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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名称:重庆风与土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T22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上果路**号*幢*层***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3
当事人二名称:重庆*********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34L 住所(住址):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东方玫瑰园*栋*层西*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6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229号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罚款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436元。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3个月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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