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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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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及汽车、电子信息等12个产业专项招商政策、相关指南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2219

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及汽车、电子信息等12个产业专项招商政策、相关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616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两江新区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2024号),加快建设产业功能区、大力实施链长制,着力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政策服务机制,培育竞争优势突出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引领区,特制订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加快高端高质高新产业资源集聚。聚焦发展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新型显示、集成电路、高端装备、航空航天、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卫星互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工业软件、生命科学、智慧能源等未来产业,以及现代金融、国际消费、国际贸易和物流、专业服务、工业设计、会展文创等高端服务业。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引进的产业生态塑造能力强、产业链带动能力强的领军企业、优质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条鼓励开展科技创新。对新引进且年度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按其研发费用的20%,在约定期限内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获得市级部门直接拨付补助的企业,按市级补助额度的50%一次性给予再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新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相关市级部门明确由新区拨付补助的,按市级部门明确的额度全额支持。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国内外知名高校、重点科研院所、顶尖科学家及团队来新区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对符合新区创新方向的研发机构,自其投入运营时起,分别给予前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支持。

对新设立的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创新载体,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对设立女性科研回归基金的科研单位,在项目申报、评奖评优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条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产品创新。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设备实际投资(含融资租赁)的2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产品被纳入市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首版次软件产品目录的企业,按该产品被纳入目录起两年内实际销售额的20%给予支持,单个产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鼓励企业提升专业化能力。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对获得前述较低金额奖励后又可获得更高奖励的企业,新区就其中差额予以补足。

对首次被认定为“独角兽”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鼓励企业开展数字技术融合创新。鼓励企业运用智能化、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数字化、智能化应用场景建设。每年遴选示范性强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包括硬件、软件、检测、智能化集成、研发外包费用等投入)的2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鼓励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建设技术研发、资源共享、仿真设计、试验验证、标准检测、认证认可等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按其对公共服务平台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按其公共服务平台对外提供公共服务(不包括关联交易)所产生交易额的2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鼓励其他企业、科研院所等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无关联关系的主体使用前述公共服务平台,新区按其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所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使用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鼓励企业上规上市。对首次纳入政府统计机构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等“四上”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工业企业25万元支持,给予其他企业15万元支持。

鼓励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对成功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鼓励企业加强质量建设。鼓励企业申报中国质量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等质量奖,对于获奖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鼓励企业参与、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被纳入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的单位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鼓励绿色低碳发展。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鼓励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绿色出行,加快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对开展效能提升、智慧能源管理、资源综合利用的绿色制造、绿色建筑、绿色能源、环保治理设施提标升级、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等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鼓励发展外资外贸等外向型经济。鼓励外资企业扩大直接投资,对实际使用外资(FDI)当年累计超过5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或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项目),以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美元)为基数,按0.02元人民币/美元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果园港国家物流枢纽建设,鼓励企业开展物流通道开辟、多式联运和无水港建设等事项。

第十一条强化产业载体支持。新引进项目租用厂房或楼宇的,经认定,给予一定租金支持。企业租用厂房或楼宇的,按其年度实际缴纳租金的50%-100%给予支持,自其起租之日起,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累计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租用厂房的,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20/平方米/月;对租用楼宇的,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40/平方米/月,同时,按企业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计算,获得支持的人均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对生产环境、使用面积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制造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同期LPR(一年期) 50%的专项贷款贴息支持,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LPR(一年期)的,以实际贷款利率50%的标准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以金额较低者为限。

充分发挥股权投资撬动作用,对高成长性、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新区股权投资基金(平台)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首次在渝工作并与两江新区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青年人才,按相应标准给予安家补贴。其中,对国内重点高校的重点学科或经教育部认证学历学位的部分国(境)外高校的应届毕业生,经审核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学士1万元、硕士2万元安家补贴;对具有博士学位、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等相应职级的青年人才,经审核认定,给予10万元安家补贴。

各重点行业领域内急需紧缺的产业人才按各专项政策规定给予安家补贴。

第十四条加大产业发展空间保障。制造业企业依法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升集约化利用水平增加用地用于扩大工业生产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允许制造业龙头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标准厂房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确有多余的工业用地需要分割转让的,经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分割转让给经项目所在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企业,并不得改变工业用地用途。

深入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推行新型产业用地(M0)供应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鼓励采用出让年限少于50年、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分期供地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第十五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设立企业政策兑现窗口,确保企业政策兑现“一窗受理”。建立健全重点企业服务专员制度,关注中小企业发展,实行首接首问制。深化“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便捷性。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业项目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给予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同时,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优化水、电、气、讯接入办理程序,加大重点单位用能保障力度,多渠道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对符合规定的高端人才,在家属随迁、配偶就业、未成年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适用范围为在两江新区以下区域(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街道、复兴街道7个建制镇街,港务物流集团果园港、寸滩港等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依法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保税港区集团、江北嘴投资集团、悦来投资集团开发管理区域内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分别由上述开发管理区域对应的管理主体负责参照适用。专项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政策与各专项政策由新区统筹执行。给予项目支持的各专项政策,原则上除通过股权投资支持、基金支持等支持政策以外,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研发费用支持、贷款贴息支持、租金支持、装修支持政策,只能给予经认定的、符合标准的重大产业项目,且该重大产业项目依据前述支持所获得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在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期限内对新区综合贡献的30%。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两江新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投入产出平衡、就高不重复、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仍在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扶持期限内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项下同类支持。获得资金支持,自行承担相应涉税支出。

第十八条  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中,“新引进”指在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或从重庆市外将工商和税务注册地迁入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并完成工商和税务变更登记,并与两江新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

“固定资产投资”指与生产相关的厂房、设施和设备投入;

“年度经济发展贡献”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年度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

项目或企业“对新区综合贡献”指根据项目实施或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综合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考核评定;

产业人才“对新区综合贡献”指根据产业人才在新区工作实际情况,综合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引领、人才集聚带动、个人诚信等因素进行的考核评定;

“重庆市社平工资”指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重庆市财政局等发布的,当年度核定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所依据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对“项目实际投资”的认定,以本政策要求或各政策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对“研发费用”的核定,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要求及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特别规定执行,且不应包含关联交易所产生费用。

专项政策对上述解释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营业收入、研发费用、实际投资额、实际销售额等数据均以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为准。

第二十条  获得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支持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若有重复申报、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支持资金或者违规使用支持资金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85号)、原《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86号)、原《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87号)和原《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加快金融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88号)同时废止。此前新区相关文件与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及各专项政策为准。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两江新区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2024号)和《重庆两江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建设产业功能区、大力实施“链长制”聚焦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整车及其核心零部件制造,以及汽车研发、检测、设计、软件开发、场景应用、出行服务等重点领域,提升汽车产业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共享化发展能级,助力两江新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专项政策。本专项政策与《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联动实施。

第一条对新引进的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重点项目,经认定,自约定开工年度起三年内,给予相应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一)固定资产投资为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支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为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支持;

(三)固定资产投资达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支持。

对新引进的新能源大小三电和车载电子信息系统、底盘电子控制系统等核心零部件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含)以上的,经认定,自该项目约定开工年度起三年内,按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支持。

依据前两款给予单个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最高不超过3亿元。

第二条 对新引进的以下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重点项目,在约定年限内研发费用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以下研发创新投入支持,但对单个企业累计支持总额最多不超过2亿元:

(一)对围绕新能源汽车大小三电、底盘一体化等关键技术进行研发的项目,按不超过其研发费用的20%给予支持;

(二)对围绕与智能网联相关的通信技术、环境感知技术、导航技术、决策规划技术等进行研发的项目,按不超过其研发费用的30%给予支持;

(三)对围绕车载控制核心系统进行软件研发的项目,按不超过其研发投入的40%给予支持;

(四)对其他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重点项目,按不超过其研发费用的10%给予支持。

对智能座舱应用软件等开发项目,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10%的,经认定,按照当年度该项目实际研发费用的30%予以支持,且支持年限连续不超过五年,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单个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5000万元。

约定支持期满后,对继续围绕前两款规定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发的企业,若年度研发费用达到1亿元(含)以上,并呈正向增长的,按不超过其较上年度增长的研发费用的20%给予增加支持,对单个企业累计增加支持总额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对新引进的汽车产业项目,经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相应地方综合贡献支持:

(一)投资额为10亿元以下的,自约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二)投资额为1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的,自约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三)投资额为50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的,自约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四年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五年至第八年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四)投资额达到100亿元(含)以上的,自约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对新引进的车路协同、新能源与智能网联场景应用的商业模式或增值服务的融合创新应用类项目,自其盈利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

第四条对在新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或示范运营的新引进项目,载人、载物的自动驾驶示范车辆行驶有效里程数分别累计达2000公里、1000公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公里的应用示范建设支持。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且支持年限累计不超过三年。但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服务中标的项目不享受本款规定支持。

对在2025年底前继续投资建设两江新区智能网联汽车、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对两江新区网联化道路、智能化终端等设施设备进行拓展升级、丰富场景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20%一次性给予应用示范建设支持。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采用揭榜挂帅机制支持生产企业参与两江新区燃料电池汽车技术示范应用。支持标准不超过中央财政所拨付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的两倍,支持资金分别在车辆上牌后及累计用氢运行里程达3万公里后各拨付50%

对申请在新区进行公开道路测试的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的车辆测试牌照申请有关检测费、手续费总额的30%给予支持。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年限不超过首款车型开始进行测试起三年。

第五条鼓励整车企业持续做优做强。对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整车企业在约定支持期满后,研发生产且达到以下条件的单个全新车型,按照该车型上市销售后首年度实际销量一次性给予企业不高于1000/台的研发支持:

(一)该车型生产产值纳入两江新区统计机构统计;

(二)单车平均价格20万元以上;

(三)上市销售后首年度销量突破1万辆。

对单个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重点汽车产业项目入驻两江新区内标准厂房或楼宇的,自入驻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不超过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租金总额的100%给予支持,第三年至第四年,按不超过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租金总额的50%给予支持。

对新引进的重点领域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项目入驻两江新区内标准厂房或楼宇的,自入驻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不超过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租金总额的100%给予支持,第四年至第五年,按不超过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租金总额的50%给予支持。

对新引进的汽车软件、汽车设计及创新商业模式平台类项目入驻两江新区内标准厂房或楼宇的,自入驻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租金总额的100%给予支持。

前三款支持以以下限额为限:

(一)租用楼宇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支持面积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人,人数以当年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为准;

(二)按照支持总额计算,租用标准厂房的,支持金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楼宇的,支持金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租用或购买非国有产权标准厂房或楼宇并自行进行装修的,按照其实际支付装修费用金额,并以以下限额为限,予以适当支持:

(一)按照单位支持金额计算,对标准厂房实施装修的,不超过500/平方米;对楼宇实施装修的,不超过1000/平方米;装修建设万级以上无尘车间的,不超过2000/平方米;

(二)按照支持总面积计算,对标准厂房实施装修的,获得支持总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对楼宇实施装修的,获得支持总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第七条对新引进的企业,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对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当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3倍以上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支持人数比例如下:

(一)制造类企业最多不超过其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总人数的10%

(二)设有新能源、智能网联关键技术研发机构的总部类企业或制造类企业,且研发人员当年度达到50人(含)以上,最多不超过其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总人数的15%

(三)自动驾驶、汽车软件及汽车设计等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多不超过其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总人数的30%

对于企业引进系统研发工程师、感知或规控工程师、功能安全工程师、自动驾驶高级研发工程师、软件架构师等“高精尖缺”人才,且其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当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6倍以上的,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附则

第八条本专项政策支持的用地类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500万元/亩,产出强度应不低于1000万元/亩,税收强度应不低于30万元/亩。

第九条本专项政策中,“揭榜挂帅”指科技悬赏制,即由政府组织,将亟需攻克的科技、产业创新项目予以“悬榜”,面向社会开放征集相应解决方案或成果,对“揭榜”主体,按照其提供的方案或成果是否能够解决问题作为评价标准进行“评榜”,并根据评榜结果给予相应科研经费支持的新机制。

“全新车型”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全新品牌车型(不含改款)。

“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指根据汽车类项目市场主体发展的实际情况,综合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产业支持、社会责任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考核评定。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两江新区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2024号)和《重庆两江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建设产业功能区、大力实施“链长制”,聚焦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汽车电子、智能终端等重点领域,提升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能级,助力两江新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专项政策。本专项政策与《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联动实施。

第一条对新引进的电子制造企业,或已引进的电子制造企业扩产项目(技改项目除外),经认定,给予相应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一)在约定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为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支持。对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在约定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为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支持。对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亿元。

第二条 鼓励电子制造企业设立研发账册。对年度研发费用100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经认定,给予相应研发创新投入支持:

(一)属于注册地在保税区外的电子制造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上年度产值4%(含)以上的,按其研发费用的20%给予支持。对单个企业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属于注册地在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类企业,当年度规上产值、外贸进出口额、工业增加值同比均增长达到5%(含)以上,且开展研发创新措施并获得相应成果的,按其研发费用的20%给予支持。对单个企业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对其自设立年度起五年期间的累计研发费用给予以下支持,且对单个企业的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一)累计研发费用为2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其累计研发费用的10%给予支持;

(二)累计研发费用超过1亿元的,对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15%的比例给予支持。

第三条对新引进的电子制造企业,经认定,自约定投产(或运营)年度起,给予相应综合贡献支持:

(一)对投资额为10亿元以下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100%给予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50%给予支持;

(二)对投资额为1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100%给予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50%给予支持;

(三)对投资额为50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的,第一年至第四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100%给予支持,第五年至第八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50%给予支持;

(四)对投资额达到100亿元(含)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100%给予支持,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50%给予支持。

第四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通过EDA平台进行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进行集成电路快速封装、测试与分析的,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支持,对单个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支持年限自其首次使用平台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采购IP研发企业产品的,按实际采购费用的10%进行支持,对单个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支持年限自其首次采购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对实际投入资金超过1000万元,且人员数超过10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其每款产品完成首次全掩膜(Full Mask)工程流片费用的60%给予流片资金支持,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按照MPW流片费用的80%给予流片资金支持,对单个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年度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但对其中的集成电路IP研发类企业的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快速成长上量。对拥有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且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等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及核心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成长支持。

对拥有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且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集成电路晶圆制造、封装测试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及其核心团队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成长支持。

鼓励企业资质备案。对首次被纳入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对新引进的电子信息企业,经认定,给予以下载体建设支持。

(一)对于电子制造企租用或购买经认定的楼宇或标准厂房,且需其自行进行装修的,可根据其实际租用或购买的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装修支持和租金支持:

1.按单位面积支持金额计算,租赁或购买楼宇进行装修的,单位面积装修支持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租用或购买普通标准厂房进行装修的,单位面积装修支持最多不超过450/平方米;装修为万级净化室的,单位面积装修支持最多不超过2000/平方米;装修为千级净化室的,单位面积装修支持最多不超过4000/平方米;装修为百级净化室的,单位面积装修支持最多不超过8000/平方米。租用楼宇或标准厂房的,按照同区域国有楼宇或标准厂房单位面积租金评估价的50%给予租金支持。

2.按获得装修支持和租金支持的总建筑面积计算,租用或购买楼宇并进行装修的,获得支持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并进行装修的,获得支持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

(二)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租用或购买经认定的楼宇或标准厂房并自行进行装修作为办公场地的,按照其实际支付的装修费用及租金的100%给予装修及租金支持,但以以下限额为限:

1.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获得装修和租金支持的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同时,对纯研发类企业,可获得装修和租金支持的面积最多不超过15平方米/人;对有展厅、实验室需求的企业,可获得装修和租金支持的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人。人数均以当年末企业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为准。

2.按照单位面积装修费用计算,给予单位面积装修支持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

3.按照支持年限计算,对员工人数达到50人的,给予三年租金支持;对员工人数达到100人的,给予五年租金支持。

第八条积极对高成长性电子信息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支持。对上年度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金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迁入两江新区直管区域或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投资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按照其所获投资额的3%,给予迁入企业或新设独立法人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融资支持。

对新引进的电子信息企业,经认定,对其用于本地项目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新引进电子制造企业,自其首笔贷款发放之日起五年内,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50%的贷款,以同期LPR(一年期)50%为最高限,按照实际贷款利率50%标准给予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每笔贷款贴息支持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通过抵押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多种方式,取得银行融资贷款。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银行获得的一年期以上贷款,以同期LPR为最高限,按照实际贷款利率100%标准给予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每笔贷款贴息支持不超过三年,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400万元,贴息支持周期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对新引进的电子制造企业,经认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对其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上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3倍及以上,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10%的企业高管、高技术人才、高层次专业人员,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产业人才支持。其中,对集成电路制造类企业,给予产业人才支持的人数最多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的30%

对新引进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对其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上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3倍及以上,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总人数的60%,但最低不少于6名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产业人才支持。

第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两江新区外新聘用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可申请获得毕业生购房或租房支持: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毕业三年以内;

(三)与该企业签订两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两江新区外新聘用的符合条件的员工,可申请获得以下相应的毕业生购房或租房支持:

(一)租房支持:本科生400//人,硕士生500//人,博士生1000//

(二)购房支持:本科生800//人,硕士生1000//人,博士生2000//

(三)以上租房或购房支持期限为每人两年

(四)同一人租房或购房支持只能择一申请和获得。

附则

本专项政策下项目涉及用地的,其中,面板、集成电路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500万元/亩,产出强度应不低于1000万元/亩;其他电子制造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333万元/亩,产出强度应不低于666万元/亩。项目涉及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和楼宇的,项目产出强度应不低于2万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本专项政策中,流片费用包括IP 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高端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两江新区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2024号)和《重庆两江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建设产业功能区、大力实施“链长制”,聚焦新能源装备、智能制造装备、轨道交通装备、工程机械装备等重点领域,提升高端装备产业发展能级,助力两江新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专项政策。本专项政策与《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联动实施。

第一条 对新引进的重点高端装备项目,经认定,按照该项目自约定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固定投资总额,给予以下相应固定该资产投资支持: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为2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支持;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支持。

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条对新引进的重点高端装备项目,经认定,年度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每年给予以下相应研发创新投入支持:

(一)对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为5%(含)以上10%以下的,按其实际研发费用的15%给予支持;

(二)对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达10%及以上的,按其实际研发费用的20%给予支持。

对单个项目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高端装备项目,经认定,分别给予以下综合贡献支持:

(一)对投资额10亿元以下的,自项目约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二)对投资额为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自项目约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三)对投资额为2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的,自项目约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四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五年至第八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四)对投资额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自项目约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第四条对新引进的新能源装备、智能制造装备领域成果孵化、检测认证、工业设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等第三方产业服务平台,经认定,平台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软硬件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软硬件投资总额的30%给予支持。对单个平台累计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对新引进的重点高端装备项目,租用厂房或楼宇的,经认定,给予以下租金及装修支持,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一)对租用厂房的企业,根据项目综合贡献度大小,按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租金的50%-10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如需企业自行进行装修的,同时,以装修面积10000平方米、装修标准500/平方米为最高限,按其实际装修费用的100%一次性给予装修支持。项目对生产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对租用楼宇的企业,根据项目综合贡献度大小,按照企业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计算,以人均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以及支持总额300万元为最高限,按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租金的50%-10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如需企业自行进行装修的,同时,以装修面积5000平方米、装修标准1000/平方米为最高限,按其实际装修费用的100%一次性给予装修支持。

第六条对新引进的重点高端装备项目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经认定,以同期LPR(一年期)的50%为最高限,按照其实际贷款利率50%的标准给予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每笔贷款贴息支持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累计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或知名投资基金投资金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迁入两江新区直管区域或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投资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经认定,按照其所获投资额的3%,给予迁入企业或新设独立法人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融资支持。

第七条对新引进的高端装备企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对其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下同)达到当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3倍以上,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10%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产业人才支持。其中,对研发类企业,给予产业人才支持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的20%

附则

第八条  本专项政策下项目涉及用地的,投资强度应不低于500万元/亩,产出强度应不低于1000万元/亩,税收强度应不低于30万元/亩。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两江新区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2024号)和《重庆两江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建设产业功能区、大力实施“链长制”,以培育新发展动能为主题,以产业创新转型为主线,突出打造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化学制剂三大标志性产业集群,培育发展新中药、新服务、新医疗三大新兴产业,构建“3+3”产业体系,布局“医学-医药-医械-医疗”四医融合的生命健康产业,助力两江新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专项政策。本专项政策与《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联动实施。

第一条对开展临床试验并承诺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进行产业化的新药与医疗器械产品,根据其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以下研发创新投入支持:

(一)临床前研究支持:对1类新药,在获得临床批件或默认临床后,按实际临床前研发费用的40%,一次性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支持;对1类新药以外的创新药物(含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生物制品),在获得临床批件或默认临床后,按实际临床前研发费用的40%,一次性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获批纳入国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通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获得临床批件或默认临床后,按实际临床前研发费用的40%,一次性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获得临床批件或默认临床后,按实际临床前研发费用的40%,一次性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二)临床试验支持1类新药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研究后,按各阶段实际研发费用的40%,分别一次性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700万元支持;对1类新药以外的创新药物(含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生物制品),在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研究后,按各阶段实际研发费用的40%,分别一次性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最高不超过15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支持。

获批纳入国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通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研究,并提交上市申请获得受理后,按实际临床研发费用的40%,一次性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最高不超过700万元支持;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研究后,按实际临床研发费用的40%,一次性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规定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交上市申请获得受理后,按实际研发费用的40%,一次性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三)支持在两江新区打造以试验应用为核心的细胞治疗临床研究中心,重点开展细胞创新药物、新治疗技术以及医疗器械、医美新产品的临床研究与应用。对完成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备案并开展临床研究的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团队200万元支持,同时按照其临床研究成本50%给予支持,前述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条 对于研发或者引进并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完成销售的仿制药中,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并被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产品,按每个产品10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支持;对其中排在全国同药品前三位的产品,再按每个产品100万元的标准增加给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支持。对单个企业年度累计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制剂品种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每个产品100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其相应产品认证支持,对单个企业年度累计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一)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认证;

(二)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地首次完成产品注册。

第四条对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品注册申请人申请并获得药品批准文号,且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产业化生产该药品的,根据药品批准文号不同类别,一次性给予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支持:

(一)属创新药物的,给予每个1000万元支持;

(二)属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的,给予每个500万元支持;

(三)属化学仿制药的,给予每个100万元支持。如该化学仿制药排在全国同药品产品前三位,并被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对药品注册申请人增加奖励200万元;

(四)属中药经典名方产品的,给予每个1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对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申请并获得医疗器械注册批文,且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产业化生产该医疗器械的,根据医疗器械品类及获批途径,一次性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以下支持:

(一)属被纳入国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通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给予每个400万元支持;

(二)属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给予每个200万元支持;

(三)属规定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给予每个50万元支持。

第六条鼓励企业为满足环境保护或提升产品质量等需求,新建生产场地或对现有生产场地进行改扩建。对按药品监管部门生产许可认证和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标准新建或扩建生产场地的,按其新建或扩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建设支持。其中,达到美国、欧盟、日本等市场标准并首次通过美国、欧盟、日本等官方药品监管机构合规性审查的制剂生产线,按照每条生产线10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生产技术能力提升支持。

第七条对新引进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完成销售的药品或规定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按照每个药品或规定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10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上市许可持有人支持。

对药品或规定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注册登记、且与其无关联关系的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年度委托生产合同项下实际结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由委托企业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完成销售的,对委托企业,按其年度销售金额的3%,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同时对受托企业,按其年度实际受托生产结算金额的3%,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第八条支持建设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项目,以及实验动物服务平台、检验检测平台、转化医学中心等产业服务平台项目。对前述平台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和医疗机构建设临床试验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研究型医院、转化医学研究中心等;支持国内外优质教育机构在两江新区设立专业医学院、药学院,培养产业高端人才。推动完善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仅用于临床试验的病床,不纳入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考评体系;强化医务人员参与临床试验的激励机制。对每年完成临床试验项目数量达到10项以上、20项以上、30项以上的临床试验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支持。

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领先的企业集团、知名高校、医疗机构、国家重点科研院所、行业领军人才团队等到两江新区投资设立生命健康领域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研究院研发及运营等方面经费支持。

第九条对新引进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以下综合贡献支持:

(一)投资额为5亿元以下的,自约定投产(或运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100%给予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50%给予支持;

(二)投资额为5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自约定投产(或运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100%给予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50%给予支持;

(三)投资额为2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的,自约定投产(或运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四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100%给予支持,第五年至第八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50%给予支持;

(四)投资额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自约定投产(或运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100%给予支持,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50%给予支持。

第十条对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租用厂房或楼宇的,经认定,给予以下租金及装修支持:

(一)自起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按当年企业实际缴纳租金100%予以租金支持。其中,对租用厂房的,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租用楼宇的,按企业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计算,每年获得租金支持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人,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企业租用厂房并自行装修的,以装修标准500/平方米为最高限,按企业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100%一次性给予基础装修支持,对单个企业累计支持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装修内容中包含实验室、GMP车间的,对实验室、GMP车间部分,装修标准以1500/平方米为最高限给予支持;企业租用楼宇并自行装修的,以装修标准1000/平方米为最高限,按企业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100%一次性给予装修支持,对单个企业累计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对新引进的企业,经认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对其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上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3倍以上,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20%的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产业人才支持。其中,对研发类企业,给予产业人才支持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的50%

附则

第十二条  本专项政策下项目涉及用地的,投资强度应不低于500万元/亩,产出强度应不低于666万元/亩,税收强度应不低于30万元/亩。

第十三条  本专项政策中,“1类新药包含生物制品、化学药、中药、天然药;规定第二类医疗器械包括公立医院采购价单价不低于500元或市场零售价不低于500元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以及二类诊断试剂中境内无同类品种上市的产品。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航空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两江新区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2024号)和《重庆两江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建设产业功能区、大力实施“链长制”,聚焦航天、航空、新材料等重点领域,提升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能级,助力两江新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本政策与《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联动实施。

第一条  引进的以下航空航天产业项目,经认定,自其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完成注册、登记年度起,最长连续三年,给予相应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一)对卫星应用运营类项目,按其当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支

(二)对航空航天制造类项目按其当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5%给予支

(三)对航天整星及空间环境工作的星上关键器件研发制造项目航空航天新材料、关键重要零部件领域核心环节突破项目,按其当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5%给予支

除技改项目以外,对本专项政策实施前已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登记设立、符合前款类别的航空航天产业项目的扩产项目,经认定,可给予同等支持。

对单个项目,前款支持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

第二条  对新引进的以下航空航天企业,经认定,约定投产(或运营)年度起,给予相应综合贡献支持:

)对航空航天制造类企业,分别根据其投资额,给予综合贡献支持:

1.投资额2亿元(含)以5亿元以,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100%给予支持,第三年至第四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50%给予支持;

2.投资额5亿元(含)以20亿元以,第一年至第三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100%给予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50%给予支持;

3.投资额20亿元(含)以50亿元以,第一年至第四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100%给予支持,第五年至第八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50%给予支持;

4.投资额达到50亿元(含)以,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100%给予支持,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50%给予支持。

(二)航空航天服务类企业,分别根据其投资额,给予综合贡献支持:

1.投资额4亿元(含)以8亿元以,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100%给予支持,第三年至第四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50%给予支持;

2.投资额8亿元(含)以30亿元以,第一年至第三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100%给予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50%给予支持;

3.投资额30亿元(含)以75亿元以,第一年至第四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100%给予支持,第五年至第八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50%给予支持;

4.投资额达到75亿元(含)以,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100%给予支持,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50%给予支持。

第三条 大力支持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对以下开展空间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给予相应支持:

(一)对建设卫星星座的企业,按其落户两江新区直管区域起三年内投资额最高的星座项目总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高轨星座项目最高不超过1亿元、低轨星座项目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二)对购买卫星发射商业保险的企业,按其落户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起三年内每年累计支付保险费的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卫星互联网测控及通讯、数据处理及应用、标定及增强等地面辅助与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给予用地保障。

前款第(一)项中,对投资额最高的星座项目的认定,以项目在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申报金额为依据;计算支持金额时,以该项目执行期间经审计确认的年度实际投资额为基数,按年度计算拨付。

鼓励卫星互联网与各行各业融合应用。自本专项政策实施之日起五年内,两江新区每年组织评选不超过3带动作用明显、市场前景广阔、创新效应显著的特色应用示范项目,给予项目申报主体实际投资30%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对前款中“实际投资额”的认定,以该示范项目合同协议约定及相关结题或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五条 对获得以下许可、资质、认证等行业准入资格的航空航天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相应行业开拓奖励:

(一)对在卫星通信、遥感、导航等应用领域,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测绘资质等特殊行业经营许可的航天及卫星应用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

(二)航天航空企业所提供卫星应用产品、设备或解决方案获得美国船级社(ABS挪威船级社(DNV中国船级社(CCS)、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EASA)、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等机构准入或适航认证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但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营收总额,且前述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 对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12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资格)、141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资格)合格审定、大型货运或载客无人机运行许可或同等级资质的航空运营及服务类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但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营收总额,且前述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 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91部(一般运行人资格)、135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资格)、61部(驾驶员教员资格)、142部(飞行训练中心资格)、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资格)合格审定、终端配送类小型无人机运营许可或同等级资质的航空运营及服务类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但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营收总额,且前述奖励不重复享受;

(五)对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TC(型号认证)、STC(补充型号认证)合格审定、PC(生产许可)或同等级许可的航空制造及改装类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但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营收总额,且前述奖励不重复享受;

(六)对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VTC(型号认可证)、VSTC(补充型号认可证)型号认可审定、PMA(零部件制造人批准)、TSO(航空标准零部件)认可审定或同等级认证,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但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营收总额,且前述奖励不重复享受;

(七)对获得世界500强企业合格供方认可的航空航天相关新材料及部附件企业,每获得一个世界500强企业合格供方认可,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产品获得经认定特殊用户批量采购的企业,给予其每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均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营收总额,且对单家企业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对取得全部军民融合供货资质,或者取得核安全许可证或类似行业资质,且已取得对应行业产品销售的的航空航天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但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营收总额。

第六条 对取得相关行业创新性运行许可或准入资质的航空航天企业,自其取得前述资质年度起,按其所拥有地面站、卫星、商业运行时间达到800小时/年度以上的飞行器等商业运行核心资产,以平均年限折旧方式每年提取折旧金额的20%为限,给予最高连续5年的运行支持,支持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纳税额

前款支持不可与本专项政策第一条、第三条所规定支持同时享受。

对新引进的以下类别航空航天企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对其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重庆市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以上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以按照相应标准计算的总人数为限,按其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

(一)对制造类航空航天企业,最多不超过其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总人数的10%

(二)对内设有航空航天及相关新材料、融合应用等领域关键技术研发机构,且研发人员达到50人(含)以上的总部或制造类航空航天企业,最多不超过其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总人数的15%

(三)对从事航空航天及相关领域共性技术研发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多不超过其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总人数的30%

对于符合前款条件的航空航天企业所引进的“高精尖缺”工程领域人才(含海外专家劳务引进),且工资薪金或劳务费用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不低于重庆市上年度社平工资6倍的,经认定,可不受前款规定总人数的限制。

附则

第八条 本专项政策下项目涉及用地的,投资强度应不低于333/产出强度应不低于666/

第九条 本专项政策中,“落户两江新区直管区域”指完成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设立登记,以及从重庆市外迁移进入、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完成变更登记;

“服务类航空航天产业企业”指卫星、飞行器运营,软件开发、数字经济服务、培训等服务业企业;

“卫星星座”指提供有效服务范围至少覆盖中国、亚太或“一带一路”区域,且星座需具备五年及以上设计寿命并实现市场应用的星座计划;

“高轨星”指获得国际电信联盟轨位批准的地球同步轨道卫星;

“低轨星”指除高轨星以外的其他卫星。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两江新区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2024号)和《重庆两江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建设产业功能区、大力实施“链长制”,聚焦汽车、电子信息核心配套材料,新能源、石墨烯、纳米纤维、纳米薄膜、气凝胶、生物材料、超导材料、增材制造等前沿新材料及研发检测平台,提升新材料发展能级,助力两江新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专项政策。本专项政策与《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联动实施。

第一条对新引进的符合两江新区重点发展方向的新材料企业,经认定,给予以下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一)在约定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支持。对单个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新产品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进行首次产业化,且在约定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支持。对单个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二条对新引进的符合两江新区重点发展方向及下列条件的新材料生产制造企业,经认定,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每年按其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研发创新投入支持:

(一)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二)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占年度营业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

对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对新引进的符合两江新区重点发展方向的新材料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以下综合贡献支持:

(一)投资额为5亿元以下的,自约定投产(运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二)投资额为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自约定投产(运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三)投资额为1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的,自约定投产(运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四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五年至第八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四)投资额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自约定投产(运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第四条对新建或新引进新材料测试评价、认证、模拟验证、研发、成果转化产业服务平台,自购设备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自购设备总额的20%予以支持。对单个平台支持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新引进的符合两江新区重点支持方向的新材料企业租用厂房或楼宇的,经认定,给予相应项目发展载体支持:

(一)租用厂房的,根据企业对新区综合贡献度大小,按当年度其实际缴纳租金的50%-100%予以支持,支持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如需企业自行装修,可按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装修标准一次性给予装修支持,对单个企业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但对生产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租用楼宇的,根据企业对新区综合贡献度大小,按当年度其实际缴纳租金的50%-100%予以支持,支持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按企业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计算,每年获得租金支持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人,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如需企业自行装修,可按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装修标准一次性给予装修支持,对单个企业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对新引进的符合两江新区重点发展方向的新材料企业,经认定,对约定年限内企业所获得的贷款,以同期LPR(一年期)的50%为最高限,按照其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累计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获得上市公司、投资机构股权投资金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迁入两江新区直管区域的,经认定,按照其所获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融资支持。

第七条对新引进的符合两江新区重点发展方向的新材料企业,经认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对其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当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3倍以上,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10%的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产业人才支持。其中,对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给予产业人才支持的人数最多不超过该机构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的20%

附则

第八条  本专项政策下项目涉及用地的,投资强度应不低于500万元/亩,产出强度应不低于1000万元/亩,税收强度应不低于30万元/亩。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国际消费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两江新区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2024号)和《重庆两江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建设产业功能区、大力实施链长制,聚焦时尚经济、保税经济、邮轮经济等重点领域,提升国际消费发展能级,助力两江新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专项政策。本专项政策与《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联动实施。

第一条支持促进时尚经济。鼓励打造高端商业载体,引进国际高端消费品牌,开设品牌快闪店、举办时尚秀展及国际消费品展示等消费活动。

(一)鼓励具有国内外高端商业载体开发运营经验的企业在两江新区新建高端商业项目,对落地项目给予一定额度支持。支持现有商业载体提质升级。鼓励整体经营的商业载体实施整体硬件改造并引进国际轻奢及以上品牌经营当季产品,对硬件改造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二)鼓励纳入本专项政策一级目录的消费品牌入驻两江新区开设旗舰店、专卖店、精品店并经营当季产品,对落地项目给予一定额度支持。鼓励纳入本专项政策二级目录的消费品牌在两江新区开设旗舰店、专卖店、精品店并经营当季产品,自开设之日起连续经营满一年,对引进该品牌的商业载体运营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单个商业载体运营单位每年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在寸滩国际新城和两江新区各大商业载体开设品牌快闪店、举办时尚秀展及国际消费品展示等消费活动、且单个活动用于宣传、布展、场地费用的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对活动主办方按其活动实际投入的10%给予支持,对单个活动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单个主办单位的支持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条支持促进保税经济。鼓励建设保税展示与完税销售相结合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或体验中心,支持打造国货精品推广中心,打造艺术品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开设免税店和离境退税商店。

(一)对新设立的符合以下条件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或体验中心项目、国货精品推广中心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2.自设立之日起连续经营满一年;

3.实际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4.场地租赁期限不少于五年。

(二)对成功举办艺术品拍卖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艺术品拍卖机构,按其单场实际成交金额的1%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当年成功举办一场及以上包含保税展示或保税交易的艺术品拍卖会;

2.至少一场拍卖会实际成交金额超过2000万元。

(三)对新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免税店,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自设立之日起连续经营满一年;

2.场地租赁期限不少于五年。

(四)对在税务机关成功办理离境退税商店备案,且连续经营满一年的商业综合体、零售企业,按照其离境退税商店的数量,给予1万元/个的奖励。

第三条支持促进邮轮经济。鼓励游轮业务相关企业落地两江新区形成聚集。

(一)对新设立的游轮公司,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设立的游轮组织、国际性及全国性游轮组织设立的地区分会,且依法合规运营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游轮公司,自注册于两江新区之日起前三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1.以重庆寸滩港为母港开展运营业务;

2.每年运行母港航次达到200航次以上。

(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游轮公司,自从重庆寸滩港开航后前五年内,每年按其采购货值超过6000万元部分的2%给予支持。单家游轮公司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以重庆寸滩港作为母港及游轮物资配送中心;

2.年度采购货物总值达到6000万元以上。

第四条支持促进首店首牌首发首秀消费。鼓励商业运营单位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在两江新区设立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商业运营机构等在两江新区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及首秀活动。

(一)按投资额、品牌层级、区域能级、市场影响力等方面综合评分,得分80分(含)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实体门店,按得分占100分的比例及实体门店数量,对引进首店的商业运营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个的支持,单个运营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1.所经营产品品牌是在国内登记注册的内外资企业旗下品牌或新兴潮牌,且经新区认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代表性;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首次在亚洲或国内或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等西南区域或重庆市区域内经营该品牌;

4.门店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对在两江新区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大型新品发布及首秀活动的内外资企业或商业运营机构,宣传、场地租赁搭建等活动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活动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支持促进夜间消费。鼓励围绕夜味、夜养、夜赏、夜玩、夜购五夜生活业态,打造夜间经济示范项目,开展夜间场景活动,扩容提质夜间文旅消费。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夜间经济示范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建设的管理或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1.项目规模为:商业街长度应不小于200米或商业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同时商铺数量达到50家以上;

2.建设内容为:夜间经济相关软硬件设施建设,即夜间经济示范街区主体建设或提升改造,包括商铺牌匾更换、立面装修、夜景灯光设备安装、地面硬化、导引标识设置、商亭摊车购置、清洁环保、宣传推介活动以及提升街区管理与服务的信息系统建设;

3.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已完工。

对由夜间经济街区管理或运营单位为确保延时经营、活跃夜间消费所举办的,符合以下条件的文艺演出、网红展演、沙龙论坛、嘉年华等活动,且单个活动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其线上推介、场地搭建、团队聘请等实际活动费用的10%给予支持,每个主题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举办主体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1.活动在18:00点以后举行,且至少延续一个月,一般每周至少有一次集中活动或每月合计不少于5天;

2.活动费用不包含打折促销类支出和运营管理单位员工涉及的出差、加班、用餐等各类费用。

(三)对获评国家级、市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商业载体,分别一次性给予管理或运营单位50万元、30万元支持。

第六条支持促进城市一刻钟便民消费。鼓励市场主体积极补齐新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社区发布的空缺基本保障类业态,积极在社区打造邻里中心、社区食堂、社区工坊等特色便民项目。

(一)对首个补充试点社区空缺业态、且连续经营满一年的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色便民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2.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

3.场地租赁期限不少于五年;

4.自项目投入运营后连续经营满一年。

第七条支持促进高品质酒店消费。鼓励高品质酒店和精品民宿落户两江新区。

(一)经认定,对新建的国内外知名高品质酒店,或在本专项政策实施后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签订5年及以上委托管理合同且正式冠名的酒店,自建成或冠名投入运营之日起连续经营满一年的,按一类、二类、三类分档,分别给予酒店投资方12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奖励。前述奖励按40%30%30%比例分3年拨付。

(二)经认定,对新建的或通过连锁加盟、合资等模式入驻两江新区的精品民宿,自建成或冠名投入运营之日起连续经营满一年的,按其获得的文旅主管部门评定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民宿投资方甲级50万元、乙级3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支持促进高端餐饮消费。鼓励入选《米其林指南》《黑珍珠餐厅指南》榜单内星级和钻级餐厅落户两江新区。鼓励两江新区实体餐饮企业提档升级,积极入榜。

(一)对引进米其林星级餐厅开设直营店的商业载体,或自主选址开设直营店的米其林星级餐厅投资者,给予一定额度支持。

(二)对引进黑珍珠钻级餐厅入驻开设直营店,并与其签订不少于五年租赁协议,且该钻级餐厅自正式运营之日起连续经营满一年的商业载体,或自主选址开设直营店,且自正式运营之日起连续经营满一年的黑珍珠钻级餐厅投资者,根据餐厅钻级,分档一次性给予商业载体运营单位或餐厅投资者以下支持,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三钻级40万元、二钻级30万元、一钻级20万元。

(三)对两江新区实体餐饮企业首次入榜《黑珍珠餐厅指南》的,按其钻级分别一次性给予三钻级50万元、二钻级40万元、一钻级3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支持促进汽车消费,扩大汽车消费规模。

对参加重庆市或两江新区组织的汽车展览展销活动、限额以上且已纳入政府统计机构统计的汽车销售企业,按其参展场地费、搭建费用等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对参加两江新区组织的汽车消费促进活动、限额以上且已纳入政府统计机构统计的汽车销售企业,满足活动规定条件的,给予1000/台的汽车销售奖励和不超过10万元的增速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鼓励优质企业、商业机构集聚,批发零售企业做大做强。

对新引进的商贸行业独立法人企业,经认定,自约定运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内,分别根据其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大小给予支持:

(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为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60%给予支持;

(二)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为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70%给予支持;

(三)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80%给予支持。

对新引进的商贸行业独立法人企业,经认定,自其设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

(一)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上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3倍及以上;

(二)总人数不超过该企业在两江新区缴纳社保人数的5%且不超过8名。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

(一)批发企业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到20%及以上;

(二)零售企业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到40%及以上;

(三)纳入政府统计机构统计。

对由龙头企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商业协会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类行业协会,经认定,给予每年5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附则

第十一条  若年度依据本专项政策申报的支持资金总额超过当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额度,两江新区有权对各申报项目的资金额度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单个项目所获国家、市级和区级财政支持、补助、奖励资金累计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  企业依据本专项政策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获得的支持中,每年所获得支持金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对新区综合贡献的80%

第十四条  本专项政策中,设立年度的认定标准为:企业注册当月起算当年剩余月份不足6个月,企业可选择将下一年度作为设立年度;企业注册当月起算当年剩余月份6个月及以上,以设立当年作为设立年度;旗舰店的认定标准为: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超过重庆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

第十五条本专项政策中,专卖店专门经营或授权经营某一品牌商品的实体门店;精品店以较小的群体为目标消费者,通常以高级时装、饰品、珠宝、皮包、手套、领带、皮鞋和化妆品为商品的零售商店;品牌快闪店品牌经营者为快速测试市场反应,在商业繁华地区所设置的,供零售商在较短时间内(通常为3-6个月不等)推销其品牌的临时性店铺;商业载体指商业建筑面积(不含车库、写字楼)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艺术品包含书法艺术品、美术艺术品、工艺艺术品、民间(非遗)艺术品、古董杂项艺术品;国货精品包括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三同认证内外销产品;夜间经济指从当日下午6点到次日早上6点期限进行的经济文化活动,包括购物、餐饮、旅游、娱乐、学习、影视、休闲等。

附件:有关目录

附件

有关目录

消费品牌一级目录:爱马仕、迪奥、芬迪、博柏利、古驰、路易威登、香奈儿、阿玛尼、普拉达、范思哲等。

消费品牌二级目录:尚美、梵克雅宝、思琳、高雅德、罗意威、吉尔桑达、爱思卡达、百达翡丽、王薇薇、爱彼、海瑞温斯顿、璞琪、艾克妮、欧珑、东北虎(NE·TIGER)、上海滩(SHANGHAI TANG)、海鸥、夏姿·陈、端木良锦、帝至等。

高品质酒店品牌一类目录:华尔道夫酒店及度假村Waldorf Astoria Hotels & Resorts、丽思卡尔顿酒店 Ritz-Carlton、宝格丽 Bvlgari、瑞吉 St Regis、柏悦酒店 Park Hyatt、文华东方 Mandarin Oriental、半岛酒店 Peninsula等。

高品质酒店品牌二类目录:康莱德酒店及度假村 Conrad Hotels & Resorts、艾迪逊 Edition、豪华精选 The Luxury CollectionJW万豪 JW MarriottW酒店 W Hotels、洲际酒店及度假村 InterContinental Hotels & Resorts、君悦酒店 Grand Hyatt、安达仕 Andaz、费尔蒙 Fairmont、莱佛士 Raffles、索菲特传奇 Sofitel Legend、香格里拉 Shangri-La、嘉里大酒店 Kerry Hotels、四季 Four Seasons、凯宾斯基 Kempinski、安纳塔 Anantara、安缦酒店及度假村 Aman Hotels & Resorts、悦榕庄 Banyan Tree、悦椿 Angsana、朗庭酒店 Langham、朗豪酒店 Langham Place、盛梅里亚酒店 Gran Meliá、丽笙蓝标 Radisson Blu、卓美亚 Jumeirah、嘉佩乐 Capella、尼依格罗 Niccolo Hotels、丽晶酒店 Regent Hotels & Resorts、瑰丽酒店 Rosewood Hotels & Resorts、万达瑞华 Wanda Reign、裸心集团 Naked Retreats等。

高品质酒店品牌三类目录:希尔顿度假大酒店 Hilton Grand Vacations、万豪酒店及度假酒店 Marriott Hotels & Resorts、艾美 Le Meridien、喜来登 Sheraton、威斯汀 Westin Hotels、傲途格 Autograph Collection、万丽 Renaissance、设计酒店 Design Hotels、英迪格酒店 Hotel Indigo、凯悦酒店 Hyatt Regency、凯悦酒店及度假村 Hyatt Hotels & Resorts、瑞士 Swissotel、铂尔曼 Pullman、温德姆至尊酒店及度假酒店 Wyndham Grand Hotels & Resorts、新世界酒店及度假村 New World Hotels & Resorts、泛太平洋 Pan Pacific Hotels & Resorts、万达文华 Wanda Vista、千禧大酒店 Grand Millennium等。

以上目录由两江新区每年根据国内外相关专业机构的研究和专家建议进行优选确定,最终以两江新区年度申报指南品牌参考目录为准。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现代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两江新区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2024号)和《重庆两江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建设产业功能区、大力实施“链长制”,聚焦引进国内外知名金融品牌、丰富金融业态、支持合法金融创新等方向,提升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能级,将两江新区打造成为西部金融中心核心区、内陆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助力两江新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专项政策。本专项政策与《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联动实施。

第一条 对新引进的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下称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许可备案的金融机构(下称国家牌照金融机构),除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引进当年度经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一次性给予相应项目落户支持:

(一)属于法人、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支持500万元;实收资本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再增加支持100万元。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属于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运营资金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支持200万元;运营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每增加5000万元再增加支持50万元。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属于证券、期货、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支持100万元。属于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支持50万元。

但是,如重庆市已出台相关金融机构落户支持政策或同类政策的,符合前款规定的新引进金融机构应当先行申请市级支持政策,如其所获得支持资金超过前款两江新区对应支持标准的,两江新区不再给予支持。如其所获得支持资金未达到前款两江新区对应支持标准的,两江新区按照其已获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支持政策资金与前款对应支持标准之间差额给予项目落户支持。如符合前款规定的新引进金融机构未先行申请市级支持政策的,不得向两江新区申请本专项政策支持。

第二条 对新引进的金融业机构,经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初期运营支持:

(一)除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国家牌照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

(二)实收资本或实缴金额或实际管理规模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其他金融业机构;

(三)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金融业机构法人或一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对经年度考核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金融业机构,给予以下初期运营支持:

(一)基金合伙企业自产生对新区综合贡献年度起,其他金融业机构自登记年度起,给予总计五年的支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二)如金融业机构在五年支持期间中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内,实收资本或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以下规模条件的,提高按以下标准给予当年度支持:

1.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或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当年度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60%给予支持;

2.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或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当年度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70%给予支持;

3.实收资本达到20亿元(含)以上或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度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支持。

第四条 对租赁楼宇开展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引进金融业机构,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一)除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以外的国家牌照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或者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金融业机构法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

(二)租赁两江新区指定区域内楼宇作为办公用房或经营性用房,并按约足额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金融业机构,自其登记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租金总额的50%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前款支持以以下限额为限:

(一)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支持面积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人,人数以当年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为准;

(二)按照单位租金计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

(三)按照支持总额计算,对单家机构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且不超过当年度该机构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20%

第六条 对购买楼宇开展经营且购房当年度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业机构,给予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一)除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国家牌照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或者年度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金融业机构法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

(二)购买两江新区指定区域内楼宇作为办公用房或经营性用房,且未享受过购房支持政策及同类政策。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业机构,按照其购买楼宇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00/平方米的购房支持。

前款支持以以下限额为限:

(一)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支持面积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人,人数以当年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为准;

(二)按照支持总额计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其购买楼宇实际支付总价款的10%、以及购房当年该机构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

曾获得过购房契税支持、房价优惠、土地供应等购房支持和优惠的,不再给予本条规定购房支持。

第八条 符合本专项政策第二条规定的金融业机构以下高素质人才给予经营人才支持: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当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3倍(含)以上,且取得国际国内具有公信力的专业认证证书的专业人才;

(三)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当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5倍(含)以上,且经该金融业机构认定的不超过10名其他人才。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业机构高素质人才,自金融业机构登记年度起,连续五年,按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支持。

第十条 未获得过本专项政策第二条规定支持及同类初期运营支持,或虽获得过前述初期运营支持,但支持期限已届满的金融业机构,经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经营发展支持,用于该金融业机构自行奖励其认定的经营团队成员:

(一)除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国家牌照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

(二)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金融业机构;

(三)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为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比上一申报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增长2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金融业机构。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业机构,给予以下经营发展支持:

(一)按其当年度对新区综合贡献5%给予经营规模支持;

(二)按其当年度对新区综合贡献比上一申报年度综合贡献增长部分的20%给予经营增长支持。同一金融业机构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有若干分支机构,其中多家分支机构业务合并到单家分支机构结算的,以原多家分支机构对新区综合贡献总额为基数,计算该单家分支机构对新区综合贡献增长部分。

给予前款规定的支持时,如金融业机构经营增长为负值,则需按照前款规定分别计算经营规模支持金额和经营增长支持金额,并予以品迭后再给予支持。若品迭后支持金额为负值,则当年度不给予经营发展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业机构,对其符合本专项政策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高素质人才,按高素质人才当年度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经营人才支持。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政策支持的金融业机构涉及用地的,投资强度应不低于500万元/亩,产出强度应不低于1000万元/亩;获得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获得政策支持的楼宇面积的产出强度应不低于2万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国家牌照金融机构、地方牌照金融机构(合称持牌金融机构),以及主营业务为向上述持牌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主营业务为向上述持牌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是指由持牌金融机构购买服务所形成的业务收入,达到收入总额60%(含)以上;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系统开发、清算催收、数据处理等;由持牌金融机构购买服务所形成的业务收入金额及所占收入总额比例,以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四条 除经营人才支持、项目落户支持以外,新引进的金融业机构自在新区登记之日起前五年内,每年依据本专项政策所获得的各项支持总额不得超过其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80%,此后每年依据本专项政策所获得的各项支持总额,不得超过其对新区综合贡献50%

第十五条 金融业机构依据本专项政策获得当年度经营人才支持的高素质人才总人数,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确定:

(一)金融业机构的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为1000万元以下的,最多不超过10名;

(二)金融业机构的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为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最多不超过15名;

(三)金融业机构的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为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最多不超过20名;

(四)金融业机构的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1亿元和25名为基数,每递增1亿元经济发展贡献,相应增加5

第十六条 本专项政策中,产出强度指金融业机构年营业收入。

新引进202111日(含)以后,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或从重庆市外将工商和税务注册地迁入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并完成工商和税务变更登记。

“实收资本”指公司制金融业机构的注册资本实缴到位金额;“实缴金额”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金额;“实际管理规模”指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合伙制、契约制股权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金额总规模。以上“实收资本”“实缴金额”“实际管理规模”的金额认定均以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结论为准。

“运营资金”指银行总行拨付给重庆市级分行的初始运营资金,以总行拨款凭证为准。

“登记年度”指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成立并完成注册登记的年度,或从重庆市外迁入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并完成变更登记的年度。鉴于行业监管特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的登记年度,以保险业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成立日期为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的登记年度,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显示的成立日期为准。

“对新区地方综合贡献”指根据金融业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综合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产业支持、社会责任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考核评定。

“国际国内具有公信力的专业认证证书”包括: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特许内部审计师(CIA)、国际信用证专家(CDCS)、国际注册内部控制师(CICPCICS)、北美精算师(FSA)、英国精算师(FIA)、中国精算师(FSAC)、精算师(SOA)、美国特许非寿险学会资格(AICPCU/IIA)、澳大利亚及新西兰金融保险学会资格(ANZIIF)、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CGA)、注册会计师(CPA)、全球特许管理会计师(CGMA)、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国际数量金融工程师(CQF)、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专家(ITIL Manager)、信息系统安全专家(CISSP)。如以上专业认证证书中有由低至高若干等级区别的,以最高等级证书为准。

“上一申报年度”指申请经营发展支持的金融业机构前一次申报并获得经营发展支持的年度。首次申报经营发展支持的,上一申报年度为上一自然年度。

“地方牌照金融机构”指经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或许可备案的金融机构。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国际贸易及物流

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两江新区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2024号)和《重庆两江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建设产业功能区、大力实施“链长制”,重点聚焦国际贸易物流产业功能区和产业链条方向,提升国际贸易物流产业发展能级,助力两江新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专项政策。本专项政策与《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联动实施。  

第一条对新引进的贸易及物流企业,经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其投入运营年度起前五年内,分别给予相应综合贡献支持:

(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为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二)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为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70%给予奖励;

(三)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前款规定的支持期限届满后,如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较上一年度有增长的,以其当年度对新区综合贡献增长部分的50%继续予以支持。

第二条对经认定的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根据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物流支持。市级总部贸易专项扶持资金根据当年资金下达实际情况纳入本款支持统筹考虑。

外贸进出口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且业务保持正增长的企业,根据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物流支持。

第三条采用B2C跨境电商模式,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分别给予相应发展支持,对单户企业的年度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一)实际运营第一年,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交易额的1%给予支持;

(二)实际运营第二年起,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较上一年度呈正增长,增幅在20%及以内的,按其交易额增量部分的1.2%给予支持;增幅在20%以上的,按其交易额增量部分的1.5%给予支持。

如企业第一年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不足1000万元,以1000万元为第一年基数计算其第二年交易额增量部分,其后年度中,如某一年度交易额不足1000万元时,下一年度以1000万元为上年度基数计算增量部分。

第四条  对采用B2B跨境电商模式,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分别给予相应发展支持,对单户企业的年度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一)实际运营第一年,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交易额的5‰给予支持;

(二)实际运营第二年起,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较上一年度呈正增长,按其交易额增量部分的5‰给予支持。

如企业第一年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不足3000万元,以3000万元为第一年基数计算其第二年交易额增量部分,其后年度中,如某一年度交易额不足3000万元时,下一年度以3000万元为上年度基数计算增量部分。

第五条  对年处理打包作业服务、分拣线服务等地服订单超过5万单的公共地服企业,按照2/单的标准给予发展支持。

第六条对有出口实绩的外经贸企业,在开展进出口贸易过程中支付的融资担保保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以及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按照其实际支付保费总额的30%标准给予降本增效支持。对单个企业的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同一份保险合同项下融资担保保费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支持不超过三年。

对企业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所实际支付的展位费,每个展会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标准给予降本增效支持,其中,对单个标准展位(按面积9平方米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个,累计最多支持4个标准展位或展位面积36平方米。

对企业在境外参加产品认证所支付的认证费、产品检验检测费,按照30%的标准给予降本增效支持,最高不超过4万元。前述支持按照项目给予,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一个产品进行认证为一个项目。

对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海外企业标准资信报告、海外目标国家指定产品进口采购分析报告、海外采购商/供货商名录报告、国家风险分析报告、重点行业研究报告、重点国别风险分析报告等产生的咨询服务费,以及向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购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所产生的咨询服务费,按照每一份服务合同项下企业实际支付咨询服务费金额的20%标准给予降本增效支持,单份合同支持最高不超过4万元。

支持企业提升信用等级,对当年新通过或重新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降本增效支持。

第七条对首次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省级物流协会评为5A4A3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按50万元/户、30万元/户、10万元/户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发展支持。

第八条对入驻“一带一路”商务中心的国际化组织,经认定,提供已装修办公场地,并自其入驻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全额租金扶持。

第九条对新引进的贸易、物流企业,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对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当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3倍以上,且最多不超过5名的高管及高层次专业人员,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产业人才支持。

附则

第十条  对注册在保税港区范围内的企业,本专项政策第二条所涉支持资金,由两江新区承担30%,其余部分由两江新区商属地行政区人民政府和保税港区管委会分担;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涉支持资金,由两江新区承担50%,其余部分由两江新区商保税港区管委会分担。

第十一条本专项政策下项目涉及用地的,投资强度应不低于333万元/亩,产出强度应不低于666万元/亩,税收强度应不低于80万元/亩。

第十  本专项政策第三条、第四条所涉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年度交易额所纳入的出口额业务,需以重庆(全域)口岸作为货物实际出境口岸。

第十  本专项政策第六条第二款所称“我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具体以当年度重庆市商务委下发的国际市场开拓申报通知文件中所列举展会为准。

第十  本专项政策第八条所称“国际化组织”,包括国际性商协会、负责国际商贸事务的政府机构、国际行业领域性的非营利组织等。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文创及体育产业高质量

发展专项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两江新区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2024号)和《重庆两江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建设产业功能区、大力实施“链长制”,聚焦文化内容原创生产与传播、文化娱乐服务、文化艺术衍生开发以及体育赛事组织策划、体育场地管理运营、体育运营服务等重点领域,提升文化创意及体育产业发展能级,助力两江新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本专项政策与《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联动实施。

第一条  对新引进的文化创意及体育产业企业,经认定,自设立年度起第一至五年内,分别根据其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大小给予综合贡献支持:

(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为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二)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为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60%给予支持;

(三)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为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70%给予支持;

(四)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80%给予支持。

第二条  支持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创作视听、音乐作品。对原创作品首次在传统媒体或国内主要新媒体平台上播出的,经认定,按作品首年度播出分成收入的2%给予原创支持,对单部作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单个企业支持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企业原创文艺作品版权开发。对被改编成影视剧作品且通过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经认定,按作品授权改编交易收入的5%给予开发支持,对单部作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单个企业支持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企业自建资讯阅读平台。对自建资讯阅读平台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经认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按其签约版权的授权费用的1%给予支持,对版权授权费用的支持不得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对单个平台支持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一)平台累计安装用户达到500万人次以上;

(二)平台年度平均活跃用户达到100万人次以上。

第三条  支持企业投资建设影视基础设施。对投资建设影视基础设施,开展影视特效取景摄制、摄影器材租赁、后期制作及技术应用服务,投入总额超过500万元,且在实际投用后引入剧组使用的,经认定,自设施设备实际投用年度起至第五年,按其设施设备投入总额的20%给予支持,对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拍摄电影作品。对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国内著名电影节主要奖项并在电影院线上映的,或虽未获奖但在电影院线上映票房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按照该电影票房收入的0.5%给予支持,对单部电影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自主开发出版游戏作品。对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版号后已正式上线,且该游戏作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该作品首次上线研发投入总额的10%给予研发支持,对单部作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企业发行运营游戏作品。经认定,自运营年度起不超过三年,运营游戏作品年度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其年度销售收入的1.5%给予支持;运营游戏作品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按其年度销售收入的2%给予支持,对单部作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新引进电竞俱乐部落户新区。对开展电竞培训、赛事、直播、交易等业务的电竞俱乐部,累计实现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其首年度运营支出的10%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荣获国际、国内主流电竞职业大赛前三名奖项的,经认定,按其获奖金额的10%给予支持,支持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在新区承办国际、国内主流电竞职业大赛。经认定,按所举办赛事实际支出奖金总额的30%给予支持,所举办赛事为国际主流大赛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所举办赛事为国内主流大赛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五条  对新引进国家重点体育专业高校、国家级体育专项协会共建体育训练、培训基地,并由高水平体育竞技人才挂牌指导的,经认定,按其每年向国家级、市级专业队输送人才数量给予体育培训支持,支持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高水平体育竞技人才新设立体育俱乐部,按其实际获得市级专项支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企业在新区组织策划并承办单项体育赛事,经认定,对国家体育总局或总局直属各体育运动专项中心(不含单项协会)举办全国单项体育赛事的,按赛事最终办赛决算评审费用的50%给予赛事支持;对市体育局或市局直属各体育运动专项中心(不含单项协会)举办市级单项体育赛事的,按赛事最终办赛决算评审费用的30%给予赛事支持。每届赛事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支持企业在新区新建或者利用新区存量场地改建体育训、赛多功能场馆,对场馆建筑面积5000㎡以上,且举办重庆市级及以上等级体育赛事三场以上的,经认定,按其场馆实际建设总投资的5%或者按其场馆建设项目专项贷款贷款期内利息总额的50%给予支持(取二者中较高金额),对单个场馆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文化创意及体育产业企业,根据其综合贡献度大小,对租用楼宇或厂房且自用的,经认定,自其设立年度起,按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租金的50%-100%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支持。获得该项支持的最高限额按照企业租赁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当年度末企业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人均不得超过10/人,如设有展厅、实验室的,人均不得超过15/人,但总面积不超过5000㎡;按照支持总额计算,对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如需企业自行进行装修的,以装修标准1000/㎡为最高限,按其实际装修费用的100%一次性给予装修支持,对单个企业的装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运营机构等市场主体设立运营的文创产业园区、体育产业园区,载体面积达到3000㎡以上且入驻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经认定,自投入运营年度起,按园区(含入驻企业)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的运营支持,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级、重庆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命名或其他同等荣誉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国家级体育训练基地,按照不同荣誉类型给予相应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认定的重庆市级体育训练基地,且在该基地落户2个以上体育职业俱乐部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文化创意及体育产业企业,经认定,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对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当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3倍以上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人数以企业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总人数的20%为限,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人才支持。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文创品牌的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艺美术大师,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挂牌设立工作室满一年的,经认定,按其首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附则

第八条  本专项政策支持的项目,按照其所使用载体建筑面积计算,对两江新区综合贡献应不低于500/㎡。

第九条  本专项政策中,“视听作品指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节目、网络演出、网络表演。

“国内著名电影节”指上海国际电影节、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长春国际电影节、北京国际电影节;主要奖项指最佳影片奖、最佳导演奖、最佳男女主角奖。

“国际、国内主流电竞职业大赛”指LPLTICS:GO Major等线上观看人数不低于1000万人,线下观看人数不低于3万人的电子竞技职业联赛,其中,国际主流大赛的总奖金额应不低于100万美元,国内主流大赛的总奖金额应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高水平体育竞技人才”指获得奥运会、亚运会、世锦赛个人项目冠军的运动员,以及所培养运动员获得奥运会、亚运会、世锦赛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冠军的教练员。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两江新区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2024号)和《重庆两江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建设产业功能区、大力实施“链长制”,围绕数字及前沿科技赋能的融合化发展趋势,聚焦知识密集型商务服务业、协同创新型高技术服务业、价值提升型生产性服务业等三大业态十大领域(详见附件),提升专业服务业发展能级,助力两江新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专项政策。本专项政策与《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联动实施。

第一条对本专项政策一级名录中企业或机构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新设立的以下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给予相应的优质品牌落户支持:

(一)属于控股子公司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

(二)属于子公司或分所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支持;

(三)属于区域总部,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支持;

(四)属于全国总部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条  对本专项政策二级名录中企业或机构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新设立的以下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给予相应的优质品牌落户支持:

(一)属独立法人区域总部或分所的,按其设立之日起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实际到位外资的1%,或该完整财务年度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一次性给予支持。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属独立法人全国总部或总所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属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

(四)属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

前款规定的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际经营满一年;

(二)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员不少于10人;

(三)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员中,持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第三条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优质品牌落户支持;

对新引进的入选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设计产业100企业和机构所设立区域总部,一次性给予50万元优质品牌落户支持;

对新引进的中国工业设计协会评选中国设计产业100企业和机构所设立全国总部,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优质品牌落户支持。

可依据本条规定获得支持的设计企业或机构,如同时符合本专项政策中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四条对新引进的以下知识产权机构,给予相应的优质品牌落户支持:

(一)系国家知识产权局所认定全国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

(二)系国家知识产权局所认定全国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设立的全国总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

(三)系提供知识产权创新、保护、评估、运用等高端服务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机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

(四)系提供知识产权创新、保护、评估、运用等高端服务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机构设立的全国总部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

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际经营满1年;

(二)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有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对新区综合贡献达50万元(含)以上;

(三)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员不少于20人。

本条第一款所规定予以支持的知识产权机构属于同一品牌时,只能由其中一个机构申请并获得支持。

第五条  以下机构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总部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总部,给予优质品牌落户支持:

(一)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及调解机构;

(二)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查明平台的法律查明服务业专业机构;

(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委员会确定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对前款规定机构设立的以下分支机构或总部,给予相应的优质品牌落户支持:

(一)属于其与其他机构联合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该分支机构30万元支持;

(二)属于其单独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该分支机构50万元支持;

(三)属于法人型全国总部或总所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支持。

获得前述优质品牌落户支持的分支机构或法人型全国总部,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际经营满1年;

(二)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员不少于5人;

(三)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员中,持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六条  对极具行业影响力的专业服务业国际高能级权威评级机构、行业组织、行业联盟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经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有利于推动两江新区专业服务业国际化或加强国际专业合作交流的组织或机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对新引进的以绿色引导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以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定的全国百强税务师事务所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新设立的分所,经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综合贡献支持:

(一)对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为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且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员不少于10人的,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70%给予支持;

(二)对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员不少于10人的,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80%给予支持。

对新引进的其他专业服务业企业,经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综合贡献支持:

(一)对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为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60%给予支持;

(二)对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为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70%给予支持;

(三)对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80%给予支持。

第八条对新引进的专业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经认定,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对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重庆市上年度社平工资收入3倍以上,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20%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产业人才支持。

对与新引进的专业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该企业实际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下列人才给予相应人才支持:

(一)对近五年内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全国知识产权专家库入库专家、全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知识产权人才,入选钱伯斯《全球法律指南》、《亚太法律指南》榜单或《亚洲法律杂志》(ALB)个人类奖项的律师,按照20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人才支持。自其与企业所签订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该支持金额按照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支付6万元,第三年支付8万元方式分三年进行支付;

(二)对近五年内入选国际公证联盟理事以上或在国际公证联盟获得法律研究奖等奖项的公证员、高级知识产权师,获得普利兹克建筑奖、梁思成奖的个人,获得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贡献奖、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的个人,按照10万元/人标准给予人才支持。自其与企业所签订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该支持金额按照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支付3万元,第三年支付4万元方式分三年进行支付。

每名人才只能依据本条规定获得一次人才支持。

第九条对新引进的入驻经认定产业集聚区的下列专业服务业企业或机构,租赁办公及设备用房的,自设立年度起至第三年,对其自用部分给予相应的项目发展载体支持:

(一)属于本专项政策一级名录内企业及经认定的国际知名质量技术服务机构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设立的驻华代表机构、总部、子公司或分所的,按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租金的100%标准予以支持;

(二)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创新、保护、评估、运用等高端服务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机构,绿色引导服务企业,工业设计企业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按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租金的50%标准予以支持;

(三)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创新、保护、评估、运用等高端服务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机构,绿色引导服务企业,工业设计企业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设立的全国总部的,以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租金为基数,分别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50%的标准予以支持;

(四)属于本专项政策二级名录内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的,以当年度其实际缴纳租金的50%标准予以支持。但根据其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大小,前述租金支持同时分别以以下标准为最高限:

1.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为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支持金额不超过30/平方米/月,获得支持的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2.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为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支持金额不超过40/平方米/月,获得支持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3.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支持金额不超过50/平方米/月,获得支持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五)对其他专业服务业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以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租金的50%标准予以支持,但支持金额不超过40/平方米/

(六)对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机构、组织,以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租金的100%标准予以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给予企业或机构的租金支持,按该企业或机构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计算,除实验室用房以外,获得支持的人均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对经认定的国际知名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机构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设立的区域总部,新增单台仪器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其实际购买支出金额的10%予以设备投资支持,但对单台仪器设备支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该设备关联检验检测项目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计量检定授权、实验室或检验机构认可(CNAS);

(二)实际开展相应业务。

对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机构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新建实验室,新增单台仪器设备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其实际购买支出金额的20%予以支持,但对单台仪器设备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该设备关联检验检测项目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计量检定授权、实验室或检验机构认可(CNAS);

2.实际开展相应业务;

3.获得支持的新增单台仪器设备属于新能源及能源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芯片设计封装、生物科技、通用航空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第十一条对两江新区专业服务业企业申报年度内首次获得下列行业权威荣誉认定的,给予相应能级提升支持:

(一)律师事务所入选钱伯斯《全球法律指南》或《亚太法律指南》、《亚洲法律杂志》(ALB)亚洲最大50家律师事务所或中国最大30家律师事务所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支持;

(二)律师事务所经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

(三)工业设计企业、机构被中国工业设计协会评定为“中国设计产业100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

(四)会计师事务所入选国际会计公告(IAB)“世界会计师机构排名前50”、工程设计公司入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 “全球工程设计公司150强、人力资源公司入选中国人力资源媒体公司HRoot“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强榜单”、咨询机构入选全球知名职业发展机构VaultConsulting50”、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

(五)会计师事务所入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的全国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资产评估机构入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综合得分前百家机构”、人力资源公司入选“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咨询机构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中国管理咨询机构50强”,工程咨询公司入选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中国百强工程咨询公司”,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培育机构”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

(六)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

(七)公证机构经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评定为全国优秀公证处的、司法鉴定机构入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实验室名录或经司法部评定为全国优秀司法鉴定机构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

附则

第十二条本专项政策适用范围为在经认可的产业楼宇或产业园区依法经营且依法纳税的企业及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专项政策下获得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获得政策支持的楼宇面积的产出强度应不低于5000/平方米。

第十四条本专项政策中,“区域总部”指跨地区或跨境经营的企业或机构,自其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在两江新区范围外至少拥有3家(含)以上独立法人子公司、分公司、分所,或者未设立与本企业或机构运营相同或同类业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分公司、分所,但统筹管理区域覆盖3个(含)以上省市。

附件:1.重庆两江新区重点专业服务业行业分类表

2.一级名录

3.二级名录

附件1

重庆两江新区重点专业服务业行业分类表

序号

行业
类别

对应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7年)

行业说明

知识密集型商务服务业

1

法律服务

723172327239

律师、公证、仲裁、调解决及司法鉴定、域外法律查明、法律风险评估、商事登记法律服务、客户征信调查等其他法律服务

2

会计审计、税务与评估服务

7241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服务等

3

咨询与调查

724272437244724572467249

市场调查、社会经济咨询、健康咨询、环保咨询、体育咨询等

4

人力资源服务

72617262726372647269

人力资源招聘、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

协同创新型高技术服务业

5

质量技术服务

745174527453745474557459

检验检疫、检测、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及相关的代理、咨询、评价、保险、质量品牌保护等质量管理服务

6

知识产权服务

7520

专利、商标、版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地理标志等各类知识产权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分析、咨询、评估、运营、认证等服务

7

工程技术与设计

748174827483748474857486

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规划设计、土地规划

8

工业设计、专业设计

74917492

工业设计服务、工业美术品设计、服装设计等

资源整合型生产性服务业

9

节能环保服务(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服务)

751475157516519142

节能技术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开发、交流、转让、推广服务,以及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节能技术咨询、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服务)、新能源技术推广、环保技术推广。(线上线下协同,提供再生废弃资源、废旧材料规范回收、精细加工、综合交易、高价值利用等全产业链综合服务)

10

供应链管理服务

7224

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对供应链中的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设计、规划、控制和优化,将单一、分散的订单管理、采购执行、报关退税、物流管理、资金融通、数据管理、贸易商务、结算等进行一体化整合的服务;特别鼓励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生产性供应链服务。

11

绿色引导服务

碳资产量化、数据收集、管理,双碳管理体系评估认证,碳交易综合服务

附件2

一级名录

1.入选最近一年度钱伯斯《全球法律指南》全球30家顶尖律所(Chambers Global Top 30)、《美国律师》(American Lawyer)Global 100”中前三十名的律师事务所

2.入选最近一年度中国人力资源媒体公司HRoot “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强榜单”前五名的人力资源公司

3.入选最近一年度全球知名职业发展机构VaultConsulting 50”中各榜单(总榜单、最具声誉榜单、管理咨询、科技咨询、经济咨询、健康管理咨询榜单)前五名的咨询机构。

4.光辉国际、海德思哲、史宾沙、亿康先达、罗盛五大猎头公司。

5.德勤、毕马威、普华永道、安永四大会计师事务所。

6.麦肯锡、艾柯(ECCO)、IDEO、青蛙(Frog)、DesignaffairsDesignworksZIBAFuseproject八大工业设计公司。

附件3

二级名录

1.最近一年度入选钱伯斯《全球法律指南》、《亚太法律指南》、《亚洲法律杂志》(ALB)的亚洲最大50家律师事务所、中国最大30家律师事务所,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2. 最近一年度入选国际会计公告(IAB)“世界会计师机构排名前50”、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的全国综合评价排名前100 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3.最近一年度入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综合得分前百家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

4.最近一年度入选中国人力资源媒体公司HRoot“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强榜单”、“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的人力资源公司。

5.最近一年度入选全球知名职业发展机构VaultConsulting 50”、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中国管理咨询机构50强”的咨询机构。

6.最近一年度入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 “全球工程设计公司150强”、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中国百强工程咨询公司”且自设立之日起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5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设计公司、工程咨询公司。

7.最近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中国环境企业50强榜单”且自设立之日起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500万元(含)以上的节能环保公司。

8.最近一年度作品获得红点最佳设计奖、IF金奖、IDEA金奖、G-MARK金奖,以及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金奖的设计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两江新区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2024号)和《重庆两 江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建设产业功能区、大力实施“链长制”,聚焦工业互联网、汽车及智能软件、大数据及数字内容等重点领域,提升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能级,助力两江新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专项政策。本专项政策与《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联动实施。

第一条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算力算法等为核心的行业级、区域级项目。对新引进的项目建设运营主体,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经认定,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20%予以支持。对单个企业的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条积极支持具有核心技术和服务能力的数字经济企业在新区设立独立法人研发主体。对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10%的研发主体,经对其科研人员、科研成果、成果转化、营业收入等维度综合认定合格,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按照当年度实际研发费用的30%予以支持,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单个研发主体的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

前款支持不可与本专项政策第一条规定支持重复享受。

第三条对新引进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以下综合贡献奖励:

(一)自设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照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三年至第四年按照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予以奖励;

(二)自设立年度起连续六年企业在两江新区直管区社保缴纳人数均达到30人及以上的,自其设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照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予以奖励。

第四条加强适配测评平台、开发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平台等多元化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引进的平台建设运营主体,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期间,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经考核认定合格,按照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予以平台运营支持。对单个企业的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鼓励新引进的数字经济企业加强应用推广,打造标杆产品和解决方案。对企业参与公开招标的大数据智能化、信息化等项目并中标的,经认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 按照该中标项目实际销售收入的3%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支持。对单个企业的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数字经济企业,在经认定的产业楼宇或产业园区租赁办公和生产用房自用的,以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300万元/为限,给予以下租金支持:

(一)自其设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照其对新区综合贡献强度,分别给予以下支持:

综合贡献强度达到500/平方米的,根据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的租金总额的50%予以支持;以此为基础,综合贡献强度每增加200/平方米,给予支持的实际缴纳租金总额比例提高10%,最高不超过100%

(二)自其设立年度起第四年至第五年,如企业达到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标准的,继续按照当年度实际缴纳租金总额的50%予以支持。

对新引进的数字经济企业,在经认定的产业楼宇或产业园区租赁清水办公和生产用房且自行装修的,以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为限,按照1000/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装修支持,且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装修费用。

第七条对新引进的数字经济企业,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对其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上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3倍及以上的人才,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0%给予奖励。企业达到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标准的,奖励人数最高不超过企业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缴纳社保总人数的40%;对其他企业,奖励人数最多不超过企业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缴纳社保总人数的20%

对新引进的数字经济企业,引入全日制应届或毕业两年内首次参加工作的本科学历毕业生,并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三年,按照400//月的标准,按年度予以企业支持。对单个企业的年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与两江新区其他人才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可按照本专项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一)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从未享受过产业支持政策;

(二)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

(三)较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两江新区当年度地区生产总值(GDP)增速。

附则

第九条  本专项政策支持的项目,税收强度应达到不低于500/平方米。

第十条  本专项政策中,“数字经济企业”指根据国家统计局《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纳入数字技术应用业和数字要素驱动业的企业。其中,数字技术应用业包括软件开发、互联网相关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动漫游戏及其他数字内容服务等;数字要素驱动业包括互联网平台、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与产权交易及其他数字要素驱动业。

“具有核心技术和服务能力的数字经济企业”指上一年度《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的全球软件百强企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国内大数据行业发布的大数据50强企业和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央企和部委所属重点数字经济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等具有核心技术和服务能力的数字经济企业。

“适配评测平台”指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资格,或中国计量认证(CMA)计量认定资格,或符合其他相关要求,主要开展软件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兼容性测试、可靠性测试、安全测试、压力测试及软硬件适配等服务的平台。

“开发服务平台”指可提供开发语言、软件框架、硬件平台、操作系统、源代码控制、代码托管、项目协同、测试管理、制品库、集成开发环境(IDE)、性能优化等软件开发所需服务的平台。

“技术标准平台”指主导或参与行业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为相关组织提供标准化服务;开展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认证(CMMI)、软件过程能力和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SPCA)、信息化工程与技术服务能力评价(CNIETS/ CNDETS)、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评估(DCMM)、数据服务能力企业评估(DSCA)等工作的平台。

第十一条  本专项政策中,重点数字经济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三项及以上条件:

(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且其对两江新区综合贡献强度达到1500/平方米/年;

(二)当年度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人数不低于10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人数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数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三)当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四)具有与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自有知识产权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申报咨询指南

为便于广大企业了解、咨询和申报《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特制定本申报咨询指南。本指南仅作为企业申请《政策措施》有关政策条款的申报咨询,具体申报要求以管委会最终发布的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为准。

一、加快高端高质高新产业资源集聚

(一)凡符合本政策支持范围内的拟投资产业项目,可咨询两江招商集团、现代服务业局、自贸办等单位了解具体政策。联系方式如下:

汽车产业:两江招商集团辉,13310238692

电子信息产业:两江招商集团周晓洲,023-63066312

高端装备产业:两江招商集团谭欣悦,023-63417356

生命健康产业:两江招商集团  信,023-63362558

新材料产业:两江招商集团王万冕,023-63368246

航空航天产业:两江航投集团峰,18623195971

现代金融:现代服务业局冯永倩,023-63111963

国际消费:现代服务业局夏婷婷,023-63089284

专业服务:现代服务业局   典,023-67573948

国际贸易物流:自贸办陈秋芮,023-63088305

数字经济:两江招商集团杨丽瑾,023-60847918

文创体育产业:两江招商集团鑫,023-63368256

(二)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企业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频道申请办税,申报网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二、鼓励开展科技创新

(一)本条中涉及的对新引进企业的研发费用支持作为一般性普惠政策参考,具体由各产业链招商引资时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具体联系方式见本指南第一条。

(二)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申请相关资金支持,可向产业促进局咨询申请,具体以其专项申报指南要求为准。联系人:罗浩瑞,联系电话:023-62302014

(三)来区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或机构,可向科技创新局咨询。联系人:付雪丽,联系电话:023-67036687

三、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产品创新

(一)申请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企业,可向产业促进局咨询,具体以其专项申报指南要求为准。联系人:王芷寒,联系电话:023-63111913

(二)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资金支持的企业,可向产业促进局咨询,具体以其专项申报指南要求为准。联系人:罗浩瑞,联系电话:023-62302014

四、鼓励企业提升专业化能力

申请“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独角兽”等资金支持的企业,可向产业促进局咨询,具体以其专项申报指南要求为准。联系人:李  晶,联系电话:023-63111917

五、鼓励企业开展数字技术融合创新

申请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示范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可向经济运行局咨询,具体以其专项申报指南要求为准。联系人:刘亮亮,联系电话:023-67573926

六、鼓励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申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支持的企业,可向经济运行局咨询,具体以其专项申报指南要求为准。联系人:刘亮亮,联系电话:023-67573926

七、鼓励企业上规上市

(一)首次入统的“四上”企业申请资金,可向经济运行局、产业促进局、现代服务业局、建设管理局咨询申请,具体以其专项申报指南要求为准。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经济运行局,李卓霖,联系电话:023-67684661

产业促进局,罗浩瑞,联系电话:023-62302014

现代服务业局:张君若,联系电话:023-63111915

建设管理局:刘颖,联系电话:023-60360973

(二)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开展资金支持申请,可向现代服务业局咨询联系人尤子涵联系电话023-65037496

八、鼓励企业加强质量建设

(一)企业质量建设及参与修标政策和资金申请可向市场监管局咨询申请,具体以其专项申报指南要求为准。联系人:袁晓娟,联系电话:023-67573897

(二)专利相关政策和资金申报可向市场监管局咨询申请,具体以其专项申报指南要求为准。联系人:张天元,联系电话:023-63089542

九、鼓励绿色低碳发展

实施绿色转型升级的企业开展资金申请,可向经济运行局咨询,具体以其专项申报指南要求为准。联系人:邱冬,联系电话:023-63202174

、鼓励发展外资外贸等外向型经济

符合本政策支持、开展外商投资的企业申请资金支持,可向自贸办咨询申请,具体以其专项申报指南要求为准。联系人:谢鹏飞,联系电话:023-63088235

十一强化产业载体支持

本条中涉及的对新引进企业的发展载体支持作为一般性普惠政策参考,具体由各产业链招商引资时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具体联系方式见第一条。

十二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本条中涉及的对新引进企业的金融支持作为一般性普惠政策参考,具体由各产业链招商引资时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具体联系方式见第一条。

十三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符合本条支持的产业项目或企业,可向组织人事部咨询,具体以其专项申报指南要求为准。联系人:蒲徳丽,联系电话:023-63395215

十四加大产业发展空间保障

对符合本条支持的产业用地保障项目或企业,可向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咨询,具体以其专项申报指南要求为准。联系人:蒋志全,联系电话:023-67645253

十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对申请生产性及配套用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和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的企业,可向建设管理局、财政局具体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建设管理局,联系人:周江陵,023-67684661

财政局,联系人:饶琴,023-67463825

政务中心,联系人:曾宣姣,023-63395610

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兑现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满足《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及汽车、电子信息等产业发展专项政策中约定的基本条件;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没有应退未退财政资金,未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不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申报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市级以及区级财政资金支持;

(五)按规定向两江新区有关部门履行统计报表报送义务;

(六)无欠租欠费、环保处罚及其他违法和违规经营问题;

(七)满足两江新区其他规定要求。

二、申报依据

(一)申请投资协议政策兑现的企业或单位:两江新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

(二)申请一般产业政策兑现的企业或单位:政策规定、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

三、申报路径

(一)申报投资协议政策兑现:与两江新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并达到协议约定前提条件的企业同步向两江新区政务大厅政策兑现统一窗口报送纸质材料,并在“两江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平台”(网址:http://222.180.171.188/ea/#/entrance)中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

(二)申报一般产业政策:按照政策规定、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向有关产业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若涉及线上提交材料,实际以通知文件中的网址为准。

四、申报时间

(一)投资协议政策兑现:产业扶持资金申报单位原则上于当年31-1031日申报上个财政年度扶持政策,逾期不予受理。投资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时限办理。

(二)一般产业政策:以两江新区管委会当年下发的通知文件中的申报时间为准。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投资协议政策兑现

1.企业关于申报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的请示和测算说明;

2.申报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投资协议、补充协议、批文、证书、票据、租赁合同、设备采购订单等;涉及税收情况的,需提供经税务部门盖章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3.企业营业执照、拨款账户;

4.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其中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提供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5.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普惠政策

1.基础材料

1)政策申请表(实际以当年下发通知中的附件为准);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诺书;

2.其他相关材料。

六、政策咨询

详见《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申报咨询指南》。

: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流程图

附件

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流程图

(当前仅适用于招商专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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