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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两江新区杨国华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X30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龙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24**********674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297号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5元;
2.罚款500元。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3个月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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