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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1-00877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撤〔2021〕154号
[ 标  题 ]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邦乐帅物资)
[ 成文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9
[ 有 效 性 ]
有效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邦乐帅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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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渝两江市监撤2021154

被许可人:重庆邦乐帅物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邦乐帅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MA5UHNEG9B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康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02****017                

联系电话:15****33          

联系地址: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西街*

  2019111日,康坤(身份证号51302****017)向我局提出举报,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7418被他人在重庆邦乐帅物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要求撤销该公司登记,并提交了举报材料

经查,重庆邦乐帅物资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7418康坤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之一2019227,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注册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经营

我局认为:该公司2017418向我局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注册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于2017418取得了公司登记注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二是举报人康坤的举报信及身份证复印件

202065日我局已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当事人在登记材料中的联系方式已失联,我局在重庆两江新区信息公开网的政务公告寻找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无果

综上,该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撤销重庆邦乐帅物资有限公司2017418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或者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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