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3-11-21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管委会发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公安分局就加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2022年12月14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四条要求,明确两江新区养犬管理区域,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为进一步加强两江新区犬只管理,保障《条例》顺利实施,制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两江新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

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两江新区直属八个街道均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具体区域为:鸳鸯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大竹林街道、礼嘉街道、金山街道、康美街道全域。

(二)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范围

重点管理区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

1.藏獒;2.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犬、拿破仑犬) ; 3.巴西菲勒(别名:巴西赘犬);4.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5.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6.英国斗牛犬;7.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8.德国牧羊犬;9.中亚牧羊犬;10.高加索犬;11.西班牙加纳利犬;12.日本土佐犬;13.标准牛头梗;14.卡斯罗犬;15.韩国杜莎犬;16.美国斗牛梗;17.斯坦福斗牛梗;18.爱尔兰猎狼犬;19.比特犬;20.罗德西亚背脊犬;21.重庆犬(别名:川东猎犬);22.苏俄牧羊犬;23.比利时牧羊犬;24.澳大利亚牧羊犬;25.拳师犬;26.纽芬兰犬;27.可蒙犬;28.罗威纳犬;29.圣伯纳犬;30.阿富汗猎犬;31.猎狐犬;32.猎鹿犬;33.威玛猎犬;34.波音达猎犬;35.捷克狼犬;36.秋田犬;37.马犬;38.昆明狼犬;39.杜宾犬; 40.大丹犬; 41.大白熊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三)规定饲养犬只的数量及登记、免疫相关要求。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同时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四)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法律责任。

1.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佩戴犬牌、系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

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2.居民饲养犬只违反本通告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政策原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我要写信
  • 版权所有: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5000000054
    ICP备案号:渝ICP备15010887号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