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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1-02-25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8年,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模式,两江新区在全市率先试行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试行期间,群众公议活动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是新区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创新举措之一。《暂行办法》施行期限届满后,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公众参与法治实践方式,调动群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积极性,促进行政处罚权依法、规范、公开、有序运行,两江新区结合该制度实际运行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制发《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什么是群众公议?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管委会及所属职能机构、驻区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向新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将行政处罚案件提交群众公议员进行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的活动。

三、哪些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提交群众公议?

适用一般程序,且属于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提交群众公议:(一)案情复杂、疑难的,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对事实认定有争议、行政处罚缺乏明确的自由裁量基准、拟报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的。(二)当事人对案件争议较大,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三)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群众公议员产生方式?

群众公议员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从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二)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推荐。(三)向社会公开选聘。群众公议员聘期两年。

五、群众公议员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群众公议活动。

(二)遵守法律法规,公道正派。

(三)原则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能够保证参加群众公议活动时间。

(五)在新区居住或工作六个月以上。

对熟悉行政执法情况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群众公议员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

群众公议员参加群众公议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案件材料。(二)询问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处罚相对人或者到场的证人、鉴定人。(三)发表个人评议意见。(四)提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建议。

群众公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参加公议活动。(二)遵守群众公议工作秩序,客观、公正、独立发表评议意见。(三)保守工作秘密。(四)向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反馈公议案件情况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问题。(五)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群众公议活动一般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一)陈述案情。案件承办人员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自由裁量标准及案件争议焦点等向群众公议团作出说明。行政处罚相对人可以陈述案件事实和申辩理由。

(二)询问案情。群众公议团成员可以询问到场的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处罚相对人、证人、鉴定人。

(三)评议案件。群众公议团成员就案件争议焦点、是否应当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等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

(四)表决意见。群众公议团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多数人意见形成公议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记录。

(五)提交意见。群众公议意见形成后,应当及时填写《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经群众公议团成员签字确认后,由主持人公开宣读,并提交行政机关。

政策原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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