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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1-05085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教发〔2021〕32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重庆两江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两江新区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两江教发〔202132

重庆两江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两江新区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学校:

现将《两江新区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两江新区教育局

2021511


两江新区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

为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1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切实规范整治民办义务教育,实施公办民办学校同权同步招生,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21831日(含8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划片招生学校核实后,报区教育局备案,学校应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二)就近免试原则。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以户籍所在地为基础登记入学。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全覆盖,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等名义选拔学生,全面取消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行以“三对口”为基础的划片招生,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划片学校入学。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实行公民同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以摇号方式录取新生。健全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三、招生办法

(一)区内户籍学生入学

1.区内户籍学生(仅指鸳鸯等8个街道,以下同)实行以“三对口”为基础的划片招生。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域内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不符合“三对口”的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区教育局结合其居住地周边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2.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并交复印件1份,到划片招生学校核实基础信息,并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报名登记手续。

1)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建立热点学校和学位紧缺学校入学预警机制。热点学校和学位紧缺学校应对招生中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入学预警公告,合理引导家长入学预期。具体预警内容由学校根据实际提出,报教育局备案,提前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热点学校和学位紧缺学校招生范围内不符合学校招生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学校负责做好政策解释,收集适龄儿童、少年信息,统一汇总后报教育局,教育局根据周边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即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为确保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稳定接受义务教育,其合法监护人原则上在两江新区范围内(仅指鸳鸯等8个街道,以下同)应有稳定的职业和固定的居所。逐步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学位相对宽松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定点接收学校,可以居住证为基础登记入学。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以定点接收学校为基础,入学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适龄儿童、少年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从业证明材料。与辖区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辖区工商部门签发的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执照;其他从业证明材料。

3.辖区内居住的证明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在辖区内购置的房产证明或承租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务工单位出具的职工宿舍居住证明。

4.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三)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在划片招生学校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由区教育局协助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划片招生学校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并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方可实施。

(四)民办中小学招生

进一步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教育局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严格按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核定招生计划,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严格管控,不得超计划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录取。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五)“公参民”学校规范整治后的招生入学

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市委市政府、市教委相关规定,规范整治后转设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不得再以民办学校体制进行招生和收费,另行制定“一校一策”招生工作方案,明确招生方式、报名程序等,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实施。对规范后继续举办民办学校的,必须独立招生,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不得以参与其办学的公办学校或其分校的名义招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组织领导

各义务教育学校对招生入学工作要早谋划、早启动、早安排,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招生区域内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注重舆情搜集,关注民情意向,及时妥善处理招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突发事件,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平稳进行。

(二)严格落实招生政策

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要求,坚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坚持义务教育公民同权同招。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初中学校以体艺特长生、科技特长生等名义招生。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均衡配置教学师资,促进教育公平。

义务教育学校要切实加强学籍管理,严禁给违规招收学生注册学籍。学生学籍经招生程序进入学校后,其他学校不得调取,区内学校间确需调取的,须经教育局同意。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为正式在校学生。除回户籍所在地跨省转学外,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得转学。

义务教育学校要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切实加强“大班额”管控,积极消除学校存在的“大班额”。要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动态监测重点群体,对疑似辍学学生信息进行清理,对无故未按时报到入学的,特别是初中学段入学新生,要加强家校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切实做好疑似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全面实施小学、初中双控保学。

(三)规范执行招生程序

1.招生入学信息公布。610日前,公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招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指导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做好“一校一策”招生方案。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向社会发布入学登记通告。

2.信息采集和报名审核。615日至619日,所有申请公办学校入读或申报民办学校入读的适龄儿童家长,按照公布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工作安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登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网址:www.cqywjybm.com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学生若选择就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只能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报名,且公办、民办学校不能兼报。对已完成网上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由各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教育局相关规定,对报名对象、报名材料进行审核。

3.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民办中小学于620日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教育局于620日统一组织电脑随机摇号,全程接受监督。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结果产生后,“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将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学生家长登录系统查询摇号结果。经摇号录取的学生须在6211800前登录系统进行确认;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回到所在公办学校录取体系内,按相关规定由教育局统筹安排,保证公办学校“兜底”,防止学生辍学。626日,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完成招生工作。730日前,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四)妥善解决特殊问题

1.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区教育局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特殊人员子女就学有其他规定的,按有关要求处理。

2.公租房、配住廉租房人员子女由相应的指定学校接收入学(申请入学时,应提供相应的承租配租合同、户口簿、预防接种证明或小学毕业证明等),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经核实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

4.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区相关招生政策妥善处理。各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在本招生片区内就读的学生和教育局统筹安排的学生。

(五)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各中小学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及时制定2021年招生简章,明确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条件、报名程序、所需材料、咨询方式等信息。学校招生简章报经教育局备案后,应于6月10日前通过公告、网络、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主动联系街道、社区、小区物业等单位开展招生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招生氛围,维护良好招生秩序。

(六)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各中小学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教育部、市教委及教育局工作要求,及时推进2021年招生工作。要加强信息的沟通与联系,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影响社会和招生稳定的情况,要及时报告。教育局将加大招生工作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招生行为。招生结束后,各校要及时开展招生工作自查,并将相关自查情况于730日前报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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