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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深学笃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

一是深学笃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应急管理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贯穿到党委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党史学习教育中,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市委和新区党工委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会议精神,全面推动全局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年组织开展《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专题宣讲8次,印发普法宣传资料2万余份,累计组织100余人次旁听法院庭审,全区应急管理系统干部职工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进一步提高。广泛开展《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传,积极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相关学习活动。

二是局党委以上率下尽职履责。按照管委会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法治建设纳入应急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应对能力水平,全力抓好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改革,不断提高依法决策办事的能力水平。行政机关负责人自觉参加现场旁听或视频观摩公开庭审,增强法治意识和应诉能力。局主要负责人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全年,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研究涉及法治工作事项13次,局主要负责人对法治工作作出相关批示8次。局负责人参加出庭应诉3次,出庭应诉率100%。实现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是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全面落实谁普法、谁执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要求,集中宣传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全员牢固树立“生命至上、人民至上”意识。开展“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活动,向全社会普及建筑领域、道路交通、食品药品、城镇燃气、烟花爆竹、危化品等各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及法律常识,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各单位累计开展安全生产月系列宣传普法活动30余次(场),组织召开3场应急管理法规专题培训会,累计培训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相关人员2100余人次,发放《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安全施救手册》20000余份(册)。大力推广12350举报系统及奖励办法,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举报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坚持把警示教育作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一道关口抓紧抓实,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累计发放《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3万余册。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目标任务,深化“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全面梳理在办的15项许可事项,压缩办件时限,审批事项从45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最快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平均压缩时限80%以上。2021年,累计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38件,按期办结率100%。

二是深化简政放权。全面承接原市安监局下放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目录清单116项,对标“开发区事开发区办”,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情况开展“回头看”。在危化领域推行票据式经营企业承诺告知制度改革,在企业提交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当即发放相关许可证照,最大限度减少市场主体负担,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加注重加强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改进监管方式。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对本质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对问题隐患较多企业的加大检查力度,全年累计检查隐患较多的重点企业13家次,发现并整改问题隐患45条。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全年检查企业12家次,发现问题隐患31条,下达整改指令9份,全部完成整改。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杜绝暗箱操作。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严重违法的失信企业,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

(三)健全体制机制,持续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一是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决策的途径,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健全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严格落实《两江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起草规范性文件2份,合法性审核率达100%,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100%。

二是压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空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及市应急局《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化违法行为中“从重从轻处罚”“免予处罚”等情形的界定原则,最大限度压缩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空间。全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罚款1066.84万元,全部由局党委会集体决策审议。

(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一是做实事前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市应急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及执法程序开展执法检查。认真履行生产安全企业综合监管职能,通过日常计划检查、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按照执法“三部曲”要求,做到检查有专家,违规有处罚,问题有整改,全流程闭环管理。大力推行教育式执法、说理式执法。全年按计划检查危化、工贸领域企业209家次,发现并整改问题隐患669条,下达责令整改指令14份,做出行政处罚14起,其中罚款13.29万元,责令停产停业1家。

二是严格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依法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调查过程中,严格按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证据,全面查清事故基本情况、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所有调查报告先经局务会议集体审议后,再组织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形成集体意见报管委会审批同意后执行。全年发生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29起,结案22起,处罚责任企业56家次、主要负责人35人次,罚款1066.84万元。

三是严格追责问责。坚持“四不放过”,实行“一案双查”、“三责同追”,在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职尽责的行为。全年移交纪工委监察室案件1起,追究纪律责任3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4件,追究刑事责任4人;移交建设主管部门案件2件,追究责任人数2人。对屡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3家企业开展约谈警示。

二、存在问题

一是执法监管人员少。目前安监执法大队编制12人,借调2人、实际在岗9人,应急管理局8人,科级及以下人员2名,总体监管力量薄弱。生产安全事故领域专职调查人员仅2人,全年查处事故29起,而“三北”地区每个区专职事故调查人员为5~7人,平均事故发生件数为新区的三分之二左右,与三北地区相比,新区的人员紧缺现象十分突出。危化、工贸、地灾、应急等板块监管人员分别仅有1人,无法满足现场执法、突发情况临时执法等日常业务需求。

二是执法监管能力弱。监管人员专业化水平不够,部分人员不具备从事所监管工作需要的相关学历、执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监管队伍趋于老龄化,老中青搭配不合理。目前监管方式主要以开展实地检查、下达纸质执法文书的传统形式开展,没有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时效。和其他部门、街道沟通不够,存在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情况。

三是执法行为待规范。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差距,受制于人员紧缺实际,执法情况公示不及时现象仍然存在、没有完全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无专职法制审核人员。行政事项和责任目录清单梳理调整存在滞后现象。推行说理式执法、教育式执法力度不够,没完全落实“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三部曲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优化安监执法机构设置。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市委编办《关于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渝委编办〔2021〕64号),参照周边区做法,将安监执法大队更名为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规格仍为副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0名,设支队长1名(副处级)、政委1名(副处级)、副支队长1名(正科级),综合履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日常执法检查、一般案件查处职能,以应急管理局名义统一执法。

(二)提升执法监管能力水平。加强执法监管人员教育培训。科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将问题隐患较多,危险性较大、两重点一重大、违法失信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其他企业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按照上级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执法”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执法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提高执法效能。加强与其他部门、街道的协作联动,联合实施检查,切实减少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能。开展“执法+专家”式执法,推行教育式执法、说理式执法,严格“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执法三部曲工作方法,不断提升监管能力水平。

(三)锻造高素质应急执法队伍。严把行政执法人员入口关、管理关和退出关,不断提高队伍的年轻化、革命化、专业化水平,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锻造“纪律严明、本领高强、执法公正、清正廉洁”的执法队伍。通过公开招录、遴选、交流等方式,充实执法队伍。建立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定期轮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化水平依法办事能力水平。力争2022年,具有应急管理相关学历、执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应急管理在职人员75%的要求。所有执法人员全部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未取得执法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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