注册地在重庆两江新区直管区,且由建设局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增项申请资质。

四、审批流程

(一)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时应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告知书》(附件1)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承诺书》(附件2)并签字盖章后将电子扫描版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网上申报系统。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时应填写《建筑业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告知书》(附件4)和《建筑业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承诺书》(附件5)并签字盖章后将电子扫描版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网上申报系统。

(二)审批

建设局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书、承诺书及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形式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形式审查通过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印发资质证书。

(三)公告

审批结果通过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官网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证书领取

企业申报资质办结并打印证书后,企业自主选择采取邮寄方式或到两江新区政务大厅一楼125窗口领取资质证书。

(五)核查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建设局对企业的资质承诺内容进行核查,重点是对被审批人承诺的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应在1个月内整改补正;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五、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并取得资质的,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申请人未达到法定许可条件从事被许可行为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均由申请人承担。

(二)建设局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核查内容详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核查清单》(附件3),建筑业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核查内容详见《建筑业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核查清单》(附件6)。核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1个月内整改补正,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在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被审批人,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四)企业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依法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据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将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发布,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附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告知书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承诺书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核查清单

  3. 建筑业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告知书

  4. 建筑业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承诺书

  5. 建筑业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核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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