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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2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10-15 [ 发布日期 ] 2024-10-15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关于两江新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项目专家评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两江新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单位,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有效防范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现将两江新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项目专家评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接受试点申请

1.公开时间:2024年10月16日~2024年10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

2.截止时间: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18:00。在截止时间前,各拟申请试点单位应将项目建议书及相关资料自行封装并加盖单位骑缝章连同书面申请文件报送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各拟申请试点单位所报送封装后的项目建议书及相关资料将在专家公开评议时当面自行拆封。

3.公开平台:

两江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s://ljxq.cq.gov.cn/jdlm/jddzl/)。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sthjj.cq.gov.cn/)。

二、评议

(一)评议安排。

1.评议时间:2024年10月30日(全天)

2.地点:渝兴广场B5座7楼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709室(大竹林街道黄山大道52号)

3.评议组成:邀请3名危废行业技术及管理方面的专家,1名环境应急方面的专家,1名物联网信息技术方面的专家。专家从相关专家库抽取。

4.评议依据:

《两江新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条件审查评分细则》

(二)评议程序。

1.宣布会议程序及纪律(生态环境分局纪检监察部门)。

2.抽取自述顺序。由专家组组长当场抽取申请试点单位自述顺序。

3.申请单位自述。各拟申请试点单位项目建议书阐述时间为30分钟以内。申请试点单位按顺序介绍情况并回答专家组成员提问。一家申请单位自述时,其他申请单位回避。

4.闭门评议。申请试点单位自述完毕后,由各成员单独打分,提交组长汇总,专家组进行评议后评定总分。

5.结果宣布。专家组宣布评分情况和最终结果。生态环境分局宣布试点中标单位,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三、公示

两江新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单位名单在两江新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同时公示。

四、其他

1.评议由专家组打分;生态环境分局不参与打分。

2.评议全程由重庆市渝北公证处监督。

联系人:杨美,电话:023-63023051。


    附件:1.两江新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

          2.两江新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条件审查评分细则

      3.申请人承诺书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1

两江新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

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相关精神,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属地管理,主动服务、方便快捷”的原则,找准监管短板,以问题为导向,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突出重点:针对两江新区行业产业特点,着重加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和技术服务。

属地管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申请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具备本区域服务能力,能够积极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监管要求。

主动服务:试点单位要积极帮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建章立制,完善信息管理平台和危废台帐,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强化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提供技术服务,深入产废单位各个产废环节,参与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

方便快捷:根据产废单位产废规律,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危险废物收集和技术服务的工作计划,高效、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制定应急响应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开展应急转移。

二、试点工作目标

拟通过在两江新区水土、龙兴工业园区布局两个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和非工业源(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危险废物及时、规范收集。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和非工业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最后一公里”,有效防范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三、试点工作内容

(一)收集范围

试点单位从事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在20吨及以下的工业污染源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全部非工业污染源产生的危险废物,其中工业污染源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7-2017)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3个门类中41个行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6)的工业企业;按照两江新区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开展应急转移。

(二)废物类别

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危险废物类别见附件1-1。

(三)收集规模

试点单位年收集规模不大于5000吨。

四、试点工作步骤

    1.申请。申请单位按照两江新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向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资料(包括试点工作申请、项目建议书、收集暂存用房租赁合同、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协议、工商注册登记等资料)。

2.公开评议。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申请,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议组,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名单。取得试点资格的试点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开展项目环评以及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试点单位项目技术审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要求见附件1-2)。

五、管理要求

(一)严格落实环境主体责任

试点单位要严格落实本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安全生产、消防和交通运输等法律制度要求。须建立组织构架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制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规模经营;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2009年第55号公告)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以及去向,环境监测情况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并定期向我局报告;负责本单位废弃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有毒有害场所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危险废物(包括收集和自产的)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严格监督管理和退出

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将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要求,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存在严重安全和污染隐患,不符合原许可条件的试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依法吊销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经营许可证;对转移给无利用处置资质的、以不正当方式倾倒、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生活垃圾转移等行为坚决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同时取消试点资格。试点单位终止试点的,应及时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依法对经营设施、场所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贮存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置,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三)严格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积极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不得不作为、乱作为;不得在项目申报受理、资格审查、技术指导、项目环评、项目技术审查验收等环节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法行为。

六、风险提示

两江新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项目试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范围、收集规模、试点时限等与本方案试点现阶段内容发生变化。试点单位应熟悉知晓并自愿承担试点风险,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核发经营许可证将动态调整,以满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管理要求。

附件:1-1.试点单位项目技术审查及试点单位可收集的危险废物类别和代码

          1-2.试点单位项目技术审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要求


附件1-1

危险废物收集类别及代码

废物

类别

行业

来源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危险特性

HW01

医疗废物

卫生

841-004-01

化学性废物

T/C/I/R

841-005-01*

药物性废物

T

HW02

医药废物

化学药品原药制造

271-001-02*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T

271-004-02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

T

271-005-02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废弃产品及中间体

T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2-001-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的原料药提纯精制、再加工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T

272-003-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质及吸附剂

T

272-005-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及原料药

T

兽用药品制造

275-008-02

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及原料药

T

HW03

废药物、药品

非特定行业

900-002-03

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不包括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维生素、矿物质类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药

T

HW04

农药废物

非特定行业

900-003-04

销售和使用过程的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农药产品,以及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留物的包装物

T

HW05

木材防腐剂废物

非特定行业

900-004-05

销售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木材防腐化学药品

T

HW06废有机溶剂

非特定行业

900-401-06*

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或萃取剂、溶剂及反应介质使用后废弃的四氯化碳、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以及在使用前混合的含有一种或多种上述卤化溶剂的混合/调和溶剂

T/I

900-402-06*

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萃取剂、溶剂或反应介质使用后废弃的有机溶剂,包括苯、苯乙烯、丁醇、丙酮、正己烷、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1,2,4-三甲苯、乙苯、乙醇、异丙醇、乙醚、丙醚、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酸丁酯、苯酚,以及在使用前混合的含有一种或多种上述溶剂的混合/调和溶剂

T/I/R

900-404-06*

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萃取剂、溶剂或反应介质使用后废弃的其他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有机溶剂,以及在使用前混合的含有一种或多种上述溶剂的混合/调和溶剂

T/I/R

900-405-06*

900-401-06900-402-06900-404-06中所列废物再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及其他过滤吸附介质

T/I/R

900-407-06*

900-401-06900-402-06900-404-06所列废物分馏再生过程中产生的高沸物和釜底残渣

T/I/R

900-409-06

900-401-06900-402-06900-404-06中所列废物再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

T

HW08

废矿物油

橡胶

制品业

291-001-08*

橡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油

T/I

电子元件及专用材料制造

398-001-08

锂电池隔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白油

T

非特定

行业

900-199-08

内燃机、汽车、轮船等集中拆解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

T/I

900-200-08

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

T/I

900-201-08*

清洗金属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炼制生产的溶剂油

T/I

900-203-08

使用淬火油进行表面硬化产生的废矿物油

T

900-204-08

使用轧制油、冷却剂及酸进行金属轧制产生的废矿物油

T

900-205-08

镀锡及焊锡回收工艺产生的废矿物油

T

900-209-08

金属、塑料的定型和物理机械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石蜡和润滑油

T/I

900-210-08

含油废水处理中隔油、气浮、沉淀等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浮油、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

T/I

900-213-08

废矿物油再生净化过程中产生的沉淀残渣、过滤残渣、废过滤吸附介质

T/I

900-214-08

车辆、轮船及其它机械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

T/I

900-215-08

废矿物油裂解再生过程中产生的裂解残渣

T/I

900-216-08

使用防锈油进行铸件表面防锈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防锈油

T/I

HW08

废矿物油

非特定

行业

900-217-08

使用工业齿轮油进行机械设备润滑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

T/I

900-218-08

液压设备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压油

T/I

900-219-08

冷冻压缩设备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冷冻机油

T/I

900-220-08

变压器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变压器油

T/I

900-221-08

废燃料油及燃料油储存过程中产生的油泥

T/I

900-249-08

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袋

T/I

HW09

/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非特定

行业

900-005-09*

水压机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T

900-006-09*

使用切削油和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T

900-007-09*

其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T

HW12

染料、涂料废物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264-010-12

油墨的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废蚀刻液

T

264-011-12

染料、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残渣、废吸附剂和中间体废物

T

264-012-12

其他油墨、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T

264-013-12*

油漆、油墨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颜料、油墨的有机溶剂废物

T

非特定行业

900-250-12*

使用有机溶剂、光漆进行光漆涂布、喷漆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T/I

900-251-12*

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阻挡层涂敷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T/I

900-252-12*

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T/I

900-253-12*

使用油墨和有机溶剂进行丝网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T/I

HW12

染料、涂料废物

非特定行业

900-254-12*

使用遮盖油、有机溶剂进行遮盖油的涂敷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T/I

900-255-12

使用各种颜料进行着色过程中产生的废颜料

T

900-256-12*

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清洗容器设备过程中剥离下的废油漆、染料、涂料

T/I/C

900-299-12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油墨、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

T

HW13

有机树脂类废物

非特定行业

900-014-13*

废弃粘合剂和密封剂(不包括水基型和热熔型粘合剂和密封剂)

T

900-015-13

湿法冶金、表面处理和制药行业重金属、抗生素提取、分离过程产生的废弃离子树脂,以及工业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

T

900-016-13

使用酸、碱或溶剂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的树脂状、粘稠杂物

T

HW14

新化学物质废物

非特定行业

900-017-14

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产生的对人类或环境影响不明的化学物质废物

T/C/T/R

HW16

感光材料废物

印刷

231-001-16

使用显影剂进行胶卷显影,定影剂进行胶卷定影,以及使用铁氰化钾、硫代硫酸盐进行影像减薄(漂白)产生的废显(定)影剂、胶片及废像纸

T

231-002-16

使用显影剂进行印刷显影、抗蚀图形显影,以及凸版印刷产生的废显(定)影剂、胶片及废像纸

T

电子元件制造

398-001-16

使用显影剂、氢氧化物、偏亚硫酸氢盐、醋酸进行胶卷显影产生的废显(定)影剂、胶片及废像纸

T

摄影扩印服务

806-001-16

摄影扩印服务行业产生的废显(定)影剂、胶片及废像纸

T

非特定行业

900-019-16

其他行业产生的废显(定)影剂、胶片及废像纸

T

HW17

金属表面处理废物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6-063-17

其他电镀工艺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T

336-064-17

金属和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涤、磷化、出光、化抛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废洗涤液、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铝、镁材(板)表面酸(碱)洗、粗化、硫酸阳极处理、磷酸化学抛光废水处理污泥,铝电解电容器用铝电极箔化学腐蚀、非硼酸系化成液化成废水处理污泥,铝材挤压加工模具碱洗(煲模)废水处理污泥,碳钢酸洗除锈废水处理污泥)

T/C

HW21

含铬废物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6-100-21

使用铬酸进行阳极氧化产生的废槽渣、槽液及废水处理污泥

T

HW29

含汞废物

印刷

231-007-29

使用显影剂、汞化合物进行影像加厚(物理沉淀)以及使用显影剂、氨氯化汞进行影像加工(氧化)产生的废液及残渣

T

非特定

行业

900-022-29

废弃的含汞催化剂

T

900-023-29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含汞电光源,及废弃含汞电光源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荧光粉、废活性炭和废水处理污泥。

T

900-024-29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含汞真空表和废含汞压力计、废氧化汞电池和废汞开关

T

900-452-29

含汞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的的废树脂、废活性炭和污泥

T

HW31

含铅废物

非特定

行业

900-052-31

废铅蓄电池(不包括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

铅板、废铅膏和酸液)

TC

HW34

废酸

电子元件制造

398-005-34

使用酸进行电解除油、酸蚀、活化前表面敏化、催化、浸亮产生的废酸液

T/C

398-006-34

使用硝酸进行钻孔蚀胶处理产生的废酸液

T/C

398-007-34

液晶显示板或集成电路板的生产过程中使用酸浸蚀剂进行氧化物浸蚀产生的废酸液

T/C

非特定

行业

900-300-34

使用酸清洗产生的废酸液

T/C

900-349-34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强酸性擦洗粉、清洁剂、污迹去除剂以及其他废酸液及酸渣

T/C

HW35

废碱

非特定

行业

900-352-35

使用碱清洗产生的废碱液

T/C

900-356-35

使用碱溶液进行碱性清洗、图形显影产生的废碱液

T/C

900-399-35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强碱性擦洗粉、清洁剂、污迹去除剂以及其他废碱液、固态碱及碱渣

T/C

HW36

石棉废物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

制造

367-001-36

车辆制动器衬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棉废物

T

HW36

石棉废物

船舶及相关装

制造

373-002-36

拆船过程中产生的石棉废物

T

非特定

行业

900-030-36

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棉废物

T

900-031-36

含有石棉的废绝缘材料、建筑废物

T

900-032-36

含有隔膜、热绝缘体等石棉材料的设施保养拆换及车辆制动器衬片的更换产生的石棉废物

T

HW49

其他废物

环境治理

772-006-49

采用物理、化学、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处理或处置毒性或感染性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

T/In

非特定

行业

900-039-49

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脱色(不包括有机合成食品添加剂脱色)、除杂、净化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包括900-405-06772-005-18261-053-29265-002-29384-003-29387-001-29类废物)

T

900-041-49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

T/In

900-042-49

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沾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废物

T/C/I/R/In

900-044-49

废弃的镉镍电池、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

T

900-046-49

离子交换装置(不包括饮用水、工业纯水和锅炉软化水制备装置)再生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T

900-047-49*

生产、研究、开发、教学、环境检测(监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括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产生的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及无机废液处理产生的残渣、残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以及沾染上述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包装物、过滤吸附介质等

T/C/I/R

900-999-49*

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

T/I/C/R

HW50

废催化剂

非特定

行业

900-049-50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

T

注:1.本表格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制定》。2.危险废物代码标注“*”的,该类废物涉及易燃易爆类危险废物。


附件1-2


试点单位项目技术审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要求



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开展选址论证及环评工作,选址应满足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原则上在水土、龙兴工业园区布局。

一、项目建设

试点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批复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的防渗防腐及各类环保适应性改造、收集、贮存和转移设备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相关管理系统建设严格按照环保“三同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实施,项目建成后向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技术审查。

二、技术审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

根据《重庆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项目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试点单位项目建成后,试点单位在正式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经营活动前向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技术审查申请,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包括收集贮存转移用房租赁合同、专职管理技术人员情况、小微企业和非工业源危险废物增值服务运维管理体系、适应性改造工程资料、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贮存场所废气收集净化等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化管理平台、在线监控系统规划建设、危险废物运输(鼓励新能源运输车辆)、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协议文本等。技术审查着重对危险废物管理“五个到位”即“管理体系、服务制度、贮运设施、转移监控和应急处置预案”到位的情况进行审核:

(一)技术人员要求

至少有1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化工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专职负责危废收集暂存转移管理。应提交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以及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务合同、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技术人员要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参与产废单位危废收集、暂存、转移等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指导产废单位落实对危险废物产生、移交(内部)、贮存、利用、转移(外部)和处置等环节实行“专人专库专帐”管理要求的具体内容,以及及时清理、及时移交,及时入库,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的流程和制度设计。

(二)运输要求

1.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自行或委外运输,应具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的运输工具。需提交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道路经营许可证以及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等。

2.当危险废物符合豁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条件时,按照普通货物运输要求进行管理。豁免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车辆应当统一涂装标注所属单位名称、服务电话。

3.制定环境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装备及个人防护设备。

(三)包装和经营情况记录要求

1.危险废物包装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不同形态或特性的危险废物应采取相应的包装工具,提供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录每批次入场、出入库、转移等危险废物的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四)贮存设施要求

1.项目建设条件和布局

按市生态环境局文件要求确定与之贮存能力匹配的贮存设施贮存面积,并设置危险废物分类分区和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有关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等重点防渗区地面、墙面应采取表面防渗及基础防渗措施,表面材料应易于清洗,防渗材料宜采用抗渗混凝土(厚度至少30cm,级别不低于P8)、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至少2 mm ,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 cm/s)。

3.视频监控要求

(1)在厂区出入口、计量称重设备、贮存区域以及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其他区域,应当设置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画面清晰,能连续录下作业情形。同时,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应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联网,满足远程监控要求。

(2)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半年。

4.计量称重设备要求

危险废物计量称重设备应满足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要求,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经营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并与电脑联网,能够自动记录、打印每批次危险废物的重量。

5.需提供贮存设施及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包括设施名称、贮存能力及其他技术参数,施工、验收过程图片或视频资料等),以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凭证,收集涉及易燃易爆类危险废物的消防备案材料应载明甲类或乙类贮存库位置和面积。

(五)污染防治要求

1.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有关要求。收集贮存挥发性危险废物的,应设置密闭贮存库,并相应配置挥发性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收集贮存含汞废物的,应设置含汞废物包装容器或贮存库,并相应配置含汞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2.应具有与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

3.应提供收集贮存的废物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废气、废水、固废等)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及其他技术参数。危险废物分析检测能力或委托分析监测单位分析检测能力佐证材料(包括委托协议)。

(六)规章制度和环境应急管理要求

1.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监控设备,并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联网。

2.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制订自行监测计划,按时发布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3.有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去向的计划或方案,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终端合同或协议,有应对超期存放危废的制度设计。

4.依法制订包括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环境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5.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设施的名称、地址和单位联系方式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对符合条件试点单位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技术审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原则上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相关要求为准,实行动态调整。



附件2

两江新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条件审查评议细则

序号

审查要素

审查内容

分值

审查标准

得分

备注

1

选址

选址合理性

/

选址应满足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及“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原则上在水土、龙兴工业园区布局。

拟申请单位不具备序号1-5条款之一者,视为不具备申请资格。

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格式自定。

2

规章制度

危废经营管理制度

/

申请单位有规范、完整、可行及针对性强的公司管理制度,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格式自定。

3

人员配置

专职人员配置情况

/

具有专职危废收集暂存转移管理环境工程师人员1名以上。

应提交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以及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务合同、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4

收运能力

运输资质符合性

/

运输从业人员和押运人员以及随车装卸员能提供有效的资格证。

需提交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道路经营许可证以及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等。

包装及运输工具符合性

/

有完善的、合理的包装用具和运输工具,包括根据危废种类不同,配置具体的运输车辆和包装。

提供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格式自定。

5

守法情况

守法记录

/

申请单位遵纪守法,近三年没有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需提交环境主管部门开具的守法证明。

6

集中收集贮存转运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25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须编制危险废物收运、贮存、技术服务计划或方案。明确危险废物收运种类、贮存设施、处置去向、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监测计划、环境管理制度、技术服务方案等;项目推进以及完成有较强的可行性和操作性;该项总分25分(优得21-25分,良得11-20分,一般得1-10分,差或未提供的得0分)。


提供相关项目建议书,格式自定。

7

终端利用处置

终端保障协议

20

1.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或证明材料,得基本分10分,没有不得分。

2.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签订以减量化、资源化方式为主的意向性合同或证明材料,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有较强的可行性,可加分,该项总加分10分(优得9-10分,良得5-8分,一般得1-4分,差或未提供的得0分)。


提供所申请危险废物种类的委托利用处置协议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8

管理能力

管理机构配置情况

5

有安全、环保、车辆运输、仓库、收运等管理部门且职责分工切实可行;拟任项目负责人全程参与,项目实施保障到位,按要求对项目建设进展进行汇报,该项总分5分(优得5分,良得3-4分,一般得1-2分,差或未提供的得0分)。


提供相关项目建议书,格式自定。

物联网设计

5

申请单位数据管理端与监控端利用生态环境大数据实施在线互通,实时传输的体系建设计划,该项总分5分(优得5分,良得3-4分,一般得1-2分,差或未提供的得0分)。


提供相关项目建议书,格式自定。

9

应急预案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5

针对收集种类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有事故应急池的设计内容,该项总分5分(优得5分,良得3-4分,一般得1-2分,差或未提供的得0分)。


提供相关项目建议书,格式自定。

应急响应

5

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应急响应紧急处置危废转移措施计划,该项总分5分(优得5分,良得3-4分,一般得1-2分,差或未提供的得0分)。


提供相关项目建议书,格式自定。

10

经营经验

企业业绩

5

申请单位或申请单位负责人近5年来承担过环境保护、绿色生产、固废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处置相关项目的;每个业绩得1分,总分5分,没有不得分。


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11

创新技术

企业实力

20

危险废物资源化、循环化利用处置认识到位并纳入公司发展计划,并能提供有效技术支撑,该项总分20分(优得16-20分,良得11-15分,一般得1-10分,差或未提供的得0分)。


提供相关项目建议书,格式自定。

10

具备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手段发现非正规固体废物堆存能力的,得8分,没有不得分;具备综合运用无人机等手段发现非正规固体废物堆存能力的,得4分,没有不得分。两项都具备的,最高得10分。


提供相关合同和其他证明材料:卫星遥感具备图片回传功能(图片需有经纬度、时间、判别类型);无人机能实时回传视频并对发现异常情况进行抓拍(图片需有经纬度、时间、判别类型)。

合计得分



全体专家评委签字:

日期:202410

 拟申请试点单位:



附件3


申请人承诺书(一)


本单位郑重承诺:

我单位拟申请两江新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资格,熟悉知晓《两江新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中风险提示内容,我单位自愿承担试点风险。



                          拟申请单位落款盖章

                            2024年10月 日



请人承诺书(二)


本单位郑重承诺:

我单位对项目建议书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我单位若获得两江新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资格,项目实际建设内容、标准将不低于项目建议书所陈述的相关标准要求;若项目实际建设内容、标准低于项目建议书所陈述的相关标准要求,我单位自愿放弃两江新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资格。



                          拟申请单位落款盖章

                           2024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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