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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3796 | [ 发文字号 ] | (渝两江管办发〔2023〕9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30 | [ 发布日期 ] | 2023-11-30 |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两江新区深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两江新区深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两江新区深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重庆市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街道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
到2023年年底,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运用“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10件以上,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到2025年年底,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30件以上,街道综合执法能力水平主城都市区领先。
到2027年年底,街道“多跨协同、整体高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50件以上,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跻身全市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执法事项
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进一步明晰执法事项。根据《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按照通用赋权事项全面承接、自选赋权事项承接不低于15%的标准,并结合街道承接的委托执法事项,依法全面梳理公布街道综合执法事项清单并报市政府备案,每年对综合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司法局。
建立健全管委会部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街道承接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行业安全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二)统筹执法力量
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街道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探索街道“综合执法+专业执法”新路径,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执法力量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实行“区属街用共管”,以街道管理为主。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管理,推动街道综合执法人员下沉到网格,构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
(三)创新制度机制
以街道综合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
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执法发现的企业、群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对监管对象常态化指导教育,最大程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守法能力,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建立执法保障机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按标准配备和落实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服装和各类执法技术装备等,推进执法规范化。
(四)强化数智引领
统一运行全市“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智能匹配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全口径、全要素汇集街道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全面共享。
创新智慧执法监管,强化数字赋能增效,挖掘数据价值,动态评估行政执法效能,探索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为执法提供支持,为监督提供依据,为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加强协调监督
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提出协助请求,区级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街道之间、街道与区级有关单位之间的执法职责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新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管委会决定。新区司法局要强化指导、协调,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坐班指导等方式,深化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10月31日前)
制定实施方案,成立改革专班,开展动员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全面安排并启动深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首批试点单位鸳鸯街道和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工作部署和要求,迅速启动改革工作,建立相应领导机制,落实工作要求,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领导、工作步骤、工作方式、工作成果和检验标准。
(二)事项梳理阶段(11月30日前)
根据《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采取“法定事项+赋权事项+委托事项”方式,统筹组织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等进行研究论证,于10月31日前形成《两江新区鸳鸯街道办事处法定事项、赋权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鸳鸯街道为全市首批试点单位),于11月30日前形成《两江新区直属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以下简称《执法事项清单》),并按规定公布及报备。
(三)先行试点阶段(12月31日前)
全市首批试点单位鸳鸯街道应当依照改革工作要求,应于10月31日前与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完成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同步对接上线运行“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此外,应对试点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及时反馈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度建立情况、典型经验做法等,于2023年11月30日之前形成书面材料经主要领导审签后报送新区司法局。
(四)扩大推广阶段(12月31日前)
在两江新区8个直属街道全面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改革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建立相应领导机制,细化推进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要创新行政执法培训指导方式方法,指导街道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提供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等支持,提升行政执法针对性和实效性。组织人事部、司法局统筹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推动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矛盾争议,对在改革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告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司法局。
(五)全面总结提升阶段(长期推进)
各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配套机制完善,打好当下“改”、长久“立”的组合拳,建立行政执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孵化培育执法领域创新实践,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做到“一域创新、全区共享”。司法局要会同有关单位,对下放执法事项的实施情况、社会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跟踪评估,定期开展交流,及时研究解决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根据执法依据变动、评估结果以及工作实际,对《执法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压实工作责任
成立两江新区深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两江新区相关委领导任双组长,组织人事部、司法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纪工委、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经济运行局、产业促进局、现代服务业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社会发展局、教育局、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分局、消防救援支队、规划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司法局,由组织人事部与司法局共同协商借调两名工作人员,专人负责改革具体事务工作。专班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推动改革落地落细。组织人事部和司法局要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坚决扛起改革工作的主体责任,敢闯敢干、唯实争先,“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全面扎实推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各相关执法单位要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加强业务指导,常态化、实战化培训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帮助解决执法中的具体问题。
(二)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工作保障
各单位要将此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等精神相结合,与贯彻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等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相融合,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整合执法资源,优化机构设置,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充实优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控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环节。不得随意抽调、借调街道执法人员,保持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健全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等方面向街道倾斜。强化经费保障,要加大对街道执法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将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严格督察指导,做好总结提升
新区依法治区委将发挥牵头抓总、督促落实的职能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全面扎实推进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新区依法治区办要适时开展实地督察,对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工作不力、“躺平式”工作问题突出的街道和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函询约谈等方式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迟缓、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甚至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并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全面落实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协调配合机制,对工作中发现的涉嫌以权谋私、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纪委监委机关,并跟进后续处理情况。
各单位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推进、措施成效的宣传,让老百姓感到变化、看到成效、得到实惠。同时,各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总结提升,建立工作周报、月报制度,及时向司法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亮点工作、创新举措、疑难问题和工作建议,争取在全市、全国范围内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附件:两江新区直属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附件
两江新区直属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事项清单
(2023年)
一、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2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9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0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5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16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17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18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19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0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1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2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二、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51项)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社会发展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社会发展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10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二、自选赋权事项(36项) | ||||
1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1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18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
19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20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
21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生态环境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22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生态环境分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2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 |
建设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24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建设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25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建设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26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处罚 |
建设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27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建设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28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29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30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
31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32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33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34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35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36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37 |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38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
39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40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41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42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43 |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44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45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46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47 |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
48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49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50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
51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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