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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街道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5座。
法定代表人:刘成勇,该局局长。
申请人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答复,于2023年6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并告知“是否立案”的决定,未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回复,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故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依法履职。一是被申请人已履行告知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2023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3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举报的回复》(下称《回复》),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即被申请人已履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告知职责。二是被申请人已履行查处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经调查,申请人的手机号卡1732041XXXX通过电信线上虚拟营业厅远程实名开户,于2023年2月25日入网,属地重庆。该手机号沉默(号卡无任何使用痕迹,无通话无流量无短信)10天后漫游至山东德州进行通话。该沉默情形属于电信反诈大数据模型关停的一种场景,有中等风险,故被投诉举报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重庆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23年3月8日向申请人发送短信,通知其号码出现异常情况,系统紧急进行关停。故被申请人调查后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遂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和相应《回复》并送达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案涉举报事项均已按规定进行了履职处理,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5日,申请人通过中国某某掌上营业厅实名注册并申领手机号码1732041XXXX。2023年3月8日,申请人该手机号码收到被投诉举报人重庆某某公司发送的短信,内容为:“【关停提醒】您名下的该号码,存在异常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要求,将对您的号码进行单停(无电话、流量、短信发出功能),详询023-1XXXX号或某某营业厅。【中国某某】”2023年3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申请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载明:重庆某某非法关停申请人手机号,无法拨打110等电话,且重庆某某公司拒绝阐明关停依据、停止侵害、道歉,且未提供“入网协议”查询途径等,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分别对投诉与举报内容进行查处。被申请人遂对申请人投诉和举报事项分别处理,其中,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经其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的决定。2023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对重庆某某公司进行调查,重庆某某公司提供了其与申请人签订的《中国某某用户入网协议(2021版)》及业务登记业务单、关停申请人手机号操作记录及案涉短信发送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4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对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举报的回复》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投递记录载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29日由其本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案源信息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关于对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举报的回复》及邮寄凭证、被投诉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询问通知书》(渝两江市监询通执三〔2023〕11号)、《询问笔录》、申请人与重庆某某公司签订的《中国某某用户入网协议(2021版)》及业务登记业务单、申请人手机号关停操作记录、案涉短信发送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收到上级行政机关转办的案涉投诉举报后就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于2023年4月3日经其负责人批准作出延长立案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的决定,后又在延长后的核查期限内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于2023年4月28日告知申请人该决定。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已履行调查、处理及告知结果的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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